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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敏欣寫的 從家庭到法庭 和鄭津津的 法律倫理學(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鄭瑞隆所指導 游志遠的 家庭暴力事件加害人處遇期間再犯因素之探討-以雲林縣為例 (2013),提出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庭暴力、認知教育輔導、家暴加害人再犯、人格障礙。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 呂炳寬所指導 林琬如的 基層員警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裁量行使之研究-以雲林縣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基層員警、家庭暴力、政策執行、裁量行使的重點而找出了 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家庭到法庭

為了解決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問題,作者吳敏欣 這樣論述:

  本書以五個章節敘述家暴所涵蓋的面向。第一章為概念簡介,待對家暴有基礎認知後,接續章節與案例討論,其服務策略多與此章有關。第二章介紹常見的暴力類型,及其對受暴者的影響。第三章探討受暴者與施暴者在暴力關係中的動力發展,以及該如何面對暴力的議題。第四章提及法律相關議題。最末章則希望受暴者能以「成就更好的自己」之想法作結,開啟人生更美好的扉頁。全書以簡單、清楚的文字寫成,淺顯易懂。   不論是準備從事家暴工作的學生,或是與家暴相關的社工、網絡人員,能透過理解個案處境,了解不同階段的服務資源,以同理心陪伴受暴家庭;對於相關議題感興趣的民眾,能透過認識家暴的類型、了解社工系統的服

務內容,在適當時候伸出援手;若為受暴者或施暴者,也能透過了解各個服務系統的概況,學會向正式系統求助。本書適用於不同領域的族群和不同年齡層的讀者,只要願意了解家暴相關議題,人人都能扮演彼此最堅挺的堡壘、最堅強的後盾。  

家庭暴力事件加害人處遇期間再犯因素之探討-以雲林縣為例

為了解決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問題,作者游志遠 這樣論述:

雲林縣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呈現年年成長的趨勢,裁定認知教育輔導處遇人數逐年增加,據主管機關統計顯示,接受處遇的加害人再通報率約介於8%~20%之間,本研究探討曾受處遇加害人在保護令期間的再犯因素。欲了解家暴加害人主觀認為被判保護令與強制處遇所帶給他生活上具體的影響;了解處遇計畫,對加害人與被害人相處方式帶來的影響;了解加害人再犯事件發生時的情境與心理狀態,並確認促發其不遵守處遇計畫且再犯家暴行為之關鍵因素;了解加害人個人在再犯事件後的轉變。本研究以質性研究的方法進行,採多個案、多元資料來源,分析7位經由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委託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精神科進行認知教育輔導的加害人的書面鑑定資料及深度訪

談內容。從分析鑑定報告書發現穩定靜態危險因子的早期不良的原生家庭與人際經驗,型塑人格障礙與衝動行為模式;合併動態危險因素中受訪者近期挫折壓力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發生,有人格與情緒控制問題者易再犯。從訪談內容發現加害人對保護令態度負向有敵意,向他人控訴造成個人生活衝擊變化,核發初期會暫時壓抑負面情緒,且戰且走。進入團體後獲得他人理解與情緒支持、學員間共鳴共謀,輔導課程會提升加害人對法律與社會規範的見解、學會覺察高危險情境,發展出暫時的阻斷方法,發展出節制飲酒的策略,也受到團體歷程中重大事件的啟發,返家後會暫時緩和衝突對立。造成加害人於社會監督期間再犯因素的『社會環境情境因素』有長期累積的失業或工作不

穩壓力使情緒失控,外配-認知與文化習慣及語言差異使衝突升高,將暴力合理化為管教子女,暫時性的阻斷策略失敗;『生理病理因素』有外歸因-把責任推給別人及酒精,以此卸責;『心理病理因素』主因為人格障礙因素或精神狀態不穩定,合併有害怕失去控制與重新取得控制的矛盾衝突,未意識到自己已非年輕,被害人的需求已不容忽視,驗證性偏誤疑心外遇,想像與恐懼關係會終止。再犯事件後加害人會轉變透過第三者溝通、希望藉由關心孩子的行動逐漸軟化被害人的態度,努力投入工作改善經濟(示弱求和),忍住不要立即反應(稍後再談),再度確認節制飲酒的目標及方法,改變相處態度,順從被害人,再犯後增加正向的生活作息及社交活動,也有加害人出現

絕望感與欲自殺逃避再犯事件後受懲罰而累積的壓力。研究結論,加害人挫折壓力承受能力不佳,而心理病理因素一日不除,暴力就如影隨形,若能勘破因果,孽緣也會變善緣,再犯事件後的因應是改變暴力模式的契機。研究者建議修法要積極進行三級預防提升民眾提升民眾(含加害人)的道德感、法律常識與守法態度,對兩造間倡導修復式正義,要修法加強加害人輔助,檢討違法罰則不足以預防犯罪的不足處,要增加輔助加害人的社工師,並提升加害人處遇之專業效能。此外要強化處遇輔導課程的療效,建議法官要多裁長期的強制處遇輔導,給加害人改變自己的機會,要建制加害人的家庭訪查及關懷輔導機制,並強化認知教育處遇專業人員的督導制度,建議設立專業化的

強制戒酒機構及輔助資源,設立治療成效評估的委員會以督促加害人改變。

法律倫理學(四版)

為了解決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問題,作者鄭津津 這樣論述:

  本書詳述律師、法官與檢察官在執行其專業工作時,可能面臨之專業倫理問題,以及因應這些問題應遵守之倫理規範,其中包括相關理論、判解、函釋、懲戒個案、評議書等。另外,為協助讀者準備國考,本書收錄與「法律倫理學」考科有關之考試題目與參考答案,期能使讀者透過閱讀本書對從事律師、法官與檢察官工作應有之專業倫理有體系性的瞭解,同時亦有助於國家考試的準備。

基層員警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裁量行使之研究-以雲林縣為例

為了解決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問題,作者林琬如 這樣論述:

近年來,經由大眾媒體的報導可以發現家庭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家庭暴力問題之嚴重性及普遍性逐漸浮現人們眼前,政府因而陸續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保護我國婦女及兒童的人身安全。警察人員是整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可提供24小時快速提供救援服務的高可見度執法人員,因此於家暴防治網絡中扮演著非常的重要的角色。政府雖然以公權力介入家庭的私領域以保護受虐婦幼,然而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時,受”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等傳統觀念影響甚重,故多以勸導和解方式取代積極介入,避免主動介入。雲林縣為一個以傳統農業社會為主,長久以來婦女被灌輸以男性為主流的思想下,於遭受家暴迫害時,受”家醜

不可外揚”的心態影響甚重;因此,本研究企圖從基層員警的基本認知、警察機關組織,以及執行環境等三方面因素,探究影響雲林縣基層員警裁量行使情況為何。 而研究發現茲分述如下:一、 基層員警的基本認知影響裁量行使情況 相較於以往,員警已願意付出較多的心力去關注遭受家暴的受虐婦幼,然受虐婦女受傳統「家醜不可外揚」之心態影響,不願意接受警方積極的協助。致使員警陷入於法之規定上必須介入、於情理之方面卻又無法積極介入的兩難。在社會輿論、大眾媒體,以及上級機關高度關注該議題的情況下,基於本身較不具備處理家暴案件之專業能力,為降低員警研判家暴情狀錯誤之發生,而有怠於行使裁量權之情況出現,期望藉由將家

庭糾紛之案件一律通報,由專業的社工人員負責後續的篩選及處理工作,致使社工員工作量大增,更甚而導致兩機關之合作面出現困境。二、 警察機關組織影響裁量行使情況 員警相當肯定雲林縣警政機關在家暴防治上所付出的努力,有效改善員警受機關傳統「破大案、抓要犯」的觀念影響,即使是對公共秩序危害較低的家暴案件,仍給予相當的重視。然而,研究亦發現,基層單位相關資源的提供、員警專業素養皆有待加強的空間,方可有效提升員警執行的能力與意願。三、 執行環境影響裁量行使情況 員警表示現行雲林縣居民的家暴防治意識仍相當不足,即使以勇於出面向警方求助,卻仍不願意接受警方更積極的服務(如聲請保護令、通報)。另外

,派出所員警與社政單位之間有聯繫管道溝通不良的問題,致使雙方的互助合作上出現困境。 最後,本研究從健全法令制度、強化警察組織功能、強化社政功能等三方面提出建議,期待提升員警的執行意願與服務態度,方能有效保護受虐婦幼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