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訴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遷讓房屋訴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峰寫的 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暢銷新版) 和呂錦峯的 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返還房屋強制執行- 法院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聲請 ... - woodlove.cz也說明:但也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拿去查封,強制執行法第53條中有規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此種遷讓房屋訴訟,目前實務見解可僅以返還房屋為標的而僅核算房屋價額計算裁判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漫遊者文化 和瑞蘭國際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遷讓房屋訴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董建廷的 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權利濫用、公共利益、誠信原則、拆屋還地、利益衡量、債權物權化、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67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遷讓房屋訴訟的解答。

最後網站強制執行- 惡房客點交則補充:這間房屋蘇先生花了五年才要回來,換算租金是480萬,這邊律師有兩個 ... 租賃契約時就拿去公證,這樣可以不用訴訟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遷讓房屋訴訟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遷讓房屋訴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暢銷新版)

為了解決遷讓房屋訴訟的問題,作者劉峰 這樣論述:

  誰說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違法行為自古就有,看古代法律怎麼防,怎麼治!   黑心商人在食品裡摻假混毒,山老鼠盜採林木,蓋違建侵佔公有土地,釘子戶拒絕拆遷開發,隨地亂丟廢棄物,商販聯合哄抬物價,偽造劣幣假鈔,官員假藉公務名義喝花酒、非法報銷公帳,國家考試夾帶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   滴血認親,訟師鬥法,上告御狀,   古代訴訟名堂還真不少,笑看古人的法律智慧!   古代鑑別親子關係真的靠滴血認親嗎?電影《九品芝麻官》裡的狀師方唐鏡真有其人?古代訟師賺的錢竟然比現在的律師多?古代的訟師竟然是以刁鑽、鬼點子多出名?法官的判決書竟然可以是一首詩?古人受了冤屈要如何陳情上告?

中央大員視察地方要做好哪些功課?   房屋仲介,計畫生育,徵稅保險,   古今對照比一比,到底是現代好還是古代強?   古代委託成屋仲介要找兩人,一個類似民間經紀人,一個類似官方監察員;古代開徵房屋稅,竟然是因為國家打仗缺錢;古人也懂得實施社會保險?古人如何計畫生育?色情業既然無法禁絕,乾脆轉為公辦國營增加GDP?古人如何應付性騷擾?古代的名人竟然也懂得當廣告代言?   打擊不法,原來古人是這樣幹的!   ●唐朝法律規定:出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導致他人死亡,後果嚴重的,判處絞刑;應當焚毀的肉沒有焚毀,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後中毒身亡的,按照過失殺人論處。

  ●宋朝法律規定:肉販故意出售變質肉,則要處以流放一年;造成嚴重後果,致人死亡的,絞刑。在肉裡面灌水,宋朝的法律規定要杖六十,明朝要杖八十。   ●古代為了防科舉考試作弊,最早進考場要徹底搜身。扒光衣服,解開頭髮,甚至掏耳朵,挖鼻子。後來,大家覺得搜身實在有辱斯文,又想出了一個變相搜身的辦法。考生進考場之前,先統一安排洗澡,再換上統一的衣服,既避免了夾帶作弊,又讓要在考場裡連呆幾天的考生提前搞好個人衛生。   ●古代科舉考試不光是作弊要罰,答卷的時候字跡潦草、文理不通、知識點出錯、犯了忌諱等等也要罰。南北朝的梁武帝蕭衍,就對答卷出錯的人罰喝墨水,隋朝也是。不過,梁武帝是罰喝一斗,隋朝是

罰喝一升。   ●宋朝首都開封,有一個機構叫做「街道司」,專門負責街道管理,包括街道衛生、交通秩序,制止侵佔街道、妨礙交通的行為。當時的城管隊伍戰鬥力是很強的,由五百名士兵負責城管執法監察。北宋的皇帝對城管工作都比較重視,宋真宗和宋仁宗都做過批示,要求不分官民,凡是侵佔街道的違章建築,一律限期拆除。   ●早在大禹當政的時候,就頒佈了春天封山、夏天休漁的禁令。《管子》中也有這樣的記載,破壞封山的人,一律處死,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違反禁令,闖入禁區的,邁左腳砍左腳,邁右腳砍右腳。   ●在秦朝,遇上強盜當街殺人,如果路人距離現場一百步之內的話,見死不救要罰兩副鎧甲。漢朝的法律規定,有人打架

鬧出了人命,如果鄰居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冷眼旁觀,那麼這個明哲保身的鄰居是要被抓起來治罪的。   ◆   【全書精彩內容】   收入高,風險大──古代律師不好當   古代法律對律師行為作出了諸多限制。例如,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庭,禁止委託他人代理。如果當事人是官員或者年老、殘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家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   筆能殺人,亦能活人──訟師也有正能量   古代訟師身上的正能量是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的,一個是他們在訴訟中懲惡揚善,鋤強扶弱,匡扶正義;另一個是他們超乎常人的聰明才智。   官司也風流──那些漂亮的訴狀和判詞   古代的法官們處理糾紛的時候比較靈活,不拘泥

於法律條文,而是從事實出發,遵從聖賢的教誨,酌情處理,追求一個公正的結果。正是這一點,讓我們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領略他們不群的風采,看到很多精彩絕倫的判詞。   見義勇為與見死不救──古代賞罰分明   古代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那是實打實的,不像今天,獎勵若干萬元,授予英雄稱號,披紅戴花就完了。那時,對於見義勇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職的。   擊鼓、攔駕、上書──古人如何陳情上告   據說,早在歷史的傳說時代,也就是堯舜的時候,就建立了陳情上告的管道:「進善旌(提合理化建議)」、「誹謗木」(提批評意見)、「敢諫鼓」。以後的歷朝歷代,都建立了陳情上告的制度,讓民間的冤情可以直達天聽。   御史一出

,地動山搖──古代的巡視工作   「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懾州縣,為不任職。」也就是說,御史出巡的話,如果不搞得地動山搖,官員們好像大難臨頭,心驚肉跳,就不算稱職。   路標背後的故事──古代的舉報箱   從戰國的李悝到漢代的趙廣漢再到南北朝梁武帝,舉報箱經歷了從陶到竹再到木頭的材質演變,從偏僻角落走上通衢大道、城門鬧市,成為人們舉報不法行為的重要途徑。   吃掉廣廈千萬間──古代如何治理公款消費   古代公務招待的名目非常多,比如升官了要招待,稱之為「燒尾宴」;從虛職轉入實職要請客,叫做「開印宴」;參加科舉考試考中了也要喝酒慶祝,叫做「瓊林宴」。   從喝墨水到腰斬──古代如何處罰

考場作弊   古往今來,考試作弊的手段就那麼幾種,反作弊也就那麼幾招,雖然隨著科技的發展形式會有變化,但本質上還是那「三板斧」。   從官辦妓院到禁娼──古人如何對待色情業   管仲開歷史先河之後,到秦漢時期,國營妓院漸漸制度化,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到了唐代,性服務業興旺發達,機構完善、制度健全,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準都得到了全面的提高。   後果很嚴重──古人如何應對性騷擾   現實中,古代的法律對性騷擾的行為懲處是非常嚴厲的,在今天,可能就是治安拘留加罰款,在古代,則可能是人頭落地、小命不保。   滴血認親──古代的DNA鑒定   古代的科技不發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只

能採用滴血認親這種原始的親子鑑定手段。從現在的科學觀點來看,滴血認親是不可信的。   保增長是主流──古代的計劃生育   中國古代的計劃生育與今天是截然相反的,主流是鼓勵生育,刺激人口增長。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這種人口政策在西周的時候就開始推行了。   少林也當釘子戶──古往今來話拆遷   宋神宗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拆遷補償法規。補償的方式跟我們今天差不多,分實物補償和貨幣補償兩個部分。   求四鄰,托仲介──看古人如何買賣房產   在古代,對於待售房產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是親屬、四鄰。這種規定在宋朝的時候就有了,出賣房產要「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也就是

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不是租房子的,而是親屬和四周的鄰居。   應急的房產稅──古代如何對房產徵稅   房產稅在古代主要是一種財政應急的臨時稅種,從宋朝以後,漸漸有了常態化的趨勢,而且是作為一種地方稅,主要是用來解決軍費開支激增、維護地方治安等問題。   抓衛生、拆違建、治理占道經營──古人如何維護市容   《周禮》這本書裡介紹了兩種公職人員,一個叫「司市」,一個叫「胥」,這兩種政府工作人員的職責中就有管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治理不法攤販、占道經營等內容。其中,「司市」可以視為城管大隊隊長,「胥」則是城管隊員。   「火門」──古代的貨幣戰爭   在古代,造假鈔的行當有一個別稱,叫「火門

」。這是因為古代的貨幣以金屬貨幣為主,在造假的時候需要冶煉,後來,「火門」就成了造假鈔的代稱,包括偽造紙幣的行為。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品安全三千年   在古代,食品安全也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例如有唐一代,就有多位皇帝因為飲食問題丟掉了性命。一國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砍手砍腳打屁股──古人如何抓環保   在古代,很早就設立了自然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機構。當初,舜接受堯的禪讓,登上帝位,在組閣的時候,任命伯益為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部長,官名叫「虞」。   鰥寡孤獨皆有所養──古代的社會保障   為了救濟社會的弱勢群體,例如鰥(老而無妻)、寡(

老而無夫)、孤(少而無父)、獨(老而無子),古代的官方和民間都付出了很多努力,採取了種種措施。   伯樂一顧,其價十倍──古代名人廣告   古代名人廣告雖然不像今天這麼普遍,但三教九流、各色人等都有參與,皇帝、宰相、詩人、書法家都在有意無意之中充當了代言某種商品的名人。   廣告一路走來──古代廣告面面觀   看過《清明上河圖》的人一定對北宋都城汴梁街道的繁華和商家的雲集印象深刻,店鋪門前形形色色的招牌就是廣告的一種,也就是今天的戶外廣告。  

遷讓房屋訴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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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遷讓房屋訴訟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3版)

為了解決遷讓房屋訴訟的問題,作者呂錦峯 這樣論述:

  有口皆碑的《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堂堂推出3版!   「婚姻、繼承、職場、消費、交通」等生活上遇到法律問題,   是你、我都可能會遇到的事情……   呂錦峯律師依據現行法令做出最完整的修正,   每篇皆利用實際故事,帶您了解如何解決棘手的生活法律,   讓您面對法律時,不再手足無措!     擁有本書,您不僅能得到法律常識,   更能保護自己,還能保護最愛的家人與朋友!     ◎這些誰都會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您答得出來嗎?!     先看看以下問題,您知道如何處理嗎?   □配偶移情別戀另組家庭,要如何離婚?   □我的小孩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怎麼辦?   □

父親過世遺有大筆債務,怎麼辦?可以不繼承債務嗎?   □我當別人的連帶保證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老闆片面減薪,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上網買東西可以無條件退貨嗎?   □有人在網路上誹謗我,怎麼辦?   □發生車禍,在現場該怎麼辦?   □禮劵過期還可以使用嗎?   □先生在大陸包二奶,怎麼辦?     這些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您答得出幾題?是不是答不出來呢?那麼我們再來看一則故事。     ◎真實的生活法律故事,無時無刻發生在我們身邊?!     讓我們來看看這則真實故事:   佑祥與春鳳的母親早逝,自幼即由其父明德撫養。明德不久前因心臟梗塞死亡,銀行的存款1,000萬

元,過世1年前佑祥因為做生意,曾向明德簽下借條周轉300萬元尚未清償,而春鳳3年前結婚時,明德亦曾贈與春鳳200萬元當作嫁妝,另外,明德過世的喪葬費用100萬全都由春鳳支出。請問佑祥、春鳳若無法達成分割遺產協議時,如何分配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是一則有關繼承的真實故事,這樣的生活法律問題,相信您我都有可能面對到,但您知道怎麼處理最符合法律規定又比較不傷兄弟姊妹的感情嗎?答得出來的人一定極為少數。而這一本《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  3版》,就是為您我這樣想要圓滿處理事情的人準備的!有了此書,不管現在或未來,在面對任何生活法律問題時,都不需要再擔心了!     

 ◎王牌律師用50個生活法律故事,教您如何處理生活法律問題     作者呂錦峯博士,執業近三十年,服務了無數無助的諮詢者,此次《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  3版》依據現行法令做出最完整的修訂,以專業的角度、關懷的眼光、輕鬆的筆觸,撰寫了這本能幫助您我解答生活法律的專書。本書主要內容如下:     1. 10大類家庭必備的生活法律百科   遇到法律問題,六法全書太厚不知道從何看起,網路也查不到,就算查出來也不一定對……。作者呂律師將本書分成婚姻、親子、繼承、債權債務、職場、消費、網路、交通、不動產、刑事程序共10大類,舉凡您該知道的生活法律常識都在裡面,通通都在裡面,好查

好讀又好看,別說您用不到,保護自己、保護您愛的人,都需要這本書!     2.用50則故事解說生活法律問題   熟悉兩岸法律事務的呂錦峯律師,運用上述10大主題,精選了50個大家最關心、也最常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像是「我的小孩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怎麼辦?」、「老闆片面減薪,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這50個故事,皆以「故事案例」搭配口語化的解析方式,讓您輕鬆好懂。此外,呂律師還使用「律師叮嚀」提醒大家實際處理時應該注意的「眉角」(台語),並貼心地運用圖示,搭配可愛的插圖,將繁複的處理法律問題過程,簡化成一目了然的圖表,最後還彙整相關法條方便大家對照。也就是說,本書跳脫過去法律書的冰冷艱澀印象

,讓您在輕鬆的閱讀過程中,吸收到最需要的生活法律常識。     3.王牌律師的用心大家都看得到   呂錦峯律師常從社會新聞中,看到一般社會大眾因為欠缺法律常識,而吃盡苦頭的情況。而法律問題是每一個人一輩子難以迴避的必修學分,所以起心動念想要寫一本大家都看得懂且願意看的生活法律書。也因此,本書不僅有真實故事、有專業解析、有殷切叮嚀、還有法條整理。有了本書,您可以了解真實人生、明白法律常識、規避各種風險、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自我的權益!     ◎本書5大特色讓您輕鬆吸收法律常識     1.呂律師近30年執業經驗,好專業!   本書作者具有台灣及的律師證照、法學博士的學歷,執業近30年的資歷,對於一

般生活法律案件的處理有豐富的經驗。書中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都是作者實際處理的案例,是您面對法律問題時,最佳的參考!     2.用「故事」解說生活法律問題,好理解!   本書為了貼近讀者的日常生活方便閱讀,不以法條說明的方式講解法律問題,而是用實際的案件舉例、口語化的方式說明,讓您可以輕鬆閱讀!     3.運用「圖示」掌握處理重點,好全面!   一般案例的說明詳細卻略顯瑣碎,常常整篇看完仍然一頭霧水,沒有整體的概念。本書在編排時,每個案例皆用圖示的方式整理個案重點,讓您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掌握案例的法律重點及處理方向!     4.「律師叮嚀」提醒「眉角」和「撇步」,好貼心!   一般法律書大

多限於法律問題的解答,但如何依法律程序處理以及實際處理時應該注意的「撇步」(台語)卻常常沒有提到。本書除了告訴您案例的解答外,還將處理時應該注意的「眉角」(台語)以「律師叮嚀」的方式提醒,讓您能更順利面對法律問題!     5.內文搭配活潑插圖,好生活!   本書擺脫一般人對於法律書籍的冷硬印象,在編排處理上盡量活潑、溫暖化,繪製插圖讓您閱讀起來不枯燥無味,可以將書中所提生活法律內容,完全融會吸收!

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遷讓房屋訴訟的問題,作者董建廷 這樣論述:

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我國禁止權利濫用之明文化,以防止過度極端的權利行使為目的,在實務上時常作為被告引為訴訟上抗辯的最後一道防線,總共累積了近三萬筆判決,其中拆屋還地相關的案件即一萬多筆,法院在判斷原告之訴訟上主張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時,如何操作權利濫用的規定進行具體化,值得研究整理。第二章先由權利濫用的基礎理論出發,探討同為民法第148條的誠信原則以及公共利益,與權利濫用間的相互關係為何,分別以我國立法史、比較法上發展、各規定之功能的角度觀察,比較法主要以我國立法時曾參考的德、日立法例為研究對象,本文認為權利濫用應為誠信原則的下

位概念,並且與公共利益是互相獨立而平等的規定。第三章及第四章則是具體化的觀察,第三章先從比較法出發,考察德國及日本在實務上如何操作權利濫用,以及發展出何種類型,可以供我國參考。第四章觀察我國實務上發展,以適用權利濫用的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整理法院如何進行權利濫用的審查,最後整理出七種類型:越界建築、借地建屋、合建契約、利用第三人請求返還、買受被無權占有土地請求返還、妒嫉建築、行政機關請求人民拆屋還地,在判斷上,重視主客觀要件的比重會隨著請求權人及被請求人的法律上關係緊密程度改變,有契約關係的當事人間,較重視主觀要件判斷,沒有契約關係者,則較重視客觀要件判斷。最後,也整理我國實務對於公共利益判斷

的具體化,主要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方式,並且適用上非常限縮,在判斷上常與權利濫用一起進行,並沒有明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