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學樟寫的 邁向進步效能的政府:組織改造紀實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農業部組織法草案通過農委會升格農業部【政治快訊】 - YouTube也說明:農委會#立法院#農業部2023.05.16【政治快訊】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終於升格為農業部。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是否會變成首任農業部長?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李建良所指導 王奕晟的 自然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回顧與前瞻──以保護區與古蹟保存為核心 (2013),提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氣候變遷、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存、古蹟保存。

最後網站政院通過「內政部組織法」等43項組織法草案環資部將成「天下 ...則補充:行政院院會3日通過「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43項組織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現行的「環保署」未來將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包含交通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邁向進步效能的政府:組織改造紀實

為了解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的問題,作者呂學樟 這樣論述:

  國家要邁向進步的政府,就必須有效率及效能地為民眾服務,在進入AI工業4.0的現代社會,政府如果不能即時地反應民眾需求,將失去民眾的信任!尤其,龐大的國家機器要運作,強化行政效能的首要前提及基礎,一定要仰賴適度合宜的政府組織架構,人員及法規制度有效的安排與建構。   本書期盼藉由過去組織改造的經驗與成果,對於未來政府繼續邁向進步與效能,可以有所助益。而政府組織仍需要不斷地檢討、精進,才能讓民眾持續感受到便捷、快速及貼心的服務,也讓臺灣的競爭力可以一直向上提升。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中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林佳龍委員強烈建議農委會,應趁此波組織改造,將防疫的平行單位重組為一個事權統一、分工明確的單位,讓家禽家畜等疫情訊息可以透明公開,才能達到防疫的積極效果。

林佳龍委員表示,深究許天來隱匿禽流感疫情,一手遮天的原因,與衛生署當年防疫不力的情形相似,農委會所轄的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畜產試驗所等平行單位,宛如多頭馬車,各行其是或相互競爭,造成疫情和防疫工作均無法透明。林佳龍委員也舉1998台灣爆發腸病毒疫情為鑑,預防醫學研究所驗出病毒,卻遭防疫處否認,預防醫學研究所和防疫處屬於平行單位,平日互不往來,致疫情無法公開透明,事權混亂。而衛生署轄下原有預防醫學研究所(檢驗)、防疫處(行政)、檢疫總所(負責第一線防疫,如各地港口、機場),當時詹啟賢整合三者,設立疾管局。林佳龍委員回憶疾管局成立後,疫情訊息均公布於網站,公開透明化,一旦發生異狀,便即刻檢驗,並根據結果啟動防疫,未來2012年衛生福利部成立後也將更名為疾病管制署。

林佳龍委員接著表示,行政院曾成立跨部會「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由陳建仁院士擔任召集人,農委會、衛生署、國科會均納入該組織運作。若發生禽傳禽的疫情,由農委會主導協調,若發生人傳人的疫情,由衛生署主導協調。但是此會議並非「常設」的機制,各機關都怕對方先說出疫情,會互相否認抵制。也由於衛生署無法得悉禽流感的狀況,補救措施便是讓農場或牧場工作者,如養雞、養豬戶接受疫苗施打,以防禽流感一旦傳染給人,加上人自身的流感病毒所造成基因重組的現象,出現人傳人疫情的狀況。

林佳龍委員強烈建議農委會,應趁此波組織改造,將這些平行單位重組為一個事權統一、分工明確的單位,讓家禽家畜等疫情訊息可以透明公開,才能達到防疫的積極效果。林佳龍委員表示,防疫應視同作戰,2003年,李明亮署長曾負責統籌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以因應疾病所造成的疫情。面對疫情,應設置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跨部會組織,由行政院副院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有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及督導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將相關部會和研究機構納入其中,才能避免類似隱匿疫情的狀況再次出現,也可讓國家的防疫體系更加完備。

林佳龍委員表示,農業部幾乎每個單位都有附屬機構,農業政策之訂定以及農業預算之分配及其執行,一直欠缺嚴謹的經濟分析基礎。常見政策措施之執行,效果相互抵銷、制度沉疚一成不變;預算分配,也一再墨守成規,是否有必要將行政法人「國家農業研究院」改為附屬機構?

林佳龍委員也指出「水利會」為公法人,執行的業務幾乎都是公務預算,改制轉型為公務機關,也可免除被政黨黑手染指、久為詬病的缺失,農委會可研議將現有十七個「水利會」納入成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的「分署」。

自然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回顧與前瞻──以保護區與古蹟保存為核心

為了解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的問題,作者王奕晟 這樣論述:

  氣候變遷是當前重要的議題之一,已影響到人類與萬物所依存之自然環境。為人類永續發展之所需,相關法制亦須隨之因應及調整,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然。  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係以「保護區」作為討論焦點,其定義乃參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1994年發表《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之定義,本文認為符合前揭定義之我國法律,概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及濕地保育法,其中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地景」,更同時兼具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本文首先闡述氣候變遷法制與生物多樣性之相關法制,基於國家保護義務、預警原則(預防原則)之

論述,證立國家有義務設置保護區以維持生物多樣性,並逐次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我國自然保育法制之沿革、內容、問題及改善之道。  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制部分,則以古蹟保存為研究核心,僅指《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之有形文化遺產,本文茲以「高雄旗山堤防案」引起之行政爭訟作為探討核心,欲證立文化資產保存與因應氣候變遷採取相應措施間並不衝突,應可並存。  本文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著重在政府組織改造、機關權限分配、在地居民生存權與文化權之確保等議題,希求未來在因應氣候變遷問題解決之面向上,國家法制能夠妥適地維護自然之生存基礎,俾利多元文化得以永續充實人類之精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