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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楊士隆所指導 吳金白的 酒後駕車肇事再犯危險因子之研究 (2010),提出酒駕 公共危險罪移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駕肇事、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危險因子、酒癮。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侯崇文所指導 黃舜榕的 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政策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條例、政策利害關係人、公共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酒駕 公共危險罪移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酒駕 公共危險罪移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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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肇事再犯危險因子之研究

為了解決酒駕 公共危險罪移送的問題,作者吳金白 這樣論述:

酒後駕車肇事不但造成自己及家人終身的遺憾,亦殃及無辜家庭的破碎,為何在採重罰政策的情形下,仍無法有效的抑制民眾酒後駕車之現象,從99年全國A1類交通事故案件中,因酒駕失控肇事即佔952件,死亡567人,可見酒後駕車現象的嚴重性;然而民眾為何會一再重複犯酒後駕車?促發其再犯酒後駕車的情境因素如何?可否針對酒後駕車行為人本身之生理、心理及家庭因素,與社會情境、政策面因素等,研擬預防改善之道,均係本研究的動機與目的。本研究之方法採官方案例次級資料分析法及質性訪談為研究方法,以曾於國道第八警察隊轄線發生酒駕肇事,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之行為人為對象,施與焦點團體訪談,以蒐集行為人再犯肇事之歷程與

親身經驗,暨經由國道第八警察隊建檔之肇事案件統計分析,與研究者本身為執法者實務經驗,形成三角檢證民眾再犯酒後駕車肇事之成因。本研究發現酒駕肇事再犯之行為人,以中年男性居多,教育程度則以國(高)中職程度者最高,職業類別亦多為工人,被查獲原因均為肇事後於警察處理現時場查獲,肇事時間多為夜間至凌晨,喝酒的原因以習慣性飲酒、同事、朋友聚會居多,而肇事再犯之行為人中,以每天須駕車者的情形最為嚴重,因此可印證飲酒的機會與次數越多,其再犯酒駕肇事之機率就越高,從被查獲的案件中,再犯之比例高達59﹪以上,再犯的原因則以「僥倖」心理最多,其次是風險認知不足,再次則是因為沒有交通工具摘要年 II 中正大學 e-T

hesys(99學 度)可搭乘或翌日需要用車及為了濟經及便利考量,雖有飲酒仍執意駕車;以至於法令政策雖採重罰政策仍嫌過輕?,及執法攔(稽)查率偏低等。從本研究之分析與發現酒後駕車再犯之成因,提出下列預防建議:一、加強宣導與教育酒後開車風險與危害之認知。二、端正社會風氣,破除交際應酬及敬酒、拼酒文化陋習。三、立法提高酒類價格以價制量有效降低飲酒人口減少酒駕肇事,四、規範指定駕駛政策並強化大眾運輸網絡及效能。五、加強執法密度提昇攔查頻率。六、增加被逮捕之風險。七、對有酒癮之酒駕肇事行為人施以強制性保安處分。八、降低失業率,提高就業機會。九、整合社區資源導入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由警察、村里、社區共

同鑑別出有酒精依賴、酒癮之高風險民眾,避免再犯。

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政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酒駕 公共危險罪移送的問題,作者黃舜榕 這樣論述:

鑑於國內輿論在交通的公共議題焦點,近年來多集中在「酒後駕駛違規行為」上,八十八年四月並將「酒後駕駛違規行為」納入刑法,以公共危險罪處罰,從五十七年迄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歷經十一次制定修正異動中,就逐次採取加重處罰之立法,且其處罰在短短的近五年中提高了將近十二倍;如此之「處罰政策」是否失當或得法?為本研究重點。 本研究主要係以交通管理者、酒後駕駛違規者及一般民眾(利害關係人)的觀點,衡酌處罰政策執行多元環境,透過以問題為核心的政策分析,針對「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政策」之「法制」及「政策」層面,瞭解及探討其危害交通嚴重度與衍生的法律責任,對交通安全、秩序影響;與由國內外酒

後駕駛違規防處政策相關文獻,酒後駕車執法情形及酒後駕車肇事及違規案件基本特性統計結果研析;並以「酒後駕車處罰政策動向研究」之問卷調查資料,衡諸利害關係人的認知、期望;設計其相當的「處罰政策」,冀能提供交通主管部門交通立法與擬訂交通安全之處罰政策之參考,並做為執法機關勤務規劃之依據及教育單位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內容之參考。 本研究結論指出:從「法制、政策層面」來看,衡酌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政策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概況,民國八十六年至民國九十一年近六年,酒後駕車行為始終具交通高危險性;研析內涵確難以週全,惟此並不代表「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政策」之「加重處罰」失當或無法達成改善其行為之

目的;而係因整體交通環境,多元因素、困境,諸如車輛的級數成長、無良好社會飲酒風氣、預防機制的不足等等之主成因,不易克服;因此本研究乃提出方案設計:以「維護交通秩序與確保交通安全」為總目標,透過政府工具操作,標本兼具的各項策略運用,協同歩調的有效執行;冀期目標願景之逹成。 關鍵詞:酒後駕駛、違規行為、處罰條例、政策利害關係人、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