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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鄭景耘的 應有部分抵押與共有物分割-以民法第824條之1為中心 (2016),提出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共有、應有部分抵押、共有物分割、移轉主義、民法第824條之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1號解釋、抵押物之物上代位。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惠峰所指導 張逢益的 兩岸不動產繼承分割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共有、不動產、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應有部分抵押與共有物分割-以民法第824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的問題,作者鄭景耘 這樣論述:

自羅馬法之發展以來,共有即為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共有人基於應有部分之權利,除為保障其他共有人之利益所必要而加以限制外,應與單獨所有權者受相等之權利保障,此並與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同為共有法制存在之正當化基礎,更為共有法制於現代民法之繼受所強調。 共有人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1號解釋意旨,雖得自由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惟其權能之行使當以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為前提。然而,因我國通說與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採取「移轉主義」之見解,進而認為應有部分抵押於共有物分割後當以「分散模式」移轉於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乃使非抵押人之其他共

有人因分割而獲分配之物受有抵押權之負擔,並可能因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為緩和此等弊害,雖以抵押權人之同意或對於分割訴訟之程序保障及參與為要件,而例外以「集中模式」將應有部分抵押集中移存於抵押人因分割獲分配之部分。惟該規定以不發生權利客體變動之「分散模式」為原則,卻造成分割程序與抵押權人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因而導致相關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之法理相矛盾之問題。至於該區別「集中模式」與「分散模式」之二分法律效果,更將造成複數抵押權間複雜難解之次序問題。 此外,同以「分散模式」見解為原則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雖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1號解釋為合憲性解釋

,大法官並就法無明文之轉載後應有部分抵押之實行與效果為闡釋,然該號解釋為保障非抵押人之其他共有人,提出於分割後抵押權之實行將使原共有關係回復之見解,其法理根據與妥當性均有疑義,該等見解嗣並於實務案件迭遭法院限縮與排除適用,故採取相同見解之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是否足以保障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或正當化其他共有人所受之負擔及損害,亟待檢討。 本文認為,於「分散模式」之見解下,相關問題既無法獲得妥善解決,則應有以「集中模式」處理之必要,並全面利用裁判分割之嚴謹訴訟程序與抵押物之物上代位制度,以正當化應有部分抵押就抵押人因分割獲分配之物或權利為代位物,方得平衡保障抵押權人與其他共有人之權利。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四版)

為了解決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買這本書?作者告訴你!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3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 : 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

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台北哪有遠……)。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

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3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3 爭點9 越界建築A-14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5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8 爭點11 添附A-18 section 4 共有A-18 壹、分別共有A-18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8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8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9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20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2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6 爭點16 民法第8

21條之適用範圍A-26 三 分割A-27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7 貳、公同共有A-30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30 3 定限物權A-32 section 1 擔保物權A-32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32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32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33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6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8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41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42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43 爭點26 共同抵押A-45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8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8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50 爭點

29 動產質權A-50 爭點30 債權質權A-51 參、留置權A-52 爭點31 留置權A-52 肆、讓與擔保A-53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53 section 2 用益物權A-54 壹、地上權A-54 爭點33 地上權A-54 貳、不動產役權A-56 爭點34 不動產役權A-56 4 占有A-58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8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9 PART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

、優先效力【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

05台大A卷】B-18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25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33 三 借名登記B-35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

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政大財經法組】B-49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55 1.2.12 借名登記、車輛靠行、動產抵押之設定【109北大財經法組B卷(節錄)】B-56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61 1.2.13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61 1.2.14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65 肆、時效取得B-70 1.2.15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70 1.2.16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

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72 1.2.17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事官㈠】B-77 1.2.18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7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81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81 壹、請求權人B-81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律師】B-81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83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86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

、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86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90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節錄)】B-90 2.1.5 動產附合、物上請求權、強制執行拍賣、買賣之利益及危險移轉【109東吳E 組】B-94 2.1.6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99 2.1.7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101 2.1.8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103 2.1.9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108 2.1.10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

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113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17 2.1.11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117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22 2.1.12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122 2.1.13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司法官】B-125 2.1.14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律師】B-128 2.1.15 事實上處分權【106司法官】B-134 2.1.16 事實上處分權、推定租賃、不當

得利、物上返還請求【109司律】B-140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48 壹、相鄰關係B-148 一 過水權B-148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48 二 通行權B-152 2.2.2 管線鋪設權【105台大B卷】B-152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司法官(節錄)】B-155 三 越界建築B-157 2.2.4 越界建築【102北大(節錄)】B-157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59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59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 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

103 地政士】B-159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62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66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B-166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68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政大財經法組】B-168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北大】B-173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東吳E組】B-178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軍法官】B-180 ㈣ 停車位問題B-1

84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政大民法組】B-184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89 2.3.1 動產加工【82律師】B-189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91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司法官㈡】B-193 section 4 共有B-196 壹、分別共有B-196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96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96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律師(節錄)】B-196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98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

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198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高考─法制(三級)】B-201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台大A卷(節錄)】B-203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司法官(節錄)】B-206 ㈢ 共有物之處分B-208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司法官】B-208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212 2.4.8 共有物之

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司法官】B-212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北大(節錄)】B-215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政大民法組(節錄)】B-217 ㈣ 共有物之管理B-220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律師(節錄)】B-220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地政士】B-221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司法官(節錄)】B-223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東吳A、C組】B-224 2.4.15 分管契約對

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㈠【106台大B卷】B-226 2.4.16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㈡【108台大A卷】B-231 2.4.17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司法官(節錄)】B-236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39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39 2.4.18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司法官】B-239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43 2.4.19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司法官(節錄)】B-243 2.4.20 裁判分割【91司法官(節錄)】B-246 2.4.21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東吳A組】

B-247 2.4.22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東吳E組】B-250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53 2.4.23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高考─法制(三級)】B-253 2.4.24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律師(節錄)】B-254 2.4.25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律師(節錄)】B-255 2.4.26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司法官】B-257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60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台大A卷(節錄)】B-260 2.4.28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

對外之債權行使【103律師】B-262 貳、公同共有B-267 2.4.29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律師】B-267 2.4.30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東吳A組】B-270 2.4.31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台大A 卷】B-273 2.4.32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政大民法組】B-280 3 定限物權B-283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83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83 一 抵押權B-283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83 3.1.1 抵押權之標的、

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司法官】B-283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東吳E組(節錄)】B-286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司法官(節錄)】B-288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東吳A、C組】B-290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台大A卷】B-293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司法官】B-297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律師(節錄)】B-300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

02律師(節錄)】B-302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304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地特─法制(三等)】B-304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306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台大B卷】B-309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節錄)】B-311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律師(節錄)】B-313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政大民法組】B-318 3

.1.15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9台大A卷(節錄)】B-321 ㈢ 抵押權之實行B-324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324 3.1.16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司法官】B-324 3.1.17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輔大】B-327 3.1.18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329 3.1.19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332 3.1.20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37 3.1.21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

2律師(節錄)】B-340 3.1.22 推定租賃、優先承買權【109民間公證人】B-343 2. 法定地上權B-347 3.1.23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47 3.1.24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349 3.1.25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53 3.1.26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60 3.1.27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師(節錄)】B-363 3.1.28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66 3.1.29 併付拍賣、抵押物存續所必要之權利【109台大A卷】B-379 3. 流抵約款B-

381 3.1.30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381 3.1.31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84 3.1.32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 B-388 3.1.33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91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97 3.1.34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97 3.1.35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400 ㈣ 多數擔保競合B-403 1. 共同抵押B-403 3.1.36 共同抵押、

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403 3.1.37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政大財經法組】B-405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408 3.1.38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司特─書記官(三等)】B-408 3.1.39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律師】B-413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419 3.1.40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㈠【99政大財經法組】B-419 3.1.41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㈡【108司律(節錄)】B-421 3.

1.42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425 3.1.43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律師】B-428 3.1.44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431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434 3.1.45 轉質權、責任轉質【95律師】B-434 3.1.46 質權設定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B-438 3.1.47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 司法官(節錄)】B-439 3.1.48 質權之行使【101地特─法制(三等)】B-44

1 參、讓與擔保B-443 3.1.49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節錄)】B-443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46 壹、地上權B-446 一 普通地上權B-446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司法官】B-446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律師】B-452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北大】B-455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高大甲組】B-457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律師

】B-460 二 區分地上權B-462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輔大民商法組】B-462 貳、不動產役權B-465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政大民法組】B-465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輔大民商法組】B-468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台大B卷】B-469 【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473 參、典權B-474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政大民法組】B-474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軍法官】B-477

四版序     距離上次改版約莫半年時間,本以為不太長的時間可以讓改版工作輕鬆些,最終也沒能如人願。本次改版除了109年度司律國家考試試題外,也新增了多題法研所的試題。除此之外,在各處也多有配合新出版的教科書或109年度實務見解而為的更動、增補。     2020年對於世界上多數的人們來說都不是能夠輕鬆以對的一年,許多人被迫擱置原訂的計畫,無論那是學業、工作或者一切足堪稱為夢想的東西,更有人面臨的是永別。     希望來年一切都能安好。     張璐

兩岸不動產繼承分割之研究

為了解決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 狀的問題,作者張逢益 這樣論述:

隨著經濟發展突飛猛進,不動產顯然成為一般人民私人財產中最為重要之組成部分,隨之而來則是作為遺產繼承之標的,不動產繼承之比例不斷攀升。然而由於繼承事實之發生,對於所繼承之不動產則形成了民法上「公同共有」之關係。共有制度乃民法所有權制度中之重要規範,其與單獨所有相對,構成特殊之物權形式。我國將共有劃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而中國大陸民法部分受我國民事立法之影響,也將共有劃分為兩類,只是稱謂上有所差別: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而因繼承不動產而形成之共有均認為係屬於公同(共同)共有之類。兩岸在共有制度設計及對兩類共有內涵之理解上存在差異。而對於因繼承而產生之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的理解亦存在探討空間。

繼承不動產之分割係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之過程,其轉化並非瞬間完成而係一系列環節所共同完成。而對於繼承不動產之分割權係屬於處分行為,分割既實現了繼承權向所有權之最終轉化亦是對所繼承不動產之處分行為。而繼承不動產分割方法應採取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更或者採原物分配兼變價補償,其分配方案關乎各個繼承人之切身利益,故應綜合考量經濟效益、合理利用之效果以及各當事人對不動產之關係與情感,並對民間習慣予以尊重。故比較兩岸繼承不動產之分割程序與分割方法,分析實務中應考量之因素為本論文之研究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