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界址爭議判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重測界址爭議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志方所指導 張家維的 論時空法則在土地法規上之運用—以空間變遷之土地所有權屬之認定為核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時空法則、法學方法、土地法規、空間變遷、土地所有權屬之認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重測界址爭議判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重測界址爭議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重測界址爭議判例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論時空法則在土地法規上之運用—以空間變遷之土地所有權屬之認定為核心

為了解決重測界址爭議判例的問題,作者張家維 這樣論述:

本研究將時空法則作為法學方法運用於土地法規,對空間變遷之土地所有權屬之認定進行解析,進而應用時空法則作為研究法學之方法基於人類與法律皆離不開時間與空間之要素,本研究將實定法或相關制度以時間與空間關係為經緯,歸納出各種時空法則,進而發現權屬認定之時空法則。於研究中舉空間變遷土地所有權屬之事例,並以時空法則進行探討現行土地法規對私有土地所有權擬制消滅制度與土地回復原狀後之請求權時效制度,並實際運用時空法則進行事實及法規適用與時間關係之判斷,對本研究事例之事實與法律上時空關係進行解釋。在研究方法上除文獻分析研究外,主要是運用時空法則,進行土地所有權屬之認定,以及土地回復原狀後之回復請求權之時空關係

,並就事實與法規面交互審視,來尋求相關法規解釋之妥當性與安定性,並嘗試發現法與時轉的應有思維與可能之法律續造,並以土地法規中有關之程序失權與實體失權之規定,歸納其中之時空法則與可能權屬,作為運用新方法探索法律之訓練,進而發現新觀點或新思維,最後提出本文運用時空法則於土地法規之結論與建議,對土地法學研究進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