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互助會合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縣議員關心老人互助會議題 - 天眼日報3e傳媒網路電視平台也說明:臺中縣議員李天生、謝志忠昨(二十六)日持續關心人民團體經營互助會議題,質詢要求縣府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合法保障老人權益,莫讓老人家最後的棺材本都被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汪信君所指導 陳立祥的 往生互助會之研究─以契約關係及監理建議為核心 (2020),提出老人互助會合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往生互助會、保險、保險監理、友愛社、網絡互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高階公共政策碩士班 張其祿所指導 傅稜茹的 我國往生互助事項管理及法制化之初探 (2019),提出因為有 老人互助會、往生互助事項、法制化、社會企業、社會價值的重點而找出了 老人互助會合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儘可能避免有問題的老人互助會? @ 法律保護網_陳怡成 ...則補充:2、 請負責人提出老人互助會可合法辦理往生互助業務之登記。 3、 員工是否有投保誠實保險。 4、 詢問如何繳納互助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老人互助會合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往生互助會之研究─以契約關係及監理建議為核心

為了解決老人互助會合法的問題,作者陳立祥 這樣論述:

往生互助會所經營者,是否為保險或類似保險,學說實務上曾有爭論,並未有一致之見解,而傳統實務見解因認為是非保險或非類似保險,不受保險法之刑事處罰,故其仍營運至今。然近期有部分往生互助會接連面臨解散、清算或破產等,造成許多參與之會員權益受損,進而引發社會問題,監理聲浪也隨之而起。本文先分析往生互助會之實際運作情形及內容,並將我國實務、學說見解及英國比較法等關於保險認定之觀點加以整理,提出本文就往生互助會之性質是否為保險之見解。再接續討論目前學理上較少研究之往生互助契約關係,從當事人地位、權利義務內容和各類契約條款等,逐一分析並提出本文看法,以利了解往生互助會之全貌及解決相關爭議。最後,參酌英國友

愛社及中國網絡互助之監理措施後,以我國現行《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和保險法等監理規範為基礎,提出往生互助會之具體監理建議,希能就其合法監管及永續營運,有所貢獻。

我國往生互助事項管理及法制化之初探

為了解決老人互助會合法的問題,作者傅稜茹 這樣論述:

摘要 「往生互助事項」在民間已盛行數十年,由於無法可管,致使許多非營利組織利用此點,遊走法律邊緣,衍生出惡性倒閉、利用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取得不義之財、更甚者與醫師勾結設死亡賭局,造成許多社會亂象及社會新聞事件,也使得立意良善的「往生互助事項」,因上述不法行為,產生許多社會觀感不佳、及變相吸金的民眾觀感,如此被汙名化卻又有其社會需求的「往生互助事項」該如何繼續走下去與其未來經營合法的迫切性,是本研究探討之處。 本研究即以整理自103年開始,中央與地方針對全國性與地方性經營「往生互助事項」之社會團體,進行全面性查核之查核報告,為研究探討該類團體之經營制度與永續發展之關鍵, 除上述中央與地方機

關之查核總結報告外,本研究綜合對監察院調查報告、司法院裁判案例及學者專家論述等意見,進行彙總整合與分析,加以舉辦座談會,邀請內政部人團司、財政部賦稅署、中區國稅局等對「往生互助事項」經營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行政機關,做各種問題之研討,個別訪談部分則選擇中部地區「往生互助會」經營業者為研究對象。 本研究在探究「往生互助事項」各家經營模式時,發現其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商業活動與經濟行為,此種模式不符合社會團體從事公益服務的定義,因此「往生互助事項」雖確有其市場需求性,卻因經營模式與其本質定義有所衝突,遲遲無法定性定位,本研究發現若可導入社會企業的概念,或許可以解決「往生互助事項」未來定性定位之問

題,給予這在民間有其需求性與市場性的「往生互助事項」一個合法並且正確的環境,最後本研究希冀能提供未來投入此領域之研究者,更多研究資訊與方向,及有機會解決這肩負使命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