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手銬時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也說明: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林裕順所指導 羅仁杰的 附帶搜索之研究 (2010),提出警察使用手銬時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附帶搜索。

最後網站【專欄】酒駕上手銬是合法必要措施嗎?員警濫權傷人權!則補充:根據警政署九十年發佈的「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注意事項」規定,員警上手銬與否,應審酌「所犯罪名輕重」丶「拘捕時之態度」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警察使用手銬時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附帶搜索之研究

為了解決警察使用手銬時機的問題,作者羅仁杰 這樣論述:

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lawful arrest)具有安全防護與證據保全之目的,而附帶搜索之實施,主要是因執法人員安全而實施?還是要即時保全證據而實施?此牽動著到底是「保命」重要還是「保案」重要的問題。縱然我國附帶搜索現行法條行之有年,立法目的亦言,係在防止執法人員遭受武器攻擊,及防止被逮捕人湮滅隨身證據。然2009年11月臺北市的一起通緝犯殺警案,警政高層最終定調為員警未執行搜身加銬標準作業程序及手銬不足的問題,而非是未執行附帶搜索的問題。 而我國附帶搜索之立法理由中,夾帶著無法規範可說明之盤點搜索、審判見解中,有得基於執法人員安全而在四處走動搜索人或物,所

謂之保護性掃描搜索(保護性掃視),使得附帶搜索產生變質作用,也忽略及模糊了附帶搜索安全防護之目的上的重要性。 2009年9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Arizona v. Gant案判決中,對附帶搜索之發動機制--明確原則作出進一步之詮釋,附帶搜索必須基於對執法人員安全防護之目的才可發動;當執法人員無安全上之風險考量時,若基於保全證據需求之附帶搜索,除非因該證物有被湮滅之緊急情形或有理由相信可發現相關證物等情形時才可搜索,否則不得執行之。本案判決於該國視為對附帶搜索在法理上一重要之里程碑,對於爾後附帶搜索之發展上具有不可抹滅之影響性。這也使得吾人必須正視附帶搜索的正當時機為何的問題。 本文

另以附帶搜索之實施現場狀況為依歸,就我國各審級法院對附帶搜索的相關判決中,有關保護性掃視範圍、逮捕時機、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搜索及準用情形與實施對象界定等方面,在現行法制不合法理之處,認為有爭議或疑義的部分,依據附帶搜索相關之法理提出分析與探討,並在結論中提出相關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