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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秘書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唐潤明(主編)寫的 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上下冊)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 李力庸所指導 魏占峯的 從基層金融到商業銀行-「板信」之研究〈1957-1997年〉 (2010),提出財政局 秘書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層金融、板信、商業銀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服清所指導 何建勳的 地方自治團體課徵碳稅權限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碳稅、地方自治、地方稅法通則、特別公課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政局 秘書室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政局 秘書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上下冊)

為了解決財政局 秘書室的問題,作者唐潤明(主編) 這樣論述:

《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套裝共2冊)》包括《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上冊》、《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下冊》共2冊。《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套裝共2冊)》是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由檔案文獻、學術著作、普及讀物組成,其中,檔案文獻占叢書總量的70%,以大陸和台灣保存的檔案文獻舍集出版為特色。本叢書按照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目標要求,由中外學者共同編纂而成,以期全面反映中國抗戰尢后方歷史文化面貌。唐潤明,現任重慶市檔案局(館)檔

案編研處處長,兼任中國檔案學會檔案文獻編纂委員會委員、中國抗日戰爭史研究會會員、重慶市檔案學會副理事長、重慶市中共黨史學會副會長等職。 《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上冊》總序序編輯說明一、國民政府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材料庫損失情形1.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材料庫熊祖同關於該庫大灣庫房1940年8月19日被炸情形、損失情形及善后處置的報告(1940年8月21日)2.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材料庫熊祖同為陳報大灣庫房1940年8月23日被炸情形及職員受傷情形呈工礦調整處文(1940年8月24日)3.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材料庫保管股柯俊為陳大灣庫房1940年8月兩次被炸財產損失報告書呈

該股主任、副主任文(1940年9月8日)4.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材料庫為陳報該庫1941年8月8日海棠溪囤躉船被炸損失情形呈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文稿(1941年10月20日)二、重慶市政府機關各處室部門損失情形1.重慶市政府會計室主任蔡家彪為陳報抗戰損失表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月23日)2.重慶市政府音樂隊隊長陳德華為陳報1940年6月16日被炸損失器樂公物清冊給重慶市政府的簽呈(1940年6月18日)3.重慶市政府音樂隊隊長陳德華為陳報1940年6月16日被炸后應修樂器清單等情給重慶市政府的簽呈(1940年7月1日)4.重慶市政府市長吳國楨為陳報該府兩次被炸情形呈行政院文稿(1940年7月12

日)5.重慶市政府市長吳國楨為陳報1940年7月8日該府被炸損失報告表給國民政府審計部的公函稿(1940年8月22日)6.重慶市政府市長吳國楨為陳報1940年8月19日該府被炸損失情形呈國民政府行政院文稿(1940年8月23日)7.重慶市政府圖書室關於1940年8月19日被炸書籍損失情形給重慶市市長吳國楨的報告(1940年8月26日)8.重慶市政府秘書室職員金宗瑞為陳報1940年8月19日二次被炸損失情形及財產報告單給重慶市市長吳國楨的簽呈(1940年9月6日)9.重慶市政府會計處代理會計長沈質清為陳報1941年5月3日被炸損失情形表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5月12日)10,重慶市政府為陳報

1941年5月6日該府被炸情形給國防最高委員會等單位的代電稿(1941年5月17日)11.重慶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理韓覺劍為陳報該社1941年6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給重慶市政府的簽呈(1941年6月30日)三、重慶市臨時參議會損失情形1.重慶市臨時參議會為函陳該會會址19404年6月16日被炸損失情形請轉呈行政院備查給重慶市政府的公函(1940年7月24日)2.重慶市臨時參議會為函陳該會1940年10月25日被炸損失情形請查照並轉呈行政院備查給重慶市政府的公函(1940年12月20日)3.重慶市臨時參議會為填送1940年10月25日被炸財產損失報告單請查照存轉給重慶市政府的公函(1941年2

月10日)4.重慶市臨時參議會為陳明1941年5月3日被炸情形並檢附損毀清單請備查及救濟給重慶市政府的公函稿(1941年5月11日)四、重慶市社會局損失情形1.重慶市社會局局長戴經塵為報雇員賀仲良1939年5月12日被炸公私物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39年5月30日)2.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呈復抗戰損失表及錯誤情形致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2月22日)3.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報1940年5月28日該局被炸財產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6月20日)4.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報該局事務股1940年7月8日被炸損失情形及統計表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7月20日)5.重慶市社會

局局長包華國為報該局1940年8月19日被炸損失情形及損失清冊給重慶市政府的簽呈(1940年8月30日)6.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轉報重慶市日用必需品公賣處第二分處迭次被炸損失及修復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9月9日)7.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陳報1940年8月19日局址被炸損失十字鎬請准注銷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9月10日)8.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轉報必需品公賣處第二分處被炸損失清冊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9月21日)9.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該局保管之交通工人工作器具因空襲損失請予注銷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0月9日)10.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陳報前任黃季偉移交

之圖書於1940年8月19日被炸損失目錄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1月8日)11.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敵貨登記表接收移交保存等情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1月19日)12.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依式報送1940年8月19日空襲財產損失表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1月20日)13.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轉報第一勞工宿舍被震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6月6日)14.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轉報第一勞工宿舍空襲情形及損失表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6月18日)15.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陳報該局1941年6月5日被炸情形及公物器具損失清冊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6月25日)

16.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陳報該局1941年7月7日被炸器具物品損失清冊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10月16日)17.重慶市社會局局長包華國為陳報該局1941年7月29、30兩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2日)五、重慶市警察局公物損失情形1.重慶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局長楊逢春為人力貨車檢查卡木架被敵機炸毀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徐中齊文(1939年7月8日)2.重慶市警察局第十一區署兼區長田光燦為轉報龍門浩聯保1939年7月6日被敵機空襲受災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徐中齊文(1939年7月10日)3.重慶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局長郭嵐晴為轉報所屬觀音岩分駐所1939年7月6日被炸損毀情形呈重

慶市警察局局長徐中齊文(1939年7月15日)4.重慶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局長李有節為報1939年7月31日敵機襲渝各分所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徐中齊文(1939年8月12日)5.重慶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代分局長李濟中為轉報所屬馬王廟分所1939年7月6日空襲損毀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39年8月21日)6.重慶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局長李濟中為遵令報送該局及各分所遭受空襲損害鈔券財物清冊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39年9月26日)7.重慶市警察局所屬各分局1939年1月至11月被炸財產損失報告表(1939年11月)8.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徐中齊為報1939年度財產間接損失報告表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月

8日)9.重慶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楊遇春為報1940年5月28日被炸損失情形給重慶市警察局局長的報告稿(1940年5月28日)10.重慶市警察局第十一分局局長田光燦為報所屬玄壇廟派出所轄區1940年5月28日被炸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文(1940年5月30日)11.重慶市消防總隊總隊長李賁為報1940年6月12日空襲火災調度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文(1940年6月13日)12.重慶市警察局消防總隊江邊救火第二隊隊長韓春山造呈1940年6月12日被炸財產損失報告單(1940年6月)13.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四區觀音岩鎮第一保保長胡雲三住宅1940年6月16日被炸情形並轉請救濟呈重慶市

政府文(1940年7月4日)14.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水巡大隊木船疏散及炸毀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7月16日)15.重慶市警察局消防總隊江邊救火第一隊隊長陳典文造呈1940年7月16日被炸損失財物報告表、損失財物清單(1940年8月8日)16.重慶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空襲損毀門牌調查表(1940年9月24日)17.重慶市警察局第十分局補制門牌調查表(1940年9月25日)18.重慶市警察局第七分局因空襲損失門牌調查表(1940年10月4日)19.重慶市警察局轄內街門牌因空襲損毀數目調查表(1940年10月4日)20.重慶市警察局第九分局轄內街門牌因空襲損毀數目及應補號數調查表(1940

年10月7日)21.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水巡大隊木划6只被炸詳細調查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0年10月11日)22.重慶市警察局第八分局轄內街門牌因空襲損毀數目調查表(1940年10月14日)23.重慶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轄內被炸毀門牌調查表(1940年10月)24.重慶市警察局為報該局所屬1940年度空襲損失公有財產冊表呈重慶市政府文稿(1941年6月19日)25.重慶市警察局各科室關於1941年5月3日被炸損失情形的簽呈、報告及損失報告表(1941年5月3日)26.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該局1941年5月3日被炸損失情形給國民政府內政部警政司的復電稿(1941年5月14日)27.重慶市

警察局第六分局分局長周繼昌為轉報張家花園分所1941年5月3日被炸損失更正報告表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5月26日)28.重慶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局長周繼昌為轉報所屬大溪溝分駐所1941年5月9日被炸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文(1941年5月12日)29.重慶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局長陸堅如為轉報所屬遺愛祠分駐所1941年5月1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5月16日)30.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報1941年5月16日被炸情形請派員查勘並撥款救濟給重慶市市長吳國楨的急電稿(1941年5月16日)31.重慶市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第一大隊大隊長朱純青為報所屬第三中隊1941年5月16日被炸

損失情形呈總隊文(1941年5月31日)32.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匯轉第一分局鎮江寺派出所等單位1941年5月16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4日)33.重慶市警察局總務科文書股主任李培金為報該股1941年6月1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文(1941年6月2日)34.重慶市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第二大隊大隊長方季容為轉報第五中隊第一分隊1941年6月1日被炸損失情形呈保安警察總隊文(1941年6月4日)35.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陳報局長室等處1941年6月1日被炸損失公物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6月11日)36.重慶市警察局訓練所兼所長唐毅為報該所1941年6月

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2日)37.重慶市警察局消防總隊總隊長李賁為報第二隊1941年6月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3日)38.重慶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局長郭嵐晴為報所屬觀音岩分駐所1941年6月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4日)39.重慶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局長楊遇春為轉報所屬石板坡派出所1941年6月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4日)40.重慶市警察局第九分局局長畢孔殷為報該局1941年6月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4日)41.重慶市第四區署兼區長郭嵐睛等為報所屬觀音岩鎮1941年6月2日被

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10日)42.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四區觀音岩鎮公所1941年6月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7月23日)43.重慶市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第一大隊大隊長朱純青為報所屬第一中隊1941年6月5日被炸損失情形呈保安警察總隊文(1941年6月11日)44.重慶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局長郭嵐晴為報所屬騾馬店分駐所1941年6月5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13日)45.重慶市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第二大隊大隊長方季容為轉報所屬第五中隊一分隊1941年6月7日被炸損失情形呈保安警察總隊文(1941年6月9日)46.重慶市警察局保安警察總

隊第二大隊大隊長方季容為報所屬第五中隊三分隊1941年6月7日被炸損失情形呈保安警察總隊文(1941年6月9日)47.重慶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局長劉磊為報所屬東華觀分駐所1941年6月7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9日)48.重慶市第二區署兼區長王繼何為報區鎮保辦公處等1941年6月7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10日)49.重慶市第三區署兼區長劉磊為報所屬東華觀鎮中山室1941年6月7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19日)50.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保安警察總隊第二大隊五中隊三分隊1941年6月7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10

月8日)51.重慶市第四區署兼區長郭嵐晴等為報所屬騾馬店鎮公所1941年6月8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7月19日)52.重慶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局長劉磊為報所屬段牌坊分駐所1941年6月14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文(1941年6月17日)53.重慶市第三區署兼區長劉磊為報所屬段牌坊鎮1941年6月14日被炸損失公物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6月19日)54.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二分局北壇廟所1941年6月14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7月17日)55.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三區署辦公室1941年6月14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

1941年7月23日)56.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報1941年6月14日空襲該局行政科等單位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4日)57.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三區署王爺廟鎮公所1941年6月15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稿(1941年7月23日)58.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所屬第三分局東異樓分駐所等1941年6月15日、16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8日)59.重慶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局長楊遇春為報1941年6月29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7月5日)60.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五區署暨金馬寺鎮公所1941年6月29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

府文稿(1941年7月23日)61.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二區蹇家橋鎮公所1941年6月29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稿(1941年8月7日)62.重慶市第九區署兼區長畢孔殷為報1941年6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7月1日)63.重慶市第九區署兼區長畢孔殷為報所屬四方井鎮公所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7月3日)64.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六分局及大溪溝所房屋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7月5日)65.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六分局大溪溝分駐所及第八分局遺愛祠派出所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稿(1941年7月7日)66.重慶市警察

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五分局舊卷被炸無法清查請予核銷案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4日)67.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五區署辦公室1941年6月29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9月24日)68.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九區署1941年6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9月23日)69.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該局偵緝隊等單位1941年6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14日)70.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九區四方井鎮1941年6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10月17日)71.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該局保安警察總隊第一

大隊第二中隊1941年7月5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21日)72.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所屬第三分局王爺廟所1941年7月13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9月23日)73.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第三區署王爺廟鎮鎮公所1941年7月31日再度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23日)74.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所屬第十二分局1941年8月8日警馬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29日)75.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所屬各單位1941年8月8日、8月1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9月11日)76.重慶市第六區署為報所屬張

家花園鎮鎮公所1941年8月13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9月19日)77.重慶市第十區署為轉報劉家台鎮第四保辦公處1941年8月14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8月19日)78.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所屬第六分局1941年8月14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8月26日)79.重慶市警察局第十四分局局長蕭熠文為轉報沙坪壩分所1941年8月2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8月29日)80.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轉報消防總隊第五隊1941年8月22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10月16日)81.重慶市警察局第十四分局局長蕭熠文

為報該局1941年8月23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8月25日)82.重慶市警察局第十四分局局長蕭熠文為轉報金沙街派出所1941年8月23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8月27日)83.重慶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為報該局及所屬各所被炸損失估計表致重慶市警察局總務科文(1941年8月25日)84.重慶市警察局第十五分局局長葛潤身為報該局1941年8月29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1年9月3日)85.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報所屬第七分局等單位1941年8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10月6日)86.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報所屬第十五分局黃桷埡分駐

所1941年8月30日被炸損失情形呈重慶市政府文(1941年11月3日)87.重慶市警察局第十二分局局長於育根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6月21日)88.重慶市警察局第十分局局長陳銓方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6月22日)89.重慶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局長張相如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6月26日)90.重慶市警察局第十三分局局長彭正坤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請鑒核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7月1日)91.重慶市警察局警察訓練所教育長丁嘉藩為遵令查報抗戰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7月14日)92.重慶市警察局第十八分

局局長羅振華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請鑒核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7月24日)93.重慶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抗戰損失財產一覽表(1947年8月23日)94.重慶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抗戰損失財產一覽表(1947年8月26日)95.重慶市警察局第七分局為造報戰時被炸房屋修建費估計表致重慶市警察局總務科文(1947年8月28日)96.重慶市警察局抗戰損失統計表(1947年8月)97.重慶市警察局消防警察總隊總隊長李賁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9月3日)98.重慶市警察局局長唐毅為遵令查報所屬各單位戰時損失統計表呈重慶市政府文稿(1947年9月25日)99.重慶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局長宣

善玙為遵令查報戰時損失情形呈重慶市警察局文(1947年10月22日)……六、重慶市工務局財產損失情形七、重慶電話局損失情形八、重慶郊外市場營建委員會損失情形九、重慶市市倉保管委員會損失情形十、重慶市國民兵團損失情形十一、重慶市財政局財產損失情形十二、重慶市衛生局損失情形后記《重慶大轟炸檔案文獻·財產損失(機關部分)·下冊》

從基層金融到商業銀行-「板信」之研究〈1957-1997年〉

為了解決財政局 秘書室的問題,作者魏占峯 這樣論述:

台灣現代化的金融體制,係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所引進的。當時資金缺乏,一般民眾或小型工商業資金融通,頗受高利貸之苦。總督府為了要建立一般平民金融,在台推展信用組合。信用組合在日治時期,對台灣的經濟繁榮有很大貢獻。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依法將信用組合改為各地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的基層金融體系。板橋鎮在日治時期原有板橋信用組合,戰後改制為板橋鎮農會信用部,小工商業者遂失去融資的管道。板橋鎮為台北市之重要衛星都市,市榮興盛,各界亟需資金,乃紛紛建請設立信用合作社,以繁榮地方經濟。民國44 年,行政院准許新設立的7 縣局,得設置一新信用合作社。板橋鎮為台北縣治所在,獲此契機,由時任鎮民代表會主席

邱榮隆號召地方各界人士,共同創立「板橋鎮信用合作社」(簡稱板信)。板信於民國46 年7 月開業,邱榮隆為第一任理事主席。在他主事下板信穩定地發展,並獲主管機關肯定,得以概括承受永和鎮信用合作社,成立永和分社,業務區域擴大為板橋、中、永和、土城4 鄉鎮。板信從創立到改制為商業銀行,其存續期間正值台灣經濟的成長期,因業務區域緊鄰台北市,具有地利之便,經常長期經營,遂成為台灣知名信用合作社。84 年,政府頒布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銀辦法後,板信成為地方期盼的改制對象。民國86 年9 月30 日,板信在大家的期待中,順利的改制成為「板信商業銀行」,邁向另一旅程。本文論述以板信存續期間為主軸,史料著重在板信檔

案資料,輔以板橋、中、永和、土城4 市的地方誌,不足的地方採用板信關鍵人士的口述訪談作補充,以探討台灣基層金融的發展與地方社會、經濟的因果關係,顯現台灣信用合作社的時代功能。

地方自治團體課徵碳稅權限之研究

為了解決財政局 秘書室的問題,作者何建勳 這樣論述:

碳稅之課徵,在歐洲1990年課徵後,各國皆開始在本國課徵碳稅。我國為了因應節能減碳之目標,也興起了課徵能源稅之芻議,綠色租稅在我國也不斷地受到更多注目。其中又以「碳稅」引起我國最大的注意,繼花蓮縣欲課徵碳稅被中央不予備查後,雲林縣亦提出一碳稅條例向中央闖關,同樣地亦遭到中央「不予備查」。依公課體系中分為租稅及非稅公課,非稅公課中又分為:一、規費;二、受益費;三、特別公課。本文以為在公課體系中,我國所欲課徵之碳稅其本質應為碳特別公課。 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權最為核心應為:「人事自主」及「財政自主」,地方自治團體欲推行自己想要之政務,必以有其自有財源為最主要之核心。今日,我國雖然陸續通過「地

方稅法通則」、「規費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得有自主財源,惟在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卻又有諸多限制,該等限制究竟有無違反地方自治之本質或精神,於本文中亦有相關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