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講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證券交易法講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和陳連順的 閉鎖性公司章程的規劃與撰寫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萱琳所指導 葉宗熹的 論上市櫃公司內線交易之相關法律問題—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中心 (2021),提出證券交易法講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行為主體、行政制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盧映潔所指導 李鳳翔的 證交法與銀行法上一億條款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非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一億條款、量刑表、沒收、追徵、商業判斷法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券交易法講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券交易法講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講義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論上市櫃公司內線交易之相關法律問題—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講義的問題,作者葉宗熹 這樣論述:

內線交易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係屬不法行為,雖然我國為此曾在1988年修法增訂相關條文,且因應國際財經情勢進行後續的修法,然而並沒有遏止該類事件的發生,反而屢屢發生於不同上市公司中。發生內線交易的原因繁多,但最主要優先探討的應是犯罪行為主體身分的確認。我國有關內線交易行為主體的認定,係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項下各款當中,然除了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五款之人較無爭議外,第三款所規範之人所涉及的範圍極為廣泛。雖然有相關的函釋、專家學者看法、以及實務見解可供參酌,但對於公司所聘僱之專、兼任技術職務研究人員身分並無特別說明,在罪刑法定和比例原則,以及憲法基本人權權益保障之下,是否應

予進一步規範,並且參考國外行之有年的行政制裁方式納入內線交易違法行為之現行罰則當中,是值得探討的。目前已知的日本,在內線交易的罰則中,實施所謂課徵金制度;而在美國,則有Civil penalty制度,兩者皆由行政主管機關主動發動後續相關制裁作為。我國過去也有部分專家學者對此進行相關研究,因此本文認為除了行為主體身分在確認之外,對於涉入內線交易較輕微的對象,應可採取上述的行政制裁,非完全以刑事制裁,作為是類案件的審判基石,進而讓有關內線交易之判決結果更加妥適,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閉鎖性公司章程的規劃與撰寫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講義的問題,作者陳連順 這樣論述:

  2015年公司法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賦予企業相當大的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比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彈性的股權安排。其立法目的在鼓勵新創事業,但對於具備家族事業色彩的公司亦有相當吸引力,例如股份轉讓之限制能維持股東單純化,特別股的設計能讓家族及早規劃接班事宜,防範日後爭權風波。   如何為企業主規劃客製化的閉鎖性公司章程成為熱門課題,也是會計從業人員必須開拓的新興領域。作者於全臺北、中、南地區的會計師公會、記帳士公會及讀書會講授「閉鎖性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劃」課程,授課範圍包含新創事業及家族企業傳承,歷經一年的實體課程講座,充分與專業人士交流分享,取得若干實務

操作的章程範本,收錄在本書並分章予以詳細說明,是值得專業人士參考的實用工具書。

證交法與銀行法上一億條款之研究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講義的問題,作者李鳳翔 這樣論述:

金融犯罪頻傳下,立法者於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以及銀行法之特別背信罪規定「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稱為一億條款。一億條款的規定產生了罪刑不相當、刑度不均之情形,有違反刑法的謙抑性與罪刑相當原則之虞。現行法尚未修法刪除一億條款之前,應透過商業判斷法則節制。此外,本文參考美國聯邦量刑規則、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及量刑趨勢系統,更蒐集相關實務見解後,提出一套適用於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及銀行法之特別背信罪之「概念式」量刑標準表,以表彰具體化量刑為未來司法實務必要趨勢。 關於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及銀行法之特

別背信罪之犯罪所得一億條款之計算,應區分成加重刑罰脈絡與沒收脈絡分別計算之,主要理由在於前者關乎罪之法益性質,後者屬於沒收新制施行後屬於刑法與保安處分以外之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與刑罰無關。本文分成加重刑罰脈絡與沒收脈絡討論犯罪所得之一億條款沒收計算時點,又法院於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卻未明確諭知追徵時點為何,亦為本文欲探討之對象。最後討論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如何計算,以期待解決長期以來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