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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戶寬限期夫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清)吳趼人寫的 中國古典小說最經典: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央行打房秘招1/不只寬限期!房貸悄悄升息換屋族跳腳了| 房產也說明:CTWANT記者發現,央行還有第4項措施「調升第二戶房貸利率」,被PPT鄉民暗諷「這才是央行 ... 代表第2戶貸款,除了不再有寬限期,還要調高房貸利率。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廖小鳳的 夫妻所得課稅方式問題之研究 (2013),提出第二戶寬限期夫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平等原則、租稅公平原則、量能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二戶寬限期夫妻的解答。

最後網站夫妻買房一定要共有? 過來人大吐苦水:這3招可解!則補充:不少新人夫妻最煩心的事情就是首次買的房產該登記在誰的名下,現今新時代 ... 第二戶與首購最主要會差在貸款成數、有無寬限期、房貸利率,第二戶房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二戶寬限期夫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古典小說最經典: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

為了解決第二戶寬限期夫妻的問題,作者(清)吳趼人 這樣論述:

清吳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是晚清四大譴責小說之一,通過主人公「九死一生」為父奔喪到經商失敗這20年間的遭遇和見聞,揭露了從中法戰爭到20世紀初期中國官場、商場、洋場的無數怪現狀。吳趼人諷刺了知識界中的「怪現狀」,尤其是對那班洋場上的文人才子、斗方名士的諷刺,窮形極相,相當成功。他理性地認識到「商務為理財之根本」,但對商場中的勾心傾軋仍不能寬恕;描寫了很多家庭內骨肉相殘、人倫慘變的醜劇,揭示了倫常道德的毀敗;尤其成功地塑造了一個貫穿全書的反面典型——苟才(狗才),通過描述他無恥至極的發跡史,刻畫了一個貪官污吏的齷齪靈魂。總之,在一百零八回的篇幅中,吳趼人為讀者展示了一

幅封建末世社會行將崩潰的歷史畫卷。

夫妻所得課稅方式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二戶寬限期夫妻的問題,作者廖小鳳 這樣論述:

1993年司法院釋字第318號解釋宣告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與其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就申報之程序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首開規定雖已作部分修正,主管機關仍宜斟酌相關法律及隨社會經濟情況、檢討改進。所得稅法在1989年起關於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對於有配偶者,即修正為薪資分開計稅之規定,到2005年12月立法院通過修正已婚者之標準扣除額為單身者之兩倍,所得稅法向來為人所詬病的婚姻懲罰問題,似乎暫時告一段落,而司法院釋字第318號解釋對於租稅公

平原則,即單身者與已婚者之稅負差距問題,並未作出有否違憲之宣告,因而稅務機關僅就免稅額、扣除額進行修改,其餘計稅方式仍繼續沿用至今。直至2012年1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公布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本號解釋發布後可謂對於財政部及所有國稅稽徵機關投下一震憾彈,財政部如何在符合憲法精神及稅捐程序經濟原則下,亦同時衡量稅收衝擊,限期提出令人滿意的版本,著實是一項不小的考驗。平等原則為憲法賦予人民之根本權利,惟究竟怎樣的平等對於納稅人而言才是真正的平等。本論文將透過了解我國所得

稅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之演變及國外相關法制,從平等原則的觀點來檢視目前所得稅法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申報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如基於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之前提下,是否可設計出不違反平等原則之課稅方式,又是否可與民法之連帶債務作一連結,使稅法得與私法承接,本論文將提出相關問題並予以探討與檢驗,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二戶寬限期夫妻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