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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當保人如何自保?3件事做貸款保人前不可不知!也說明:連帶保證人 :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有權要求連帶保證人履行債務。 所以當保人要自保的話,建議以一般保證人為主,堅持主張自己的先訴 ...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陳建安的 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為中心 (2019),提出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T案投資契約參考條款、公共建設、保險業、資金運用。

最後網站網傳光電業向農民租地損及權益?5大公協會發聲明則補充:至於,農保權益,光電業者都會維護農民權益,在租地時,都會請農民留下一分 ... 借款,是用光電設備當擔保品,而非土地,也不會找地主當連帶保證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工程承攬極具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未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妥各自的權利義務,造成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爭議不斷、糾紛頻起。而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在外包公共工程時,尤須兼顧《民法》承攬契約與《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比起民間工程承攬之遊戲規則,其嚴苛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固然不少,但由當事人雙方事先合意組成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卻是集專業、迅速、效益優勢於一身的極佳方案。   本書將「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三者合而為一,指引讀者從擬約、簽約開始,就懂得防患於未然;繼而在爭議發生時,熟悉並善用仲裁途徑,讓糾

紛及早落幕,獲取定作、承攬雙方最大的利益。

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的問題,作者陳建安 這樣論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我國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之一,本法自案件之啟動、程序、用地取得及開發、融資、租稅優惠及案件監督與管理均有所規定,為現時政府擬引進民間機構投入資金經營公共建設以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及減少政府支出的途徑之一。保險業出售保單,自保戶收取保險費而有投資之必要,而公共建設亦為保險業得以投資之項目之一。適逢我國政府自近十年來,有意積極引導保險業以其龐大之資金挹注公共建設,以減少政府之財政負擔,保險業投入促參案件自成為我國政府推動的目標之一。當保險業投入促參案件,即須面對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然而促參案件之核心,乃在於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之民間機構須自行經

營促參案件,不得將簽訂投資契約所取得之加以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等,造成保險業投入促參案件,將面臨進退不得之困境。而如使保險業不經營,僅為促參案件之出資者,一來促參案件以BOT而言,興建期之投資投輒以億計算,保險業卻未必能依投資金額取得相對應的董事與監察人席次,難以將保險業之投資轉換為對於促參案件之掌控;二來保險業與其他人合作出資參與促參案件,亦可能因個案之投資契約要求合作出資之合作聯盟應負連帶履約責任,而違反保險業不得為保證之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解決上揭問題,而訂定公布「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T案招商文件參考條款」及「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

T案投資契約參考條款」,然該參考條款以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為履行輔助人之設計,有可能使保險業與專業第三人間之出租或委託契約違反促參法規定而無效,亦可能破壞促參案件甄審制度之公平性,以及使主辦機關難以監督促參案件之經營等。因此,本文擬就保險法與促參法之間的衝突,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兩份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促參案件之參考條款加以分析,並以本文承辦促參案件之相關經驗提出建議,嘗試為現行法令之矛盾與參考條款違法之處尋找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