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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 缺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德恩寫的 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 和蔡信夫,林惠雪,黃惠君的 審計學原理(五版修訂)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馬康玲的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2021),提出關係人交易 缺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吹哨者保護、內部通報機制、吹哨獎勵制度、企業舞弊、銀行內部控制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劉信婷的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表決權、交叉持股、交叉表決權、股東平等原則、資訊揭露的重點而找出了 關係人交易 缺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關係人交易 缺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關係人交易 缺失的問題,作者詹德恩 這樣論述:

  法令遵循已是全球金融業,乃至於所有企業的重要課題,法令遵循是什麼?洗錢防制與反資恐是法遵工作?內部稽核與法遵關係如何?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乙書將給您答案。     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一書,可以提供金融從業人員瞭解法令遵循業務的內涵,更可以做為參考工具書;當然,對將來有志從事法令遵循工作的學生,本書更是必讀著作。     Compliance is already a pivotal issue for all financial industries globally as well as for other companies. What is compliance

? Are AML and CFT part of compliance?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l audit and complianc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s in Compliance will give you the answer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s in Compliance can provide those working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inner wor

kings of compliance, and can further be used as a reference book. This book is a must-read for all students who aspire to work in compliance in the future. 聯合推薦     詹德恩博士不論在實務歷練或學術研究,都有出色的表現。   實務上,德恩博士曾經長期參與政府的犯罪偵防工作,目前則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的法遵業務,實戰經驗豐富。   學術上,德恩是犯罪防治研究所的博士,在大學任教多年,發表論文、出版專書,對金融犯罪

問題及法令遵循制度,尤有深入的研究。   繼十年前(2011)出版「金融調查」專書之後,德恩博士今年再將其實務經驗與研究心得,寫成《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一書,就法遵制度的重要問題作深入的探討,兼具學術與實用價值,為我國法遵制度的發展作出貢獻,特為推薦。——司法院前院長  賴英照     這是一本法令遵循的教科書,更是公司治理的工具書,當你打開此書,洗錢防制就此展開!——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入門學習兼具實務探討的好書。   德恩是國內罕見兼具產、官(FIU與金融監理機關)、學三方面資歷的法令遵循及洗錢防制專家;本書完整涵蓋法令遵循業務重要議題,深入淺

出的介紹法遵理論與實務,不僅適合學生入門學習,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而言,也是具有實務參考價值的好書。——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  吳當傑     法令遵循是現代企業,尤其是金融相關事業的基本規範,其目的在確保企業經營者運用企業龐大資源追求營業利潤時,能在法律許可的框架範圍內活動,以保障股東、債權人及交易相對人的權益。我國法令遵循制度最早實施於信用合作社,很快就適用於保險、銀行等行業。由於借鑒於外國法令,一般大眾比較陌生。詹德恩教授精熟於犯罪防治學理,對金融監理兼具理論與實務,他的最新著作《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是想要瞭解法令遵循制度者最佳指引,也是金融事業希望符合法令遵循要求的

重要參考規範。特予推薦!——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陳彥希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為了解決關係人交易 缺失的問題,作者馬康玲 這樣論述:

本文先以2017年永豐銀違法放貸遭金管會重大裁罰案為檢討案例,分析為何在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已施行多年且十分完善之際,銀行之大股東仍可繞過內部規範及層層的內部控制制度,將銀行資金違法的放貸給利害關係人使用,且事件爆發之原因,亦非憑藉金融檢查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下主動發現,反而是因為內部人士的吹哨才使弊案曝光。儘管在事件爆發後,2018年金管會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2條,強制銀行業須建立檢舉制度,希望藉由銀行業檢舉制度之建立以補強現行內控制度之不足,但該條規定仍屬一般性及架構性條文,實際上吹哨者制度是否能夠有效運作,吹哨者勇於揭弊的心態至關重要,要真正鼓

勵揭弊,適當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明確的吹哨規範及程序、有效的吹哨者保護機制,進而達到勇於吹哨、安心吹哨的防弊目標。我國政府擬訂定了第一部涵蓋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法,並將犯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納入揭弊範圍,想藉由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案,將吹哨者保護機制中有關受理揭弊機關、揭弊程序、禁止不利措施原則、救濟內容與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報復行為人責任、身分保密等重要性及原則性之事項訂定規範,提供安心吹哨之保護措施、型塑吹哨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為避免未來現行我國吹哨者制度最終在執行上流於形式,考量美國之吹哨者制度已實施多年

,也因特定事件之發生而歷經多次修正,故本文希望可透過對美國吹哨者之法制設計及實務運作經驗之探討,作為我國銀行業未來應如何建立有效檢舉制度之方向及建議。

審計學原理(五版修訂)

為了解決關係人交易 缺失的問題,作者蔡信夫,林惠雪,黃惠君 這樣論述:

  本書改版,係參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56號至63號共8號審計準則公報增修,本次修訂則配合過去一年新發布的64號至68號審計準則公報,更新、修訂相關章節之內容。每章後附練習題亦增錄近期相關國家考試試題以供參考。配合新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本次改版的重要內容詳述如後。   會計師於初次接受委任或續約前,先對客戶之內部控制及管理階層品德加以瞭解,是必要進行的工作。106年6月6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更進一步規範,會計師尚必須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後,始得承接或續任查核案件。該公報自107年7月1日實施日起取代第27號公報「審計委任書」,對於

審計委任書應記載之查核案件條款及相關事項亦有詳盡規範。參酌修訂第五章審計委任書,並新增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相關內容。管理階層提供之書面聲明,除了可用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查核證據外,其本身亦為重要查核證據。參酌106年11月14日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自實施日107年7月1日起取代第7號公報「客戶聲明書」),修訂第四章審計證據類型之書面聲明,以及第十五章向管理階層取得書面聲明,並詳加說明審計人員對管理階層所提供之書面聲明,或管理階層未依要求提供書面聲明之情況,應作出之適當回應。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107年1月23日發布,自實施日107年7月1 日起取代第

6號公報「關係人交易之查核」),除了規範審計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應負之責任外,主要係更深入規範審準公報第43、48 及49號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評估及因應。參酌新增第十五章第五節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修訂第五章查核規劃中對受查者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瞭解。第六章第二節有關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因應107年7月3日新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68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進行修訂。第十七章第四節核閱財務資訊,因應106年10月24日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自實施日107年4月1日起取代第36號公報)進行修訂。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為了解決關係人交易 缺失的問題,作者劉信婷 這樣論述:

交叉持股之法規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交叉持股規模之擴大,以避免交叉持股所衍生出「虛增資本」現象及「董監永保權位」之弊端,並確保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臺灣之上市(櫃)公司大部分為股權集中型之公司,關係企業旗下公司董監事存在家族化之現象,當公司規模逐漸擴展,股權就趨於分散,而控制股東為鞏固其經營權,通常會藉由法律手段增加持股,或提高原先持股之影響力,其中最常見之手段即透過交叉持股來達到穩定經營權之目的。 本文從介紹台中精機、中友集團、廣三集團、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台肥(股)公司、力霸集團、金鼎證券集團曾發生過之財務危機事件開始談起,透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關係企業間交

叉持股對公司治理所產生之不良影響。 從上開案例可以發現,我國之所有權結構多為家族企業之經營模式,與英美國家之不同,控制股東本身雖然持股不高,卻能藉由交叉持股膨脹股東權利,透過虛偽交易美化財務報表,或挪用資金炒作股票,最終發生財務危機,使投資大眾及債權人之權益遭受莫大之損害。 本文研究發現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確實較一般公司交叉持股容易產生弊端,建議修法降低相互投資關係及控制從屬關係公司之表決權行使門檻,並將實質控制關係納入公司法第167條及第179條之適用範圍,避免實質控制從屬關係之企業規避法律規定,將自己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並使從屬公司及其轉投資之他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份一律不得

行使表決權。另外,在資訊揭露方面,除調整通知義務之持股比例外,應要求所有型態之關係企業皆須編制合併報表,方能揭露企業之財務資訊,使交叉持股關係透明化。最後,宜將總管理處及其他非公司組織納入關係企業專章之適用主體,以避免弊端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