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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管理學院 公共事務管理學系碩士班 黃榮源所指導 葉添財的 公寓大廈公共管理之研究-以共用部分為例 (2005),提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結社革命、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自主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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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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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管理之研究-以共用部分為例

為了解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的問題,作者葉添財 這樣論述:

臺灣高科技時代的演進,伴隨高層建築物興起,形成都會人口愈趨密集,逐漸產生全球化掀起的「結社革命」(association revolution),導致政府傳統公權力範圍與公共事務管理面臨多元化的挑戰;許多國內公共事務都需要仰賴異於傳統公、私部門以外的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亦即所謂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來執行管理,本文公寓大廈自主性管理組織即屬第三部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乃是極重要的民生法案,也是全民共同的期待。世界各國對於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均已作普遍性立法;美國、德國、日本早在二、三十年前就訂定此法來管理公寓大廈居住品質

及公共安全了。臺灣亦在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其間由於社會變遷太快,且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無法適時有效介入執行,造成公寓大廈問題糾紛叢生,引發訴累不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歷經三次修正,其中以第二次,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大幅修正,計修正三十一條、增訂十二條,刪除一條,變動最大,企圖營造住家三安「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公共衛生」,逹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主性公共管理三大功能規範:一、 打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居家憲法』,藉此條例來規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間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二、 落實民權初步「主權在民」法案,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可表達提昇自己居家生活品質與公共安全等休戚與共

看法。三、 希望透過公寓大廈自治能力,由行政機關賦予管理委員會法定地位後,組織自治管理團隊,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研究首先探討公寓大廈公共管理理論及其演進,進而分析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自主性「人」、「物」、「錢」管理,再針對共用部分常見爭議問題等,引用實例,檢討共用部分管理缺失,提出改進方法與政策建議,期望對未來修法能有所助益。【關鍵詞】:結社革命、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自主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