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孟璇,黃超駿寫的 勞動實務問題Q&A 和馬克.皮爾金頓的 實體店之死與復活:與其怪罪「網路購物」,這裡有11個讓實體店復活的方法,零售專家用英美案例大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保忘了退保也說明:由於勞保老年給付必須達到請領條件才能領,為了讓中高齡失業勞工突然被裁減資遣時,可以繼續享有保障, ... 公司即將歇業,僅餘負責人1人處理善後,勞保可否辦理退保?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大是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劉智惠的 從勞工保險條例論負責人對保險給付之責任 (2018),提出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負責人、法人格否認、保險費、勞工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葉孟峰的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建置及其改革――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勞工、退休、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釋字第五七八號、釋字第五九五號、釋字第五九六號、退休金、年金、積欠工資墊償、世界銀行、三柱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解答。

最後網站釋字第310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則補充:內政部限制領老年給付勞工再領傷病給付之函釋違憲? ... 二、本案聲請人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勞保效力停止後,仍繼續住院,可享有一年期傷病給付及住院診療給付之法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實務問題Q&A

為了解決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問題,作者沈孟璇,黃超駿 這樣論述:

  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

,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

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從勞工保險條例論負責人對保險給付之責任

為了解決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問題,作者劉智惠 這樣論述:

天有不測風雲,勞工於勞動場所中從事勞動,遭遇危險之發生率相較其他人高,單憑微薄薪資尚難保證生活安全無慮,社會安全措施保障勞工基本之生存權,避免勞工生活不安定進而引發社會秩序之混亂。其中,社會保險制度保障範圍廣泛,以風險集中管理方式,於危險發生時對成員提供服務。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勞工從職場勞動到退休生活,舉凡發生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退休之保險事故時,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盡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後,就能受領保險給付,讓勞工可以全心在職場上衝刺而無後顧之憂。支撐多樣保險給付之背後,主要依賴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費之繳納,制度有穩定之財務來源,保險才能永續發展下去。勞工保險條例課予公司

代扣勞工之保險費,再連同公司應分擔部分一同繳納,逾期未繳,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先由公司財產負清償責任,不足時,再由負責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公司之所以能為法律行為,實際行為者還須仰賴負責人所為,先、後請求之順序已讓有心者於行政機關對投保單位財產執行無著而將對負責人執行之際,利用此一期間進行名下財產之脫產行為,企圖躲避債務之清償。再者,勞工保險之法律性質被定位為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後,此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究為何指,行政機關對負責人保險費之催討能否再予以主張,誠有疑問。負責人未落實繳納保險費,不僅會造成公司負擔部分,連同勞工本身應負擔部分皆未入帳至保險基金,對於自給自足之勞工保險制度而言,無

疑為一大危機。為讓勞工保險制度健全發展,對於保險費之繳納義務,本文認為此部分應適用法人格否認理論,將負責人之責任地位往前提升,由公司及負責人一同對保險費負清償責任。而此請求權之基礎應可認係依勞工保險條例課予負責人義務之法定債之關係,而於債務不履行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責人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減少保險基金、侵害價值,構成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二種情形之損害賠償責任,法律效果為應對保險費負清償責任,另即便應負責任之二個主體─公司清算、重整、破產;另一主體─負責人掛名、與公司委任關係終止、聲請更生、清算,仍應清償未繳納之保險費債務,無債權或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

實體店之死與復活:與其怪罪「網路購物」,這裡有11個讓實體店復活的方法,零售專家用英美案例大解析

為了解決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問題,作者馬克.皮爾金頓 這樣論述:

  「才讀到一半,我就已經向別人推薦這本書了……實在是精闢有力的危機分析。」──《泰晤士報》(TheTimes)   ‧在瑞典,H&M於2018年初宣布收掉170家門市。   ‧2007年至2016年間,日本百貨公司的營收從8.5兆日圓跌至6.6兆日圓。   ‧《經濟學人》估計,到了2022年,美國將流失220萬個零售工作機會。   還有,美國玩具反斗城(Toys‘R’Us)、西爾斯百貨(Sears)與百貨龍頭BHS……   許多家喻戶曉的公司如今不是正在聲請破產,就是尋求整併、垂死掙扎。   連股神華倫.巴菲特(WarrenBuffett)都說:「現在百貨公司都在網路上。」

  所有跡象與數字在在顯示,我們正面臨一波「倒店潮」。   所幸,這波倒店潮不是真的沒救,本書作者馬克.皮爾金頓提出了解決之道。   作者畢業於全歐排名第一的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   在英國馬莎百貨支持下,他創辦全球第一個電子商務品牌Splendour.com,   並在中東與北非擁有850家門市的零售商翹楚KOJGroup擔任執行長。   他目前是策略顧問公司MarkPilkington.net負責人,專門為品牌與零售業者提供建議。   他說,實體零售業之死,有人歸咎於亞馬遜效應──它確實是關鍵因素,   其他像是:高租金(很多地方漲了40%)+過高營業稅+停車不容易;

  還有世代觀念改變:年輕人不逛Mall了,認為那是父母輩的象徵。   政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加快了它的衰退速度──   不僅允許很多電子商務公司不用付營業稅,甚至刪砍零售從業人員的福利!   如今,我們可以做些什麼來阻止零售業崩潰,   以及倒店潮釀成的經濟危機(零售業的工作數量占勞動人口的20%)?   書中共有11種拯救實體零售店的方法:   ‧把常客轉為網購客戶,終身價值更高   與其被其他電子商務公司搶走客人,實體店更應發展自己的電子商務,   提供一對一服務,幫助客人來自家賣場時,當場註冊成為網路購物的會員;   而對於轉介顧客網購的實體店員工,必須記錄他們的貢獻並給予獎金

激勵。   你以為這樣顧客就不會再來實體店?錯了,他們反而更死忠。   ‧強化科技,到店購物成了美好體驗   你能想像一家實體服飾店裡,每種尺寸、顏色、布料都各只有一件嗎?   顧客不須脫衣就能直接試穿衣服,店家還能自動識別顧客身分。   享受專人服務→利用手機下單→貨物直送到府──實體店不再只是囤貨的倉庫,   而是最棒的體驗店,目標是讓上門顧客兩手空空的回家(是,你沒看錯)。   ‧讓「店」成為第三空間,找出你這家店的獨特宗旨      第三空間是社群社會活力的核心,人們可以相聚、拋開工作與家庭的憂慮。   英國單車服飾零售業者Rapha就創建了付費會員制的「俱樂部會所」,   會員

可以享受特殊產品、涵蓋美麗騎車地點的行程、在旅行中免費租用單車。   至於這家店的獨特宗旨──就是展現對單車的熱情。   其他包括:品牌劇院、精實商店、成為話題……   書中共計11種拯救實體零售店的方法,   能讓飽受倒店之苦的業主們再出發,使消費者擁有重新造訪實體店的理由。 各界推薦   商業發展研究院研究員、阿里巴巴成功營導師/朱訓麒   「創業兔筆記」粉專版主/高而芬(RabbieKao)   IG經營專家「電商人妻」/Audrey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建置及其改革――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負責人退休老年給付的問題,作者葉孟峰 這樣論述:

有別於「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我國新、舊勞工退休金制度,分別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至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之啟發,實係貫穿本文之一大思考主軸,該號解釋文依序引領以下之退休金制度改革:2004年勞退新制之立法改制;2008年、2009年之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自請退休」要件之修正;2015年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及相關罰則之修正公布。本文先就憲法、行政法、社會及勞動法之法理基礎,以及世界銀行「三層理論」及多層次退休保障之檢視架構,歸納出我國退休保障之制度現況;再依序探討:(一)「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建置:適用該法前、後之退休要件與給與標準;司法院釋

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之啟發,「強制退休」與「自請退休」之要件修正。(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改制:著重新、舊制間,法律關係之轉換;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之啟發,以及新制施行後之檢討,例如:關於「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五年足額提撥」、適用對象範圍之擴大、滯納金與強制執行手段等修正。(三)關廠歇業積欠工資之墊償制度:溯自國際公約、勞動基準法立法轉折、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五號解釋之啟發,來解析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建置及其法律關係;關廠歇業工人抗爭之衝擊及判決類型分析;催生將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保障範疇,並檢討「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及相關罰則。綜上,歸納出以下之研究發現:(一)「退休金」與

「年金」之本意不同,應區別使用;(二)「國家責任」、「雇主責任」及「個人責任」,責任範疇有別;(三)「社會保險」與「企業退休金」應併行不悖;(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分段給與;(五)從勞退舊制到新制之立法改制,促成法律關係轉換;(六)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與「自請退休」規定之修正,讓退休要件更為合理化;(七)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制度」之調整與行政督促手段之加強,有助於勞工退休金權益之保障;(八)關廠歇業工人之衝擊,導致勞動債權保障範疇之擴大。進而,提出若干政策上之改進建議:(一)退休金兼具「後付工資」與「事前契約約定」之本質,不應輕易片面變更;(二)勞工保險局身兼不同退休保障

制度之承辦者,存有給付制度未來整合之空間;(三)縮短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差距之方法,可採鼓勵自願提繳,或強制勞工負擔部分保障之資金來源 ;(四)勞退新制之擴大適用,推動了與其他職業類別退休制度之實質整合;(五)政府作為「軍公教人員之雇主」,宜減少「球員兼裁判」之角色衝突 ;(六)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職公部門,應否暫停退休金之給付?--或可借鏡「勞工退休後再受僱」之法律關係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