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保證債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繼承保證債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和陳聰富的 民法概要(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蘇炳璁的 繼承事件中債權人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7),提出繼承保證債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財產利益、撤銷。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裘剡音的 金融機構授信債權保障之研究-消費金融的保證契約 (2013),提出因為有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定型化契約、銀行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繼承保證債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繼承保證債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繼承保證債務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繼承保證債務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阪神高速道路(日語:阪神高速道路/はんしんこうそくどうろ Hanshin kōsokudōro )是日本大阪市、神戶市及京都市與其周邊地區總長度273.0公里(管理254.2公里、新設18.8公里)的收費快速道路網。阪神高速道路一般略稱為阪神高速、阪高、阪神。此外,以「阪神高速」作為阪神高速道路株式會社的登錄商標。阪神高速道路的各路線在日本道路法上屬於都縣道(大阪、兵庫)與市道(大阪、神戶、京都)並被指定為地域高規格道路的計畫路線。各路線的正式名稱以「○○府(縣・市)道高速△△□□線」的規則命名。阪神高速公路的經營機構是阪神高速道路株式會社(阪神高速道路株式会社/はんしんこうそくどうろかぶしきがいしゃ,Hanshin Expressway Co.,Ltd.),是負責上述道路建設、維持與管理的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阪神高速道路公團,自2005年10月1日起民營化改制為會社(公司)。阪神高速道路株式會社於2005年10月1日依據高速道路株式會社法而成立。根據日本道路公團等民營化關係法施行法,與日本高速道路保有、債務返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一同繼承阪神高速道路公團的業務。阪神高速道路株式會社是由政府及地方政府常時持有3分1以上股票的特殊會社,政府亦提供債務保證。另一方面,毎個事業計畫與公債的募集、資金的借入皆需經過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可。部份建設費用可以由政府處得到無利息借貸。阪神高速道路株式會社的公司標語是「先進的道路服務」,以下路線編號個位數路線為幹線;1字頭路線為1號環狀線的放射線;3字頭路線則為3號線的支線。
• 阪神高速1號環狀線(環狀部分)
• 2號澱川左岸線 (北港系統交流道 - 海老江系統交流道)
• 3號神戶線 (阿波座附近 - 月見山)
• 4號灣岸線 (天保山系統交流道 - 助松系統交流道)
• 5號灣岸線 (天保山系統交流道 - 六甲島北)
• 灣岸(垂水)線 (名穀系統交流道 - 垂水系統交流道)
• 6號大和川線 (三寶系統交流道 - 三宅系統交流道(預定))
• 7號北神戶線 (伊川穀系統交流道 - 西宮山口系統交流道、有馬口系統交流道 - 柳穀系統交流道)
• 8號京都線 (山科 - 伏見(第二京阪道路))
• 11號池田線 (土佐堀附近 - 池田木部)
• 12號守口線 (北濱附近- 守口、城北- 森小路)
• 13號東大阪線 (西船場系統交流道 - 水走(第二阪奈收費道路))
• 14號松原線 (夕陽丘附近 - 松原系統交流道)
• 15號堺線 (高津-堺)
• 16號大阪港線 (西船場系統交流道 - 天保山系統交流道)
• 17號西大阪線 (津守附近 - 安治川)
• 31號神戶山手線 (湊川系統交流道 - 白川系統交流道)
• 32號新神戶隧道 (國道2號 - 箕穀)- 自神戶市道路公社改由阪神高速管理

繼承事件中債權人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繼承保證債務的問題,作者蘇炳璁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至98年6月11日止,終止了父債子還的規範。所謂的父債子還,原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此為修法前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雖修法時似乎保障債權人之權益,而使債權人之權益可因繼承人違反誠信原則之情況時,使其繼承情況產生變化,如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此法雖規定債權人可得主張之保障權利,但若從債權人可為主張權利之可行性為探討,恐怕在法條上的適用上就難以發威成效。簡言之,繼承人或許不需經由隱匿遺產之情況,即可輾轉的規避債權人滿足債權,又如第1148條之1繼承人可先行取得以2年以上之贈與遺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選擇拋

棄繼承。更甚者,民法1163條所規定之遺產清冊不實陳報之情況,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方式已為非法定義務,即開具遺產清冊不再具強制性。依法債權人雖能主張該不實遺產清冊之侵害事實,但礙於法條上之運用以及舉證責任之推定,造成該法條有難以適用、難以想像之事。即雖有權利主張,但實用上卻是微乎其微的可能。況且,雖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依照民法第244條各項保護自身權益,惟債權人之撤銷權行使,長年以來存在財產權及人格權之見解歧異現象,進而多次最高法院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兩派各有擁護者。惟實際上在人格權以外之範圍,或者為了規避強制執行的脫法行為掩蓋著合法的遺產分割行為,是否仍有保護之必要,也將是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行使

需要考量的方向。本文將以前述問題為出發點,檢討現行限定繼承制度上,對債權人產生的失衡情況。關鍵字: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財產利益、撤銷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繼承保證債務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金融機構授信債權保障之研究-消費金融的保證契約

為了解決繼承保證債務的問題,作者裘剡音 這樣論述:

金融是國家的命脈,與消費大眾息息相關,民眾將多餘資金存入銀行,安全又可生息,需要消費支出時可提出使用,資金不足可向銀行借貸,以達成資金需求的目的,因此現代的生活,每個人幾乎都必須與銀行有相當程度的關聯與往來。 銀行吸取大眾的資金付與利息,這龐大的資金除了法令規定須留存的準備金外,其餘皆可依照銀行法所設定的比率貸放出去收取利息收入,付出的利息支出與收取的利息收入兩者之間的差距即為銀行業的利差收入,這是銀行業收入的一大來源,銀行為維持獲利必須將資金做有效運用,授信業務就是運用資金中極重要的一項業務,但若貸放的授信發生延滯,則不但無法創造利潤,相反地,必將侵蝕銀行的獲利,因此如何降低授信風險

是銀行業者必須控管的一個重要項目。 金融機構就授信業務加強債權保障時所徵提擔保,包含物保及人保,「人保」係以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資力或信用做為債務履行之擔保,通常指「保證契約」;而「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動產、不動產或其他權利,作為可以直接對提供之擔保物行使其物權,將擔保物換價以獲債權之清償。 實務上「人保不如物保」,因人的擔保,係以人之資力或信用為 擔保,而人的信用會隨時間而有所變動,但因人保較物保為簡便, 無須踐行如同抵押權之登記手續,只需保證契約即可成立。過往因 銀行為保障債權,除徵提擔保品外,均再徵提連帶保證人。雖然民 法債篇各種之債,並未對連帶保證制度設有相

關規定,連帶保證人 於法律上之定位,完全有賴於學理及司法實務判決之造法。隨著金 融交易日益複雜,伴隨之金融交易訴訟也多樣化,其中牽涉保證人 求償訴訟最為常見。 惟因銀行對保證人資格審核,未盡嚴謹,造成許多社會問題, 長期存在的銀行連帶保證制度,嚴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侵犯消費 者權益,破壞銀行風險管理及內部控管功能,扭曲金融市場應有機 制。因此政府修正銀行法第12條之1,以維護消費者(借款者)權 益。因為「人保」影響消費大眾權益甚鉅,且引發諸多爭議,故本 文偏重對保證人問題的探討,希望藉此討論,能使保證人制度更趨 公平,以利社會經濟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