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和陳介中的 陳介中老師開講:刑法 律師.司法官.國考各類科(保成)(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煦棋所指導 張欣宜的 信用卡法律問題與實務分析之研究 (2006),提出連帶保證人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用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淑文所指導 陳家暄的 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之研究 (2005),提出因為有 定型化契約條款、保證契約、最高限額保證、連帶保證、人保與物保、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連帶保證人責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保證人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連帶保證人責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信用卡法律問題與實務分析之研究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張欣宜 這樣論述:

現代人使用信用卡〈晶片信用卡〉付帳,已成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了。筆者嘗試從介紹信用卡的基本觀念,進一步到一般消費者較少接觸的信用卡付款機制部分〈包含SSL與SET知介紹〉,另外,探討因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而衍生出相關之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實務上之案例分析,試圖對讀者作淺顯易懂的說明。除此之外,筆者並舉例一些日常生活中以及目前金融界消費金融業務關於信用卡操作的實際案例,試圖藉由實務上之運作加以詳盡討論與分析。另外,筆者介紹台灣地區如何將先進國家使信用卡晶片化的過程以及目前本國實際運用與落實在國內消費金融體系之實務狀況作說明。最後,針對今年〈民國95年〉因金融機構大量發行信用卡以及消費者

不當擴充信用導致「卡奴」的大量出現,進而引發的金融風暴〈卡債風暴〉,筆者以實務上之經驗說明並討論政府如何為避免金融風暴擴大而與八大行庫共同研議並加以實行的「債務協商機制」,此債務協商機制為金融界前所未有的政策,對於台灣地區整體之金融秩序與運作影響層面相當廣大。筆者期待能藉由本文對理論與實務面之探討與說明,能夠讓讀者能更進一步認了解金融機構消費金融之信用卡產業目前運行的現況以及相關權益與義務並且提出建議,讓消費者在使用信用卡的同時也能對信用卡有正確之認識。

陳介中老師開講:刑法 律師.司法官.國考各類科(保成)(七版)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陳介中 這樣論述:

  刑法抽象難懂,基本概念唸再久還是讀得嘸煞煞,怎麼辦?   這時,運用大量生活案例舉例、用更具體的方式講解到讓你懂的《老師開講刑法》就是您的最佳選擇!   刑法要背的東西那麼龐雜,要是在考前看不完怎麼辦?   觀念、學說、實務見解……好多啊……   記不住那麼多內容怎麼辦?如何把讀過的內容轉換成有條理的申論作答?選擇題選項看起來都好像,如何提升作答速度和準確度呢?   到底該怎麼做才能夠得到高分呢?解套方法在哪?   本書內容為配合最新修法所編纂,已更新到最新的法條說明,並做相關內容的調整。   有限時間吸收最多考試重點   適用對象   1.想要報考司律、

高普考、地方特考、警察特考、轉學考考試者   2.想要從基礎到進階清晰理解刑法者   使用功效   想要報考司律、高普考、地方特考、警察特考、轉學考考試的同學,保成出版社特別推出高效學習系列,讀一本書即可掌握一個考科的考題全貌!只要讀本書《老師開講 刑法》,幫你一次掌握刑法的必考重點!   本書內容為配合最新修法所編纂,已更新到最新的法條說明,並做相關內容的調整。以有限時間吸收最多考試重點,讓您一試就上。   改版差異   1.全書增刪、修訂並調整內容   2.心智圖表修訂 本書特色   ★一本「看得完」的完整刑法參考書   不要懷疑,這就是一本完整的刑法參考書,該整理的考點一個也沒

少。本書寫作的初衷就是要讓讀者「看得完」,而不是買來供在書架上的。   ★捨棄傳統逐條釋義,體系分章統整架構   ★新增「案例思考」,用實例加強觀念   本書在多數單元的前面都有「案例思考」,引導讀者以實例來思考單元中的法律概念,同時也附上了重要的國考題目,供讀者一併參考。   ★內附影音導讀影片   ★附贈精美《刑法總則體系表》一張  

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之研究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陳家暄 這樣論述:

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大幅提升、國民理財觀念之轉變,消費時代的來臨,國內消費型態逐漸改變為「先享受,後付款」之消費方式,房屋貸款、耐久性消費財(如汽車)、學費及其他個人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消費性用途之貸款(如新婚貸款、繳稅貸款等)日益增多。除少數無擔保之借款外,其餘貸款業務,銀行通常會要求主債務人須尋覓保證人提供擔保,故保證契約之數量大為提升。消費者在面對令人眼花撩亂之借款契約暨保證契約,保證人對該定型化保證契約之內容多無法瞭解或預見,且條款內容有諸多爭議,引起眾多糾紛,本文以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為題,探討其在現行私法體制下最易發生之法律問題。 本文將銀行定型化保證契

約條款與相關判決之研究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先說明民法上保證契約之基本規定,如保證契約之擔保目的、保證契約之性質、主債務之範圍、保證人之權利、保證契約之終止、及保證人與其他擔保權利之關係等,將於本文第二章說明之。第二部分探討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在民法與消保法之適用問題。民法雖已規範契約之基礎權利義務,惟企業經營者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預先排除相對人之權利或轉嫁其風險,因此有先探討定型化契約之一般問題之必要,以作為檢討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之基礎。又最高法院見解一致認為保證關係非消費之法律關係,根本排除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可能。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是否僅能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而不

得適用消保法之問題,本文擬先說明保證契約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得否適用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條款之相關規定,此等相關問題將於第三章討論。第三部分則以民法保證章之基礎規定出發,探討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民法保證章規定之偏離程度,並說明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之內容及其效力,其相關爭議問題有: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記載「願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條款,此條款係指保證人負擔連帶保證人責任、連帶債務人責任或併存債務承擔人責任?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後,保證人是否即成為連帶保證人而應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而有連帶債務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之爭議問題,如未定限額之最高限

額保證條款是否有效?保證契約約定保證人就將來連續發生之債務為擔保,則將來繼續發生之債務應如何確定,係以一定法律關係下循環發生之債務,亦或以最高限額內發生之一切債務為保證人擔保之範圍?公司之董監事就公司對銀行所負之債務擔任保證人,董監事卸任後,原董監事(保證人)是否應繼續負擔保證責任之爭議?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與民法債編保證一節之關係為何?定型化契約條款記載「非經銀行同意,中途絕不退保」,此條款是否構成使保證人拋棄終止保證契約之權利,及限制保證人終止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權利?故信用卡契約亦有保證契約相關問題,如附卡持有人是否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信用卡債務所負之保證責任是否以信用額度為上限,保證債務之

範圍是否及於銀行提高之信用額度或換發新卡後新的信用額度,保證債務之範圍是否包括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及停止使用前已發生之帳款?此等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常見之問題,將一併於第四章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