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擔保品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銀行法 擔保品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和高朝樑的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東展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李冠廷的 我國小額匯兌管制之研究-兼論智能合約之導入 (2021),提出銀行法 擔保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金融、智能合約、監理科技、電子支付、小額匯兌、金融監理、去管制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曾頤達的 銀行不法授信之內部控制-以董事監督義務為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授信、內部控制制度、監督義務、獨立董事、企業社會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 擔保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 擔保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銀行法 擔保品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銀行法 擔保品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我國小額匯兌管制之研究-兼論智能合約之導入

為了解決銀行法 擔保品的問題,作者李冠廷 這樣論述:

受惠於近年之科技進步,將技術與金融業務結合的各種科技金融技術快速發展,同樣的,金融監理單位也嘗試運用前沿科技提高監理能力。其中的智能合約技術藉由區塊鏈科技提供的技術基礎,具有可追蹤性、自動執行及不可修改等特性,在節省金融交易成本、去中介化、提升交易安全等層面上,被寄予厚望。而在金融監理層面,智能合約之使用可使監理機關更直接的監控金融業者活動,幫助監理機關降低資訊落差可能造成的監理漏洞,並且智能合約自動履約的性質,也能用以降低金融交易中的結算風險。 另一方面、我國電子支付業務在近年的發展飛速,已經成為大部分民眾日常生活中的一部份。自然對於電子支付業務的規範與管制,也成為一項重要問

題。目前我國在電子支付業者營業項目中的小額匯兌業務上所採取的嚴格管制模式,已與外國近年發展之管理架構,出現明顯不同。導致相較日益龐大的小額匯兌業務市場規模,經營小額匯兌的業者卻非常少,且得以經營小額匯兌業務之業者,仍多是傳統的銀行業,此不僅與國外現況有顯著差異,也造成我國的小額匯兌業務市場存在形成寡占市場之風險。 本文認為相較於他國近年來對於新興金融業務,多採取去管制化的原則進行監理,以鼓勵非傳統金融業者進入市場。我國在小額匯兌業務的管理上,直接採用類同於大型金融中介機構的管理模式,除忽略支付業者與大型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角色上的不同,除導致技術進步和創新被侷限,也與近年推廣普惠金融的趨勢

違背。 故本文擬對我國現行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規範進行探討,就我國對於非銀行業者經營小額匯兌業務進行嚴格限制之規範目的、必要性以及減輕管制密度之可能,進行討論。本文首先介紹智能合約技術、法律定性與在金融監理業務上使用之可能,之後整理、比較我國與歐盟、新加坡對於小額匯兌業務管制規範上之異同。並討論如在我國小額匯兌業務之集中結算平台中加入智能合約架構,是否有法規範上鬆綁之空間。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銀行法 擔保品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銀行不法授信之內部控制-以董事監督義務為核心

為了解決銀行法 擔保品的問題,作者曾頤達 這樣論述:

銀行健全穩定發展關係著一國經濟發展之良窳,而授信業務係銀行日常經營最普遍也最重要之一環,然近年我國爆發之不法詐貸案金額屢創新高,令人深感憂慮,因此本文乃針對商業銀行,欲探討我國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應如何改進方更臻符合當今金融環境。本篇論文總共有六章,除了第一章之論文簡介外,於第二章介紹銀行授信業務以提供銀行運作之相關背景知識;於第三章將比較我國法規範與外國之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文件有何異同,乃至於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應如何落實;於第四章本於董事負有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有效運作之最終責任,將深入探討董事監督義務之內涵,並輔以美國與日本之比較法上研究;於第五章針對銀行董事監督義務,藉由近年

幾起重大詐貸案件,思考我國銀行董事監督義務如何形塑;最後在結論部分,本文認為董事監督義務有必要分就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予以一明確之權責劃分,並在董事監督義務內涵中納入金融監理規範以充實抽象之負責人注意義務,同時強化獨立董事取得資訊之多重管道,建立董事個人問責機制以釐清其督導管理之責,而為實現銀行永續經營之目標,並發揮產業影響力推動其企業客戶永續轉型,董事應思索如何於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