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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種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白崑成寫的 2023大眾捷運概論(含捷運系統概論、大眾運輸規劃及管理、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捷運法規):收錄北捷、桃捷、中捷、高捷題目〔捷運招考〕 和陳聰富的 民法總則(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種類與效力等面向,論述行政規則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 國考也說明:行政規則 之種類: 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規則又可分為: 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千華數位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陳耀光所指導 趙善立的 工程契約「物價調整」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2017),提出行政規則種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契約、情事變更、物價調整、訴訟效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廖義男所指導 邱曉華的 論外籍人民強制收容之適法性與其行政救濟程序 (2006),提出因為有 外國人、外籍人民、基本權、強制收容、行政救濟、法官保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規則種類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中正紀念堂-梅花區則補充: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院公報 · 行政規則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向下箭頭. 申請書範例 · 作業流程圖 · 施政計畫 · 業務統計 向下箭頭.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規則種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大眾捷運概論(含捷運系統概論、大眾運輸規劃及管理、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捷運法規):收錄北捷、桃捷、中捷、高捷題目〔捷運招考〕

為了解決行政規則種類的問題,作者白崑成 這樣論述:

★交通類科權威名師 ─ 白崑成帶你搭乘捷運招考上榜列車 ★收錄最新、桃園捷運、臺北捷運、台中捷運試題‧每一題都手把手帶你解析!   白崑成老師根據多年從事運輸學與捷運常識編撰的經驗,根據這幾次來「臺北捷運公司」、「桃園捷運公司」及「臺中捷運公司」招考新進人員的考題,並參酌捷運相關教科書籍(如「軌道工程學」、「軌道運輸管理」等)及臺北、高雄、桃園及臺中等捷運官網資訊,有系統的重新編撰本書,相信這一本書可稱得上是市面上第一本完全針對捷運公司考試的用書,書中絕不會放入一些與這類考試無關的法規資料,讓你浪費寶貴讀書時間。   本書可分為四大部分:   1. 捷運實務、旅客搭乘捷運相關規定:

  幫助你快速釐清目前捷運的營運現況,並針對有可能出題的方向,作一全盤式的重點整理,並附上根據命題趨勢所編寫的問答式及選擇式題型。   2. 捷運系統概論、大眾運輸規劃及管理:   此部份為作者精心搜羅的大眾運輸系統、大眾捷運系統相關資訊,讓你可以深入了解捷運系統,強化應試實力。   3. 大眾捷運法及捷運相關法規:   大眾捷運法為各捷運公司考試之出題頻率及百分比最高者,法規往往是你最難熟讀的部分,到底是要全部背起來,或是看過即可,因此作者特別針對有可能出題的相關法規,作系統化與重點式的整理速記,讓你即使是要背,也絕對是背到重點。   4. 捷運試題:   本書收錄108年到111年歷

年試題,收錄題目遍及臺北捷運、桃園捷運、臺中捷運、高雄捷運,唯有練習最多最廣的題型,才能瞭解自己對哪方面的知識儲備還不夠,因此本書能有效率的幫助你更有效率地複習,讓你迅速了解出題方向,特別是接近考試時,更可作為最後衝刺,獲取高分的利器。讓您捷運招考「一試就上」!   還有還有最重要的一點,不論你是要報考哪一家捷運公司,除了須將注意力大部分放在所要報考之捷運公司相關內容外,也希望你能撥出一些時間,對其他捷運公司的東西作重點式的瀏覽、研閱,除可增加考試實力,亦可增廣相關見聞(如桃捷之考試,有時會考一些北捷轉乘的資訊)。   ****   有疑問想要諮詢嗎?歡迎在「LINE首頁」搜尋「千華」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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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種類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從目前我們了解的消息中,綠牌車是否限行在不同地方的限行政策中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就規定了只有D種類的綠牌車才可以享受完全不限行的政策,而F種類的還是有限制哦!

工程契約「物價調整」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規則種類的問題,作者趙善立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普遍具有工期長、造價高、風險大等特性,致施工過程時常遭遇無法預見之情事而發生履約糾紛,其中因情事變更請求增加給付之工程訴訟案件中,又以請求物價調整款為最大宗。而工程會自民國87年至97年間雖陸續頒布相關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辦法,惟實際適用結果,業主與承包商間對於相關物調原則之解讀及適用上仍不斷產生爭議。近年來,由於物價趨於平穩及契約雙方對於工程採購契約中「物價調整」之相關規範逐漸達成共識,類似爭訴案件相較於10年前已減少許多,然取而代之的是人事成本隨著勞基法修訂及基本工資調漲而大幅攀升,此舉恐將成為「物價調整」爭議之新議題,故實有必要回歸情事變更之立法精神,以釐清契約雙方對於物價調整款

之請求權基礎。準此,本研究擬蒐集自民國89年至106年期間之「物價調整」訴訟案件,經由統計方法的歸納與分析,探討法院判處得否請求物價調整款之法源依據,並比較法院判決及學說見解的差異性,進而建構出一套可提供法院、律師及民眾便於搜尋且易於取得所需資訊之資料庫系統,輔助有意提起訴訟者,得事先參考類似訴訟案件勝負率及所需耗費之訴訟期程、訴訟費用等資訊,經綜合衡量法院見解及利弊分析後,據以研擬提升訴訟效率及減少發生爭議之策略。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行政規則種類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論外籍人民強制收容之適法性與其行政救濟程序

為了解決行政規則種類的問題,作者邱曉華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積極追求國際化及自由化,且在國際交流頻繁之今日,遵守國際規範,將有助於我國國際地位之提昇。正值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之際,有關外國人之取締、強制收容,事涉當事人人身自由,主管機關應依憲法、國際慣例、先進國家立法例斟酌衡量,強化對外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以便落實依法行政之原則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精神,確保國家利益及提昇國際形象。畢竟外籍人民與本國人之生活背景不同,難以強求其對本土產生強烈感情,進而與

本國人具有認同或歸屬感。基於人類與生俱來之自我防衛思想,為保護自我家園,在某些情形之下,國家政策必須以主權為優先考量,例如入出境事項即為各國主權裁量範疇,此觀點向來亦受國際法認同。在人權與主權議題折衝之下,強制收容外籍人民之行政措施為一適例。當外國人非法入國或逾期停居留而危及我國國家社會安全時,在保障外籍人權與主管機關權宜裁量之兩相權衡下,究竟目前我國法制及實務採取何種規範與措施?主要研究議題分為兩大部分:強制收容制度與其行政救濟程序。目前法規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與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4項,有關收容主管機關、事由、時間、程序、地點、救濟皆規定於移民法第36條。首先從國際法、我國憲法第8

條、大法官釋字第155、261、384、523、588號等有關人身自由措施之解釋,有感該強制收容措施拘禁到外國人之人身自由,而認為該制度應受到合憲性檢驗並提出改革建議。在收容事由、期間不明確方面,原本4款事由定義不清,且未區分各款事由輕重程度與違法原因,如第1款受驅逐出國處分未辦妥手續,究指何手續?應於何時辦完手續?均無明確內容,令人無所適從。第2款非法入國,非法定義是否包含行政不法、刑事不法?同款後段逾期停居留,是否不問逾期原因,一律收容?第4款其他在事實上有暫予保護必要,明顯意在保護當事人,與前三款目的在執行最終遣返出境不同。卻列在同一條項,法體系不統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部分,建議收容

應加入法院裁定與收容前之逮捕程序。法院事先裁定並非直接肯定法官保留原則,從目前文獻未見詳細討論我國法官保留原則如何推論而來,憲法第8條第2項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查,前提限於「因犯罪嫌疑」,但收容並非犯罪,文義上本不符憲法第8條第2項,之所以仍建議由法院裁定,是基於確實實現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目的而來,故主張類推適用第8條第2項法官保留原則於強制收容程序。比例原則方面,指目前收容得由警察機關裁量,但實務並未妥當行使裁量權;並應恪遵收容目的在執行遣返,非以遣返為目的之收容,不得為之。故不得以刑案偵審程序進行中為理由要延長收容,此時應認為係移民法第36條第4款無法遣送情形,並得由行政機關為具保

、責付其他單位、限制住居或附加其他條件,並說明美國、日本之強制收容法制,與我國制度加以比較。最後,在法制尚未變革前,就事後之正當法律程序,即行政救濟程序之確立。目前移民法第36條第4項收容異議,就其受理機關、提起時間、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決定組織與程序等要件,均付之闕如。本文就各要件有所補充。並說明收容異議性質應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而非先行程序,以節省訴訟層級,並不至於侵犯訴訟權核心內容,反而更能符合外國人速審速結之需求,以免收容期間隨之延長。本文謹以審慎務實態度應用法律學理於該實際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