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池泰毅的 人身保險招攬爭議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白象文化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李惠娟的 家族辦公室發展及其監管制度 (2021),提出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族辦公室、家族企業、企業傳承、公司治理、金融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因為有 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連漲五年的基本工資,明年可能要凍漲?

2016基本工資調漲1.5%的提案,被工商團體以「經濟成長率低迷」為理由,全力封殺,但同時勞工團體喊出的訴求:是26K,並呼籲勞動部制定出一個公開透明的計算公式,讓基本工資能夠真的保障勞工生活,不過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制定的是一個「參考用公式」,做為審議會協商時的依據。因此工資審議會決定,將2016年的調漲問題延到11月討論。其實台灣早在1988年就開始調整基本工資,但在1997至2007,曾因為亞洲金融風暴與大量產業外移,工資凍漲長達十年。面對工資到底怎麼算、需不需要參考公式,勞、資、學、政四方,都有自己的看法,而目前台灣主要參考的指數有三個:消費者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與失業率,但對於參考指數的採用,還是有很多爭議,到底基本工資應該要怎麼算?讓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的作法。

在全球工時最短的法國,是由法定最低薪資委員會(SMIC)決定薪資調整,在每年1月與7月都會舉行工資調整的會議,除了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最低所得者購買力以及政府年度經濟報告外,只要通膨在一年內超過2%,政府就會馬上啟動調整機制,招開調整會議,就算經濟再不景氣,最低薪資還是必須依法參考物價指數調整,除了法律規定之外,法國更是經常性的發起大罷工,與資方進行薪資調整的談判。

而在韓國,最低工資則是由最低工資委員會制定,從2011年開始,近五年來的最低薪資調整,每年都超過5%,2016年的漲幅更高達8.1%,創下五年來新高,這樣的數字也不禁讓人好奇,到底韓國是怎麼算出來的?根據韓國最低薪資委員會提供的資料,韓國最低薪資主要參考的指標有三個:勞動生產力和利潤分配的比例、勞工生活開銷與比較性勞工薪資,2005年更加入所得分配比率,並且在每年的調整會議上,檢討上一期的計算方式。這些以勞工為主的指標,加上發達的工會組織,讓韓國就算受到MERS疫情的影響,經濟成長不如預期,還是爭取到一定程度的調整。

當然,基本工資沒有完美公式,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萬靈丹,但在台灣參考公式不明,勞資雙方認知落差的情況下,要確保基本工資能夠真的保障勞工生活,我們仍需要檢討與協商,現在勞動部已經著手擬訂基本工資的參考公式,能否在11月的審議會,提出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成本的方案,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家族辦公室發展及其監管制度

為了解決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問題,作者李惠娟 這樣論述:

「富過三代、百年傳承」是所有家族企業的夢想。臺灣部分的家族企業由於事先未做好傳承規劃,並無接班人才帶領家族企業成長,導致後續家族內部紛爭、進而危害家族財富與公司治理。隨著台灣財富逐年增長,家族企業也開始意識到傳承規劃的重要,紛紛尋求專家為其設立家族辦公室,或針對某些需求諮詢專家意見,導致了家族辦公室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 「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FO)」在歐美行之有年,專為富裕家族提供投資、稅務及法律等服務,管理並分配其家族資產,使其資產能有效利用,家族事業能永續傳承,維持家族成員既有利益,進而創造財富分享成員,更甚者亦能善盡社會責任義務,回饋大眾。 家族辦公

室是否要監管,又該如何進行監管?目前在各先進國家與地區各有不同的做法。本研究計劃即就幾個華人家族辦公室設立最多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地,同時也是全球家族辦公室的匯集地,來探討各地區的監管政策及其採取鼓勵發展的措施;並拜訪相關業界的專家們進行深度訪談,以了解台灣目前家族辦公室的運作情形,及對產業監管的意見。進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檢視目前家族辦公室的運作模式,以期能提出符合一般台灣民眾期待、維護公眾利益,且未來在監管上可行的方式,能作為台灣家族辦公室在其設立及運作上監管的具體建議。

人身保險招攬爭議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為了解決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問題,作者池泰毅 這樣論述:

  賺錢不容易,但賠錢可以很快!聽保險業務員說,更要聽聽律師怎麼說。   ◎報喜不報憂!沒有告訴你投資有風險,光是匯率損失,就可能吃掉你的本金,更別提那見不得人的投資績效?   ◎牛再肥,也只有一層皮!辦房貸繳保費,除了可能的匯兌虧損、投資虧損外,還得繼續繳利息給銀行?   ◎消費者培力!金融消費者除了量力而為、堅持投資紀律外,更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建立正確投資觀念。   投資有風險,金融消費者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   金融服務業也應該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觀念,   納入企業經營的核心價值中。   投資本有風險,有賺當然也會賠,除了量力而為、堅持投資紀律,   

金融消費者更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   把招攬爭議案例介紹給金融消費者,   除了可以幫助消費者了解如何保護自己,   建立「消費者培力」外,   同時,也在提醒金融服務業,   應時刻優化招攬技巧,   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觀念,納入企業經營的核心價值中。   作者為執業律師,長期處理保險爭議案件,   也持續在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講授「保險招攬爭議」、   「招攬處理制度之查核」、「公平待客原則解析」等課程,   現在把這些經驗彙整成書,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金消法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