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哲勝,李金松寫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和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的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真理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許芳誠、紀宗衡所指導 陳珮芊的 應用最有利標於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之描述性研究 (2014),提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政府效能、資訊服務。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 簡春安所指導 王綉蘭的 地方政府老人居家服務方案委託政府採購評選過程之評估—多元競合模式的初步建構 (2006),提出因為有 社會福利民營化、居家服務、政府採購評選、多元競合模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科技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別在中科、南科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中科、南科各有上億元巨額委託經營標案。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必須大於「標案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然而,中科卻特別大幅降低標準,從「1/10」一口氣放寬至「1/120」。在中科標案標準大幅降低後,實收資本額只有100萬元的「睿綸生技」,剛好低空飛過該標準,最後得標。

南科辦理相同標案並未特別降低標準,依舊順利標出。為何中科卻突然大幅降低?誰決定的、理由為何?對此,中科園區管理局陳銘煌局長完全無言以對,最後推給基層公務員。

2. 事實上,中科園區這個高達1億876萬元標案,在特別降低標準後,由2017年底才成立、實收資本額僅100萬元,迄今亦無任何實績、也未涉足智慧機器人產業的「睿綸生技公司」得標。

我實際調查發現,該公司為鴻海集團佳綸生技公司100%持有的子公司。請問中科管理局為何替特定廠商「量身打造」?

3. 政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案,應維持基本的公正、公平、公開。然而,檢視該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竟然出現「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助理教授」這種莫名其妙的職稱?尤有甚者,評選委員葛之剛,過去明明擔任經濟部高官、現在也擔任一堆具有利害關係公司的董事,評選名單卻以「已退休」試圖遮掩。

此案非常離譜,已在中部產業圈引發一片嘩然,質疑中科高層根本早已內定得標廠商。我要求科技部長必須徹查到底,儘速給社會一個交代。

應用最有利標於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之描述性研究

為了解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問題,作者陳珮芊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探討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使用最有利標決標的價格決策路徑。現今政府鼓勵機關採用不訂底價(即固定價格給付)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知識經濟之採購,但我們發現實際狀況與預期不符。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法規整理、現況與實際案例分析,描述目前政府於資訊服務採購採用訂有底價(即不固定價格給付)之最有利標中常見的衝突,並初步探討最有利標法令制度面與實務執行面落差之可能原因。經由資料分析,本研究發現一個關於資訊服務採購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價格決策路徑的有趣現象:廠商可能是以預算金額為基礎,在衡量對雙方皆為最有利的因素下,提出一個低於預算的投標金額,並以此作為固定價格,才可能提供既可

符合政府需要,且又可對廠商最有利益的產品組合。本研究結果對於政府資訊服務之採購應否採用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應具有啟發性之效果。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地方政府老人居家服務方案委託政府採購評選過程之評估—多元競合模式的初步建構

為了解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的問題,作者王綉蘭 這樣論述:

早期政府以補助老人居家服務方案為主,為配合政府採購法改為公開招標及評選方式。本研究欲以現行政府採購制度下,探討地方政府(社會局)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的評選作業過程,其執行採購評選決策、價值理念及作業流程、評選項目、權重、採購評選模式、分析地方政府與民間單位面對政府採購評選制度所涉及社會工作的專業技術、採取的因應方式及改善途徑等,將研究發現及建議提供實務界、學術界之參考。本研究深度訪談19個縣市政府社會局、16個承攬老人居家服務方案的民間福利服務組織,合計樣本數35個,另以德爾菲技術訪談專家學者25人,書面意見回覆有6人,合計31位採購評選委員,經過2次徵詢意見彙整修正後看法。本研究發現:大多數

受訪者知悉老人居家服務方案委託的政策與法規。政府與民間單位僅21人參加採購訓練,訓練時數太少。招標作業期程費時需1至4個月;廠商需1、2天至2個月準備服務建議(計畫)書。大部分受訪者認為競爭廠商家數還算足夠。有22位受訪者認為暫不開放營利單位來投標;有5位仍在觀望中,尚待市場化時機成熟;傾向贊成開放營利單位來投標的有24位。多數受訪者建議政府增加誘因。政府採購的價值理念如道德、關懷倫理、尊嚴、競爭互利、公平與正義等層面。大部分縣市政府採用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招標方式。多數受訪者認為採購評選外聘委員人數應多於內聘委員,應遴選社會工作、老人福利相關專長領域的評選委員。從研究者及受訪採購評選委員提出強

制性競標等14種可參考的理論模式,研究者參採及融合建構政府採購評選的多元競合模式,提出建立假設、基本原則、處遇策略及執行方法。本研究建議:一、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廠商)方面須截人之長、補已之短;避免人才快速異動或流失;加強行銷;健全本身資格條件及財務結構;遵守專業倫理與採購倫理規範。二、政府機關方面須決策透明;善用資訊管理資料庫,提升行政效率;採購工作標準化與檔案化的知識管理;增加誘因;重視績效評估。三、採購評選委員方面須具有公信力評選委員做決策;應聘相關領域、專長實務經驗;評選立場超然;評選過程與結果應具建設性;以徵信減少爭議。四、中央制定政策方面須減少信心落差問題;明確公益、便民及不法圖利

之界定;加強資料庫開發與運用;提供優良廠商名單;增加委託專案研究計畫;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五、社工教育與學術研究方面須重視服務使用者及提供者看法;加強政府採購管理的社工實務研究及教育訓練,以提升採購評選決策品質。關鍵詞:社會福利民營化、居家服務、政府採購評選、多元競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