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稽查診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梁志鳴所指導 傅國峻的 從醫院治理觀點論醫護過勞議題的法政策回應 (2017),提出衛生局稽查診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院治理、治理結構、資訊揭露、決策機制、利害關係人、醫院社會責任、醫院企業工會、醫護過勞。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程 林志潔所指導 柯政昌的 台灣健保詐欺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健保詐欺、量刑標準、實證研究、全民健保、白領犯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衛生局稽查診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衛生局稽查診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衛生局稽查診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台北市18日開放已接種過第一劑莫德納的75歲以上長者,在網路預約第二劑莫德納,開放10分鐘就有1萬多人登記。而網紅四叉貓到診所自費驗疫苗抗體,北市衛生局前往稽查,將依法開罰。而中秋假期後,BNT疫苗即將在校園開打,反觀23到50歲之間的青壯年沒有莫德納,也沒有BNT可以選。雙北都認為,關鍵就是疫苗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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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院治理觀點論醫護過勞議題的法政策回應

為了解決衛生局稽查診所的問題,作者傅國峻 這樣論述:

我國醫師及護理師面臨嚴重的過勞問題,工作時間過長的情形相當普遍。面臨這樣的問題,我國政府試圖透過將護理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護,或是透過相關的法規命令來規範醫師的工作時數,而在執行面上則透過醫療評鑑來加強落實關於人力配置的規範,同時也由勞動主管機關來稽查醫院是否違反勞動法規。然而,這些政策飽受外界批評,稱其無法有效改善過勞的現況,另一方面在關於醫護員工過勞的訴訟案件上,法院判決實務上常未質疑醫療勞動環境的合理性,因而難以期待透過司法途徑建構對於醫護有利的勞動權利保障。 本文觀察到這些立法政策與法院判決實務上,都是屬於偏重外部監控的觀點,而較少討論醫院內部經營對於醫護勞動環境的影響。有鑑於此

,本文之研究乃以醫院治理理論為研究途徑,嘗試觀察醫院治理與醫護過勞問題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而透過文獻回顧之研究方法,本文發現到醫院治理其實與公司治理有高度之關聯性,兩種均以解決代理問題為核心,本文於是以公司治理之相關理論作為參考框架,發展出醫院治理的三方面分析架構,分別是治理結構、決策機制、與資訊揭露,本文亦以此架構作為研究及論述上的主軸。 基於醫療機構在我國具有肩負我國國民健康的重要地位,且因全民健康保險的醫療體系下使無論是營利醫院與非營利醫院都帶有相當之公益性或社會財屬性,因此醫院的經營良莠實際上影響廣泛的利害關係人,這些利害關係人包括病患、醫院員工、供應商、社區、社會、環境等。因此若

從醫院治理來思考醫護過勞議題,本文認為必須更重視醫院經營與這些利害關係人的關係,尤其是這些利害關係人彼此間具有相互影響的作用,特別是當醫院長期忽視醫院員工的勞動條件時,其實會對於院內的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產生負面影響。而這個情形其實已實際反映在我國醫院治理實務上以及現行法制上,常見有論者批評醫療財團法人自我圖利卻未照顧到院內員工。而關於利害關係人的保護,主要是醫院社會責任的探討範疇,本文也透過文獻回顧之研究,發現許多醫院對其自身的社會責任看法雖然是肯定的,但是卻普遍未意識到院內醫護員工也是利害關係人的群體之一。 有鑑於此,本文提出一些具體的改善方案,而雖然近期衛福部提出之醫療法修正草案已試圖

透過改善醫院治理來回應醫護過勞問題,具體法律修正包括董事會增設員工代表以及醫院盈餘優先補充人力,然而本文認為相關修法對醫療機構利害關係人之重視仍有所不足。本文於是從強調利害關係人角色的角度出發,具體提出包括透過員工董事制度、社會責任報告書、勞動權益委員會等制度改革提案。此外,本文透過訪談研究發現,醫院企業工會可能也對於醫院治理有正面影響。總而言之,本文研究結論認為在醫護過勞議題上,醫院治理的觀點應可以補強外部治理的不足,值得未來政策制定或後續研究之參考,期能改善醫護勞動環境。

台灣健保詐欺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衛生局稽查診所的問題,作者柯政昌 這樣論述:

研究之目的:保險詐欺是一種低風險低成本與高利潤之犯罪,而健保詐欺事涉醫療專業,審查與舉證更加困難,常常與健保浪費無法區分。而醫師又是社會大眾所敬重之高階知識分子,具有一般民眾所欠缺之醫學專業知識,而利用其專業醫療知識來進行之健保詐欺行為,以獲取不當之利益,更是屬於白領犯罪的一種類型。全民健康保險自民國 84 年開辦至今已逾 16年,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主要宗旨在使全民納保、普遍繳費、就醫無礙。以往詐領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詐欺行為,近年來逐漸蔓延蠶食健保給付領域,且不肖醫師詐領健保的方法也跟著日新月異。在民國89至96年的研究發現,我國司法判決實難對於醫療詐欺產生有效的嚇阻作用,因為平均刑期

約10個月,且緩刑機會比一般詐欺案件高。每年之件數沒有統計上之差異。並且再犯占86.6%,而非再犯只占13.4%。簡言之,我國司法在審理健保詐欺案件時,的確對具醫師身份的被告較為寬容。本研究之目的擬藉由分析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年地方法院對於醫療詐欺之判決,並與之前的相關研究與判決結果作比較與分析,以探討各種處分方式(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等)是否相當或具有防止醫療詐欺之嚇阻效果,以及探討地方法院判決之量刑標準是否合理與客觀,進而提出修法建議與防制對策,防止健保詐欺弊情擴散蔓延,避免健保資源被不當浪費或詐領,以保障全民健保能永續經營。研究方法:本文所採取的研究方法主要為內容分析法,研究內容之資料來源

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統計期間:97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審理機關為全國21個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篩選條件為詐領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案件。搜尋關鍵字為詐領健保、溢領健保、虛報健保、浮報健保、向健保局詐領、詐領醫療費用。本研究方法以敘述性統計(Descriptive)之平均數(Mean)及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描述各個變項現況。本研究統計民國97年到 100 年全國地方法院健保詐欺判決案例有97件(184名被告),扣除20件未記載詐欺金額者,共有77件判決案例列入本次分析。統計軟體為SPSS (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 ,統計方法有平均數 (Mean)及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費雪精確性檢定(Fisher's Exact Test),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多元迴歸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虛擬變項(Dummy Variable)等來作統計分析與校正,以求量化研究結果之正確性。研究結果:研究結果發現,每件判決案例之「詐欺金額」,平均為1,177,075元。「判刑天數

」平均為259天;「緩刑天數」平均為593天。「罰鍰金額」平均為284,935元。將詐欺金額以100,000為界線作分組時,「詐欺金額小於100,000元」者較多,計50件(64.9%)。在判刑天數方面,以365天(一年)為界分組時,「判刑天數小於365天」者較多,計60件(77.9%)。詐欺金額與判刑天數達顯著正相關,代表詐欺金額愈高,判刑天數也會愈高;而詐欺金額與緩刑天數、罰鍰金額則無相關存在。判刑天數與罰鍰金額達顯著正相關,代表判刑天數愈高,罰鍰金額也會愈高;而判刑天數與緩刑天數則無相關存在。最後,緩刑天數與罰鍰金額達顯著正相關,代表緩刑天數愈高,罰鍰金額也會愈高。綜合而言,而在調整年度

的影響下,詐欺金額對判刑天數的影響是正向的,即案例的詐欺金額每增加一百萬,則預期其判決天數增加33.92天。由民國97~100年之健保詐欺案件分析得知,以醫師犯與再犯的案件最多,其次為非醫師與再犯的案件。可見以目前之量刑判決,對於遏止健保詐欺的再發生,完全沒有效果。同時由醫療詐欺案件的種類分析得知,以健保申報不實,詐領健保給付的案件最多。因此健保詐欺是最容易與最常見的醫療詐欺犯罪態樣,值得司法單位與衛生福利部與健保署的重視。實證結果評析與結論:本研究結果顯示緩刑判決無客觀標準,判決與罰金也無客觀標準,判決天數與詐領金額雖有相關性,但是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變異性太大,也沒有量刑的客觀標準。然而統計

民國97年到100年全國地方法院健保詐欺判決案例只有97件(184名被告),實屬偏低,被告發接受法律制裁的數量只是冰山之一角,有待未來強化與獎勵民眾與健保局提出檢舉與告發,讓犯罪醫師不敢以身試法。本研究發現我國刑法無法對醫療詐欺犯罪產生有效的嚇阻作用,因為平均刑期約8-9個月,且緩刑機會比一般詐欺案件高。因此,本研究顯示,目前本國健保詐欺量刑所面臨的問題是在法制面上:(1)、刑度過低 (2)、重罪輕判(3)、審判標準不一。因此,要預防健保詐欺犯罪之發生,對於未來修法的方向,作者提出下列幾點建議:第一要增列專條或專節規定。 第二要加重罰金罰則。第三要設立專庭偵查及審判案件,並提升裁判品質。第四要

學習美國對於打擊醫療詐欺犯罪的團隊合作模式。 例如,在健保局各分局、法務部各地檢署、衛生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能夠針對醫療詐欺犯罪成立整合性的防治單位。第五要立即檢討有關全民健保稽查與處罰之法規。對於詐領健保之犯罪醫師與醫療機構,特別是經營不善之診所與中小型醫院,要嚴加稽查,若有不法,則必須實施永久解除健保合約之行政處分,才能徹底防堵健保詐欺犯罪之發生。最後,提高行政法上對個人的處罰,例如衛生局與衛生福利部對於醫護人員的懲戒罰,比如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資格證書之懲戒處分等,也是不失為防止健保詐欺犯罪的方法。關鍵詞:健保詐欺、量刑標準、實證研究、全民健保、白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