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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 戰略研究所 郁瑞麟所指導 楊中元的 美國川普政府對中國科技戰之研究-以華為公司為例 (2021),提出誠鑫央北mobile0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華為、5G、科技戰、川普、美中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張少薰的 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洗錢防制監理 (2021),提出因為有 第三方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子支付服務、電子支付機構、行動支付服務、數位支付服務、洗錢防制、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或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誠鑫央北mobile0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誠鑫央北mobile0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國川普政府對中國科技戰之研究-以華為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誠鑫央北mobile01的問題,作者楊中元 這樣論述:

美國總統川普自2018年起以國家安全為由,陸續對中國發起科技制裁,以採取全政府的遏制戰略,透過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制定技術、人員、投資等一系列限制措施,並聯合盟國對中國華為公司進行科技圍堵。由於5G通訊技術被稱為下一代工業革命的核心,結合大數據、雲端、物聯網、人工智慧等,在未來經濟、軍事領域具有革命性影響力。而華為5G在此一領域專利數、市佔率、產業鍵等皆具世界領先優勢,基此,本文檢視美國川普政府運用政治、經濟、法律、外交等手段,對中國華為進行全方位遏制所產生的影響。本文發現在美國川普政府的各項遏制政策中,以「出口管制」及「外交圍堵」政策具有相當成效,「限制人員交流」政策次之,「限制中國對美

國投資」政策再次之。另外,由於美國對華為的制裁,亦導致全球半導體產業走向區域化,鑑此,台灣應及早因應及擬定預備方案,以強化整體半導體產業與多元發展。

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洗錢防制監理

為了解決誠鑫央北mobile01的問題,作者張少薰 這樣論述:

本文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為主軸,首先定義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業務功能與交易型態,接著簡介我國第三方支付之洗錢風險與實務案例,進而提出現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制法制與其不足之處。以此為基礎,本文進一步討論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理論與實務,透過比較法研究重構我國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的監理法制。於第二章,本文簡介國內實務與學說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描述,試圖定義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具體實質業務內涵,並進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分別與數位支付服務、行動支付服務與電子支付服務的比較。接著,本文於簡介洗錢罪與洗錢活動基本態樣後,描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態支付工具的洗錢風險,以及提出我國現行第三方支付

服務業洗錢防制法制不足之處。於第三章,本文以洗錢防制法第5條之「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兩大洗錢防制義務主體為基礎,簡介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之基本概念,包括納入洗錢防制政策之原因、實務上洗錢防制義務措施內涵以及兩種義務主體應負之洗錢防制義務異同;本文進一步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對新型態支付業者之監管建議,以作為後續章節探討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制之法制基礎。於第四章,本文觀察美國法新型態支付業者洗錢防制之法制發展及實踐情形,整理銀行保密法與聯邦法規對資金傳遞者之定義及洗錢防制要求;另一方面,本文研究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與反洗錢指令,簡介歐盟第三方支

付服務法制的監理原則;此外,本文觀察英國法資金服務業、資金傳遞者與電訊、數位和資訊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監理架構。於第五章,本文試圖重構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之洗錢防制法制。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美國法、歐盟法與英國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監理法制,本文主張,第三方支付業者於洗錢防制層面應被視為金融機構;監理面上,本文建議第三方支付服務應取得金管會的許可方得開始營業,並配合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以彌補現行商工登記制度之不足。此外,本文亦提出其他監理方向的建議。本文期待透過上述內容,提供國際實務上對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之監管內涵,並與我國現行法制進行比較及調整,在以風險為基礎之原則下

,優化與風險相稱的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的監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