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人事異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苗栗縣警局高階警官異動 - 東台灣新聞網也說明:警政署日前公布警職人事異動,苗栗縣警察局主任秘書及4個警分局分局長 ... 這波人事調動名單,包括縣警局原主任秘書鍾承志、苗栗分局分局長賴銘助及頭 ...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劉嘉發所指導 王沅騰的 警察人員陞遷制度之研究-以第九序列警察官職務為核心 (2021),提出苗栗縣警察局人事異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察人員、陞遷、第9序列、巡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 謝文英所指導 謝為任的 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對員工組織公民行為影響之研究-分配公平的調節式中介效果 (2020),提出因為有 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分配公平、組織公民行為、調節式中介效果的重點而找出了 苗栗縣警察局人事異動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則補充:最新消息 · 公告訊息 · 機關徵才 · 防疫專區 · 空氣品質 · 垃圾清運 · 熱門服務 · 環保公布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苗栗縣警察局人事異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人員陞遷制度之研究-以第九序列警察官職務為核心

為了解決苗栗縣警察局人事異動的問題,作者王沅騰 這樣論述:

健全的陞遷制度可以吸引人才、激勵員工士氣、增進組織行政效能、強化整體工作績效,陞遷制度無論是就個人層面或是組織層次來看,皆具有無可取代的功能性。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由高職序至低職務共可分為11級序列,其中對於多數警察人員之職涯發展而言,最具重要性意義者,乃第9序列職務之陞遷,第9序列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含分隊長、區隊長、偵查員等職務)是成為基層警察幹部的基礎門檻,亦是傳統上區分所謂「警官」、「警員」的分水嶺,因此對於多數警察人員而言,第9序列職務之陞遷對其職涯發展別具重要性之意義。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8年1月26日作成釋字第760號解釋後,除17名聲請人外,影響層面更擴及2010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之5000餘位警察人員之權益,該等人員於完訓後,使得具巡官職務任用資格者遽增。然而現有巡官職缺不足,僅可勉供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錄取應依法任用,以及2018年以前依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簡章入學明定應予分發之用,亦連帶影響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學生(員)之分發任用。自2019年起各班期招生簡章內容業已修改,各班期學生(員)於畢(結)業後,應分依其招生簡章及教育計畫規定,返回原服務機關候缺適時派補,導致渠等陞遷之路補遙遙

無期,更使得警察組織原本已為「避雷針型」之職務結構雪上加霜。 本文旨在以第9序列巡官等同序列職務之陞遷為主軸,因此研究上聚焦於中央警察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研究所碩士班警職組、警佐班第1至4類及三等特考班警職組,而在分類上屬初任警察官人員之班期(學士班四年制、研究所碩士班一般全時生、三等特考班一般組),因不屬於陞遷之範疇,本文著墨較少,並以警察人事制度之沿革、職務結構、公務人員陞遷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之招生簡章、教育計畫、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等為基礎,探討各班期之畢(結)業生陞遷第9序列職務人員之考選制度、教育訓練、分發任用等問題,並分析警察人員

陞遷第9序列職務之現況及其衍生的諸多問題,最後,提出本文對警察人員陞遷制度的改善建議。

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對員工組織公民行為影響之研究-分配公平的調節式中介效果

為了解決苗栗縣警察局人事異動的問題,作者謝為任 這樣論述:

人類行為關係複雜,往往存在微妙關係,而影響組織行為表現。本研究即以社會交換理論為基礎,探討主管運用轉型領導、主管支持、分配公平與員工展現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間之關聯情形,並藉由中介模式、調節效果及調節式中介效果,建構影響關係模式,對組織行為學術理論有其重要性。 本研究採次級資料分析,係溫福星(2019)「組織管理中多層次測量模式的多群體恆等性之研究」原始數據,研究對象為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四縣市80個稅務機關公務員,以及104家民營企業員工,共2,492份問卷資料。經整理檢核後,可用問卷為1,899份,可用率達76.2%。本研究以信效度分析、描述性統計分析、皮爾森積

差相關分析、多元迴歸分析、Sobel test、結構方程模式分析、階層迴歸分析及條件化間接效果分析,考驗假設,獲致結論如下: 一、員工對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分配公平及組織公民行為的認同程度,絕大多數達中高程度以上。 二、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間具顯著正相關。 三、轉型領導對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具顯著預測力,且三者對員工組織公民行為亦具顯著預測力。 四、轉型領導透過組織承諾的中介效果,正向影響員工組織公民行為。 五、轉型領導透過主管支持的中介效果,正向影響員工組織公民行為。 六、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結構

模型適配度良好。 七、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與組織承諾間具顯著正向調節效果。 八、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對主管支持間不具調節效果。 九、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組織承諾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間,具顯著調節式中介效果。 十、分配公平在轉型領導、主管支持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間,無調節式中介效果。 據以上結論,研提具體建議,供主管行政機關、行政主管及人資部門作政策制訂或領導管理之參據,以及後續研究之方向。關鍵詞:轉型領導、組織承諾、主管支持、分配公平、組織公民行為、調節式中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