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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蔡宜倞的 第三方支付發展爭議及相關法律條文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特店廣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全球資訊網則補充:1.以下活動項目由各特約商店提供,實際內容依各特約商店及發卡機構公告為主。 2.本單元相關網頁內所使用之圖形、文字皆由特約商店所提供,若有任何版權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查詢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第三方支付發展爭議及相關法律條文探討

為了解決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查詢的問題,作者蔡宜倞 這樣論述:

在2015年0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針對第三方支付擬定專法,係為因應電子科技快速發展,促使金流支付模式亦隨同推陳出新,自虛擬網路通路之應用,逐步擴及實體通路交易使用,為加強電子支付機構之管理,以建立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之信心、降低小額交易支付成本、營造小型及個人商家發展之有利經營環境,又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因第三方支付本質上具有「儲值」與「資金移轉」的特性,故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帳戶會不斷的有資金轉入和轉出的行為,且隨着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擴展及客戶量的成長,累積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金,將會相當的可觀。此匯集眾多客戶的資金池將產

生資金運用的潛在風險;另外,交易安全風險普遍為電子商務中所存在之問題,故交易安全風險亦為第三方支付所必須處理之重要課題。本文除了探究法規發展,亦比較分析美國、歐盟、中國大陸與第三方支付服務產業的法律比較。分析我國相關法規與國際立法潮流的異同,確保第三方支付產業能在我國自由發展,並給予使用者有更完善之交易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