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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政府採購常見糾紛及爭議處理研討也說明: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 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 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72條第2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是文化 和左岸文化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生技醫療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李光申所指導 洪嘉駿的 男性肌膚保養消費行為分析暨行銷策略之研究 (2020),提出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男性肌膚保養、消費動機、消費行為分析、行銷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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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價背後的心理學+購物氛圍的心理學(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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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 的問題,作者LeighCaldwell 這樣論述:
《訂價背後的心理學》 從英國財政部到BBC廣播電視公司,都找他幫忙, 讓消費者樂意花更多錢消費。 行銷有四大要素,英國首席行為經濟學家與訂價大師李.考德威爾只活用一種, 就替每個企業客戶平均增加20%毛利! 那個要素就是:訂價。 對許多公司來說,檢視成本結構就算是決定訂價策略了。 但這只是訂價策略的一個小環節。因為顧客怎麼想,比算成本重要,所以訂價絕對不是「成本+利潤」, 而是一門「心理學」!所以你得這樣思考: ◎你的產品,跟什麼擺在一起賣?用「效益矩陣」分析,拉高自家產品價值。 販售環境會暗示顧客:這個產品價值多少?你賣的飲料,通路把你放
在紅酒區還是啤酒區? ◎為什麼每種客層的錢,大賣場都能賺到? 「差別訂價法」讓經濟寬裕的顧客多付、沒錢的顧客也能滿足。 ◎同樣的產品,如何讓顧客多掏些錢出來買? 「錨定法」、「誘餌法」各有巧妙,作者示範如何運用。 ◎不跟著競爭對手打折,顧客還是會照買,怎麼辦到? 面對削價競爭,你有三種不必降價的聰明對策:保證退費、提供迷你版誘餌和促銷方案。哪一種最有效? ◎怎麼漲價才可以不引起顧客心裡的反彈? 賺最多的品項才調漲,但是全力宣傳沒調漲的品項。 ◎小蝦米如何搭售大鯨魚,讓蝦米也可以賣很貴 你得善用異業合作,讓顧客不假思索就掏出錢來。 其他的心
理學技巧還包括: ‧金髮女孩效應:如果有三種選項,中間那個不管有何優點,都會非常吸引人 ‧顧客對你的價格反彈,多半是收費模式,不是總金額 ‧免費贈品的心理暗示──增加購買急迫性,至少有10種手法 ‧從事顧問、諮商,如何建立「訂價結構」,才不會淪為鐘點工? ‧如何利用「他人錢財心態」,增加40%營收? ‧運用心理學來訂價,會不會引起反感?真相是:如果競爭對手用了而你不用,你的業績只會掉光光¬¬…… 本書還有一份「訂價診斷書」,用30個問題,幫助你快速判斷所有廠商、老闆、企劃、行銷人員,喔,當然也包括消費者,最想知道的答案:「這個訂價到底對不對……」 不論你賣的
是什麼,產品也好、服務也好,賣給消費者、別家公司還是賣東西給政府,作者考德威爾都能告訴你幾套心理學(行為經濟學)絕招。 《購物氛圍的心理學》 ◎平常不吃爆米花,為何走進戲院就想買一桶? ◎原本想吃牛丼,看到蛋包飯有人排隊,就決定改吃蛋包飯。 ◎遊樂園沒很多人,過山車、大怒神都不必等,我反而不想去。 ◎去量販店本來只想買兩樣東西,結果搬了一車回家。 不是你腦波太弱,這一切都是商家的「氛圍」搞的鬼! 作者橫山信弘是日本知名企管顧問,擅長以「氛圍」分析消費行為。 他說:「顧客有三種,自燃、可燃、不燃」, 在消費世界,人人都有一個燃點。 本書以心理學法則解
說消費行為, 分析商家如何運用氛圍攻勢,讓顧客心甘情願燒光荷包裡的鈔票。 ◎同步偏誤、沉沒成本與合理化,讓你從可有可無,變非買不可: ‧「到了A,就一定要做B」的脈絡效應,讓你產生同步偏誤: 電影院的爆米花、觀光景點的紀念小物、演唱會販售的周邊商品……, 都會讓你產生「我人都到這裡了,當然非買不可」的同步偏誤。 ‧接著,你會依照「一致性原則」,將消費行為合理化: 沒人想承認自己衝動購物,因此當你手滑買了一堆預料之外的東西, 便會自己騙自己:「這東西我老早就想買了。」(去過好市多的人都瞭。) ‧其他還有「我頭都洗了,乾脆全身一起洗」的沉沒成本效應:
就是這種「我已投入這麼多,豈能空手而歸」的心態, 促使人們在簽樂透彩時一直輸卻一直賭、或在出國旅遊時大吃特吃、掃貨狂買。 ——原因無他,就是想撈個夠本,不然之前的錢就白花了。 ◎顧客有三種,自燃、可燃、不燃,你屬於哪一種? ‧人為什麼會被煽動?因為容易自燃或可燃: 自燃客看似簡單、實則難搞,要打動他們別靠降價,你得訴諸情感,怎麼做? 可燃客最龜毛,你無須催促、讓他們慢慢思考,更別想「一次定生死」。 ‧不燃客自認冷靜、講求邏輯……其實破綻最大! 當店員以實際數據和使用經驗說服,甚至提供更高明的做法, 不燃客就會被攻破,瞬間從不燃變自燃,買到失心瘋。
◎商家這樣引導來客,進入購物氛圍: ‧顧客怕被打擾,卻希望被引導: 顧客上門、買單或拒絕時,你如何刻意製造和緩或緊張的氣氛? 就連店員身上的制服也暗藏玄機——表現出權威感,對方就會被你說服。 ‧氛圍銷售三步驟:呼應→教導→引導: 先讓顧客感覺安心,接著有技巧的教導(商品介紹),減少心理反抗。 最後,以愉悅的氣氛作結,就能不著痕跡的引導顧客做出決定。 還有更多購物氛圍的心理學,你一定得知道: ‧為何降價會讓顧客反感?小心賺到銷量,卻賠掉信賴感。 ‧話術是購物氛圍第一步,卻也破壞氣氛,你得依四種情境,換三種表情。 ‧推銷時熱烈討論後,刻意冷場最
能讓對方「醒腦」,怎麼做? 氛圍對了,你會從不想要變好需要。 所以,你要不控制自己,否則就被購物氛圍所控制。 得獎紀錄 ★ 英國亞馬遜網路書店「銷售技巧」與「產品管理」類暢銷書 ★ 亞馬遜讀者評價五顆星:「買這本書的每一分錢都值得。」 ★「所有商業決策中最被低估、簡化的主題,就是訂價。每個職場人都應該讀這本書!」──英國奧美集團副總監羅利.沙瑟蘭(Rory Sutherland) 各界推薦 《訂價背後的心理學》 美國西北大學行銷學博士、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教授/洪順慶 聖米爾企管顧問公司策略總監暨執行長/潘文俊 「商周財富網」專欄作家/Mr. Mar
ket市場先生 《購物氛圍的心理學》 聖米爾企管顧問公司策略總監暨執行長潘文俊 家樂福全國公關經理何默真 臉書專頁「馬丁垃圾話」版主曾馬丁
男性肌膚保養消費行為分析暨行銷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 的問題,作者洪嘉駿 這樣論述:
從2015年開始,台灣的化妝品市場規模已超過台幣千億元,保養品對於女性消費者已成為日常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然而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與個人對形象的重視,男性對於使用保養品的觀念亦趨普遍,購買及使用保養品的比率也逐年增加。本研究旨在調查男性消費者對於保養品的消費需求,包括其保養習慣、消費需求、消費動機、消費價值觀與參考群體,藉此了解男性消費者對於保養品的消費者行為;另一方面,本研究亦試圖了解男性對於男性肌膚管理中心的接受度。本研究以「北部地區(台北市、新北市)」的429名男性為調查對象,採用網路問卷進行資料的蒐集,並以次數分配、描述性統計、複選題分析、卡方分析與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來進行統計分析。研究結
果顯示:(一)在日常保養行為上,臉部保養是男性族群最重視的保養項目,年齡40歲以下會重視每天保養,保養的需求以改善皮膚的現況(出油、乾燥、暗沉等)為主要訴求,購買通路的選擇上以開架式商店為主,且男性消費者對於保養品單次花費金額平均在500~1500之間。(二)在消費動機上,男性對保養品的動機在於滿足安全需求與社會需求。(三)在影響消費者決策的來源上,最具影響力的參考群體為親朋好友,其次為醫藥專家與使用者證言。(四)對於男性肌膚管理中心的興趣則呈現分歧,顯示該類型的服務在台灣仍在起步的階段。(五)在市場區隔上,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所得都是男性保養品市場中適合的區隔準則,研究建議男性肌膚保養
市場應以40歲以下、未婚、大學學歷、受薪階級為主力市場。最後,本研究也針對上述的研究結果,針對男性肌膚管理中心研擬相關的行銷策略,以作為有志經營相關產業之參考。
支離破碎的團結:戰後台灣煉油廠與糖廠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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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 的問題,作者何明修 這樣論述:
台灣到底有沒有貨真價實的勞工運動?台灣的勞工是否存在階級意識? 2016年6月24日,華航空服員為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發動罷工,結果資方徹底讓步;7月19日,因反對政府不願落實真正的週休二日,勞工團體發動絕食抗議,各大媒體工會史無前例發動串聯……接連兩起勞工抗爭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我們彷彿看到台灣勞工意識的覺醒,勞工們終於站出來,討回自己應有的權益。 然而,情況真的是如此嗎? 2014年太陽花運動,反對的是未來可能衝擊六百多萬服務業勞工的服貿協定,但全國性工會卻在這場重大的抗爭中缺席了;占領立法院民眾的訴求有捍衛民主、堅持程序正義、反對中國併吞、反對自由貿易……為什麼鮮少聽
到來自基層勞動者的聲音?為什麼太陽花運動不是一場勞工運動? 或者,我們該問的是:台灣的勞工是否具有團結一致的「階級意識」?勞工的抵抗除了英雄般的勇武抗爭,是否還有其他的形式?的確,比起階級認同,台灣的勞工更加在意族群、黨派等其他身分,汲汲營營地追求與這些身分相關的利益。不過這不表示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面對的壓迫情境。在漫長的歷史中,台灣的勞工只是通常選擇以較隱蔽的抵抗方式,設法改善自己的處境。 本書的主角是煉油廠與糖廠的勞工,書中記錄了他們超過半世紀的發展軌跡。中油跟台糖是兩個非常特殊的案例,在日治時期分別是帝國海軍與私人財閥所掌控,卻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一夕成為國營企業,也意外
成為國民黨佈署黨工和情治人員的重點單位;在原本的勞資關係之外,工廠內部儼然呈現黨國體制縮影,以及複雜的族群政治關係,勞工們因而採取各式各樣的抵抗策略,從激進的革命起義,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禮如儀、瑣碎協商。另一方面,工廠外在這段時期則經歷了反共、美援、經濟結構的變革、政治上的民主化、社會運動的興起與轉型,這些重要的歷史階段也對勞工的抵抗和日常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國營事業勞工就是在這些形形色色的抵抗方式中,展現出自身的能動性,進而創造自己的歷史。 一部關於國營事業勞工的歷史考察當然不能宣稱涵蓋其他類型的勞工,但透過他們的故事,一方面呈現台灣勞工抗爭史的縮影;另一方面,也藉由深入
考察本土的經驗個案,提出更具包容性的「勞工階級形構」理論。 台灣勞工向來給人安份認命的印象,「愛拚才會贏」、「黑手變頭家」是傳統台灣勞工的典型,彷彿勞工們並沒有意識到、也不在乎自己的權利;甚至還因此間接縱容了統治者、資本家的剝削。本書以社會學角度,重新認識台灣國營事業勞工,以及他們是如何在一種被稱為「支離破碎的團結」情境下,形成自己的階級意識。 名人推薦 本書如實闡明了台灣的某些特殊性,以及其所遭逢的一連串內外交錯之壓迫。這段勞工階級「抵抗」歷史的價值,在於清楚說明了台灣勞工階級的形成、裂解與分期,並將其與其他國家勞工階級相互參照。同時,本書也透過煉油廠勞工與糖廠勞工細膩的比較
,指認出台灣勞工階級內在的異質性。──布洛威(Michael Burawoy),台灣國立清華大學榮譽特聘教授 透過兩個國營事業的個案,何明修精彩的研究提供了充滿洞見的分析,以理解台灣勞工階級的形構。他採用歷史制度論的架構,將重點放在外省人/本省人的族群分歧、國民黨的黨員身分、內部勞動市場,以及工會等因素如何形塑了階級形構,其關於日常抵抗的若干章節格外具有新意。這是一本值得高度肯定與推薦的書籍。──高隸民(Thomas B. Gold),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社會學系教授。 這是值得肯定的成就,這部簡練卻全面的著作,探討的是一個長期被台灣歷史學家和社會科學家忽視的主題。除了提供讀
者徹底且深入的個案研究材料,本書清楚地展現從馬克思、湯普森及其他激進傳統學者所汲取的理論洞見之價值。我尤其欣賞本書將這些先進的概念,詳盡應用於處理1947年228事件與社會運動型工會的段落。所有台灣社會科學家都應該正視本書,參與它所探討的議題。──音雅恩(Ian Inkster),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教授。 何明修考察了中油與台糖的勞工處境,使用廣泛而豐富的研究材料。他清楚呈現出兩家國營事業是如何延續了日治時期族群歧視的情況,證明兩蔣政權下的「新殖民統治」,只不過是取代了原有的日本殖民體制。其他細節分析仍可再討論,然而可以確定的是,何教授的著作是台灣研究中最重要的書籍之一。──家博(J
. Bruce Jacobs),澳洲蒙納士大學亞洲語言與研究講座退休教授 本書以社會學角度,帶領讀者們認識戰後台灣國營事業勞工意識的形構、轉型,與再形構。在這種被稱為「支離破碎的團結」中,這批勞工中的貴族運用關係網絡、行禮如儀、瑣碎協商與抵抗行為,形成了自己的階級意識。──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作者簡介 何明修 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臺灣的社會運動、勞動與環境議題,著有《四海仗義:曾茂興的工運傳奇》、《綠色民主:台灣環境運動的研究》,編有《社會運動的年代:晚近二十年來的台灣行動主義》,合著《八輕遊台灣:國光石化的故事》、《秩序繽紛的年代1990-201
0》。 序言 導論 尋找台灣勞工的抵抗 第一章 族群的政治:新殖民主義與革命起義 第二章 黨派的政治:黨國體制的動員與行禮如儀 第三章 職位的政治:適得其反的內部勞動市場改革 第四章 兼差打工與瑣碎的協商 第五章 勞工運動的登場:社會運動型工會 第六章 勞工運動的轉型:經濟型工會 結論 激進階級政治的可能性:重新思考制度、團結與抵抗 年表 注釋 導論 尋找台灣勞工的抵抗(摘錄) 勞工為何沉寂? 既有的台灣戰後勞工研究大多聚焦於以下兩個問題:首先,為什麼在快速工業化的六○和七○年代,勞工顯得如此地沉寂?其次,是什麼因素觸發了一九八七年解嚴後的勞工抗爭?
無產階級化(proletarianization)意指生產者脫離生產工具的歷史過程,從而產生一群一無所有、只能以販賣自己勞動力為生的階級。在台灣最顯著的表現即是六○年代之後,快速工業化致使許多農村人口被迫遷移至都市謀生。研究者好奇的是,在這個大規模無產階級化過程中,為何沒有出現激烈的勞資衝突?目前主要有三個解釋取徑。文化主義學派關注的是生氣蓬勃的中小企業,他們主張,儒家倫理鼓勵勞工簡樸勤勞,安份認命,奠定了經濟奇蹟的基礎;同時,儒家傳統家庭和諧的理想成為勞資雙方普遍遵循的價值觀,延伸到工廠內的人際關係,導致勞資傾向彼此合作、共同追求更富裕的生活。基本上,文化主義論者完全無視工作場所中的
衝突,直接假定勞資雙方共享的文化遺緒會促使勞工願意接受管理者的權威和工業生產的紀律。 第二種觀點通常來自馬克思主義的啟發,採取了較批判的態度。這些研究不訴諸某種傳統文化,反而特別側重於政治因素,認為長期的威權統治導致了勞工的無能與無助。戴歐(Frederic Deyo)反對草率地使用文化主義的解釋,他強調,許多不利勞工的政策,例如針對罷工的法律規定或是扶持親政府的工會,都會造成「勞工階級的政治排除」。其他研究者也證實了這一點:國民黨政權蓄意使勞工無力動員,並以勞工的缺乏組織鼓勵企業投資。 如果說第一種取徑訴諸於保守文化,第二種觀點重視政治高壓,第三類的研究則是審視其他抑制勞工階級意
識,或將其精力疏導至其他途徑的社會制度。例如,對受雇於家族企業的勞工而言,父權和家庭意識型態鞏固了他們的從屬狀態;社會隔離和歧視,促使加工出口區女工對其階級意識保持「緘默」;原鄉的社會聯繫是中小企業招募員工的重要管道,但這也進一步模糊了雇主與受雇者之間的階級關係。此外,有些貧困農民被迫在農閒之餘到工廠工作,以賺取額外收入,成了所謂的兼職無產者(part-time proletariat),而恰恰因為他們出身鄉村,刻苦耐勞的特性使其甘願忍受這種「自我剝削」。 同時,研究者也注意到,小規模創業成為台灣勞工階級普遍採取的抵抗策略,工廠工作經常被視為暫時的,是在為未來創業預作準備;即便是對大公司
內位居管理職的員工而言,獨立經營企業仍是一種誘人的生涯展望。謝國雄進一步指出,這一類微型創業不僅是勞工抵抗無產階級化命運的自助策略,其實也是一種意識型態上的效果;也就是說,「黑手變頭家」的期待,正當化了其體力工作欠缺主體性、不穩定,以及沉悶的本質。蓋茨(Hill Gates)則是主張,對於這些在政治上受挫的本土勞工而言,這些「小資本主義」(petty capitalism)所提供的生意機會是一道安全閥,讓他們對政治的不滿,在經濟上獲得抒發的管道。吳乃德也根據調查資料指出,儘管台灣勞工沒有形成階級意識,也缺乏以階級為基礎的動員,但他們對其自身的認同仍展現出高度的自覺,明確認知到不同階級間的差異。
第一種取徑斷言勞工沒有「階級意識」的需求;第二種主張如果沒有政治壓制,勞工可能會產生「階級意識」;第三種取徑則認為勞工的階級意識被轉移到「非階級」的途徑。後兩種取徑都提供了有價值的洞見,也都成功指認出某些阻礙階級抗爭開展的制度性因素,但整體而言,既有的研究皆過度強調台灣勞工階級的順從,而忽視其抵抗。除非我們採取正統馬克思主義的狹隘定義,否則將缺乏有組織的勞工抗爭視為階級意識不存在的證據,是有點牽強的說法。 九○年代之前,台灣仍存在各種的政治禁忌。關於勞工抗爭活動很難取得相關的歷史材料,許多研究者因而沒能察覺五○年代中期以前的勞工武裝抗爭,誇大了國民黨在戰後初期的控制效果。事實上,
國民黨的反共與政治壓制確實使階級動員的成本變得極高,但這些對工作場所的政治改造也播下了抗爭的種子。只不過,這些勞工的抵抗形態殊異,而且也並非只追求單一的階級利益。 解釋勞工的抗爭 台灣戰後勞工研究所提出來的第二個問題則是,為何看似安份認命的勞工,會在八○年代後期爆發抗爭風潮?大部分研究者都同意,威權主義控制的弱化刺激了勞工運動的發展。戒嚴時期的禁令不復存在,異議勞工要組織抗爭活動變得更容易;同時,反對黨的出現也激勵了勞工的政治抗議。除了政治環境的變遷,也有研究者注意到其他因素,例如第二代勞工的出現,他們不再懷有傳統農村社會的想像,因此會更積極爭取權益。 關於戰後勞工運動研究,
除了上述政治性的解釋,本書還會進一步闡釋與補充以下三點。首先,除了政治自由化的外部衝擊,我們不應忽略工廠內部的變化,即早在解嚴之前,國營事業的工會就已逐漸脫離黨國體制控制,埋下勞工抗爭的種子。其次,儘管八○年代後期爆發了前所未見的勞工抗爭風潮,但並非所有勞工階級的成員都被捲入其中,為何有些勞工動員成功,而有些動員卻失敗了?最後,研究者往往關注的是勞工運動的起源,而非其後續發展。但勞工運動的興起,究竟會對勞工們帶來何種衝擊?這些勞工抗爭對於全國性的勞動政策,以及個別廠場的勞資關係造成怎樣的轉變?除了少數既有的研究,我們仍缺乏對於台灣勞工運動歷程的整體性評估。本書將要指出,台灣勞工運動中,國營事業
勞工這個支脈已經走入歷史,隨著台灣政治民主體制之確立,國營事業工會已經告別社會運動,轉化成利益團體。這並不是意味著國營事業的勞工運動消失,目前台灣的勞資爭議仍舊存在,國營事業勞工的街頭抗爭也從未停止,只不過這些街頭抗議大部分不是由體制內的工會所發起的,而一旦欠缺工會的組織根基,勞工運動將顯得零散破裂,很難能形塑出所有勞動者的共同團結。 國營事業勞工的特殊性 既有的勞工研究主要針對民營企業,大多忽略了國營事業的勞工。這點不難理解,因為在一般印象中,國營事業勞工與台灣經濟的成功並沒有直接的關係,甚至會被視為是站在創造經濟奇蹟、積極進取的黑手勞工以及活力旺盛的小頭家之對立面。台灣的國營事
業的確有其管理問題,極度官僚的作風和生產力低落常為外界所批評,也因此在國際上不具競爭力。(當然,其中也有值得注意的例外,如五○與六○年代的糖業,砂糖外銷曾是台灣重要的外匯來源。)然而,若不了解國營事業勞工,將無法建立台灣勞工階級形構的完整圖像,理由有三:首先,戰後國營事業源自日本財閥和總督府的殖民工業資產,國民黨政府藉由國有化的手段,將這批台灣歷史上首度出現的無產階級全數納入其控制之下。這項歷史性的決定,對於日後勞工如何回應其從屬狀態有著重大的影響。 其次,國民黨威權統治藉由設置黨工與保防人員,以及組織工會,企圖全面控制勞工。民營企業由於雇主的抵制,國民黨未能達成目的,故僅能在國營事業實
現其野心勃勃的計畫。因此,國營事業勞工的命運,其實也提供研究者一條線索,得以完整理解牢固的政治控制是如何深刻地轉化勞工的日常生活,將他們與眷屬納入無所不包的控制。最後,儘管國營與民營事業的勞工都在解嚴後被捲入勞工抗爭的行動中,但只有國營事業勞工持續行動,克服政府打壓,最終見證了社會運動型工會朝向經濟型工會的轉型。相對於此,民營企業初期抗爭雖然更激進,常使用罷工手段,但是經不起政商聯手打壓;除了少數例外,民營企業工會一旦帶頭的幹部遭到開除,往往也就趨於沉寂。 國民黨將殖民時期資產國有化的行為,不僅出現在基礎設施,也出現在製造業。戰後初期,這些虛胖而沒有效率的公部門,成為台灣重要的經濟支柱。
例如,一九五二年,國營事業占了百分之四十二點六的國內資本形成毛額和百分之五十六點六的工業生產;同年,國營事業的銷售與利潤提供了百分之四十七點六的政府歲入,同時間來自稅收的比例卻僅有百分之十六點四。台灣並非社會主義國家,政府財源卻曾高度仰賴國營事業的收入,因此有研究指出,國民黨政府其實是利用「官僚資本主義」,對台灣人進行毫無掩飾的剝削。後來由於私部門的成長,大型民營企業開始登場,國營事業的經濟重要性才開始緩慢衰減。根據主計總處工商普查報告所示,直到一九八○年代中期,國營事業都占有全國經濟的過半資產(參見表一)。 從就業人口來看,國營事業勞工向來只是少數。一九六六∼二○○一年間,國營事業勞工
占全國就業人口的比例最多也只有百分之十三點二,越到晚近,比例越低。至於在這之前的統計數據,要不是不完整,不然就是無法取得。一份行政院資源委員會檔案文件就曾指出,該機構在一九四九年所掌控的生產單位(包括本書所關切的台糖與中油)總共雇用了四四、八四五位勞工,但同時其他政府機關也分別管理不同的生產單位,例如交通部管理郵局與鐵路、財政部管理銀行等。台灣的民營企業在六○年代之後才開始興起,因此可以合理推測,戰後早期(至少在一九六六年以前),國營事業勞工的比例應該高於表一的數字。國營事業勞工雖然是台灣勞工階級的少數,卻大量集中在工業生產的制高點,而且,他們的生產活動提供了移入政權重要的經濟支持。因此,國營
事業勞工如何回應其從屬狀態,對台灣的政治經濟有深遠的影響。 台灣國營事業在總體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仍是個有爭議的學術議題。新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國營事業天生就是無效率的,因此,民營化是解決其問題的唯一解方;另一方面,也有學者批評新古典經濟學對於「自由市場」的迷思,他們強調效率不應是唯一判準,因為台灣的公部門擔負許多社會與政策目標,例如產業結構調整、供應弱勢與偏遠居民,以及促進產業成長。但在這場論辯中,迄今仍未出現由下而上的觀點,沒有從勞工的具體處境思考國營事業所扮演的歷史角色。本書的論點較接近前一陣營,台灣的國營事業的確是缺乏效率的,但其理由並不是自由市場本身的配置效率,或是認為只要有國家介
入,就一定會造成負面影響。如下述章節將討論的,真正的問題在於長期以來被堆疊加諸在勞工身上的各種分化政治(divisive politics),包括族群壓迫與黨部控制,以及因此而生的勞工抵抗。 本書的兩個案例,台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和中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都是設立於一九四六年的國營事業,主要基礎是自日本人手上收歸國有的工業資產,而且曾長期獨占特定市場(白糖煉製、石油煉製與銷售)。兩者皆經歷族群支配、黨國體制的穿透、工會組織化與勞工抗爭興起等過程。 從戰後台灣幾個相對較大的國營事業中挑選這兩個案例,有許多理由。首先,從歷史視野來看,本研究感興趣的是起源於殖民時期的國營事業勞
工,因此必須排除國營事業中的造船勞工和鋼鐵勞工,因為這些大部分是戰後才建立的產業。其次,規模較小的國營事業能提供的檔案資料相對較少,也不是理想的選擇,所以機械、肥料、石化、製鹽、煙酒和自來水的產業勞工不在考慮之列。其三,這個產業必須具備製造業勞工的共通性,比較的架構才得以可行;這個判準排除了服務產業(銀行勞工)、交通產業(鐵路、公車、航空、機場和港口的勞工)以及通訊產業(電信與郵局勞工)。最後,若想了解隨著政治自由化而來的勞工動員之不同結果,中油和台糖的勞工正好可以代表兩個不同的極端,中油是國營事業工會運動最強大的案例,台糖則相反,無法成功地持續抗爭行動。因此,對這兩類勞工的研究,有助於理解構
造和裂解勞工團結的共同制度背景,及其動員的歧異結果。 台灣早在十七世紀,荷蘭統治時期,便已開始出口蔗糖。十九世紀後半,台灣開放對外通商口岸,糖業出口呈現爆炸性成長。然而一直要到一九○一年,才由日本人首度將現代化的機械煉糖廠和科學化種植帶進台灣。由於殖民政府的獎勵,台灣糖業在日本人的扶植下發展出四十多間煉糖廠,主要分布於台灣中南部。一九三○年代後期,台灣的糖產出達到高峰,緊追印度、古巴和爪哇,成為世界第四大的糖生產地。日本學者矢內原忠雄在《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一書中提出其著名的觀察:台灣的糖業歷史等同於其資本主義歷史。換言之,如果沒有日本財閥所投資的新型製糖廠,台灣不會那麼快走向現代的資
本主義。 戰後,蔗糖仍是台灣最重要的出口品項,幫助台灣度過外匯短缺的艱困年代。一九五八年之前,糖業出口占台灣出口總值一半,這個比例一直到一九六七年才降到百分之十以下。不過,也就在那之後,台灣的糖業失去了國際競爭力,且持續衰退。台糖為了因應此一形勢,改以多角化經營,並開始縮減組織規模,各地糖廠也逐一停工。台糖的員工數量巔峰時期曾高達二二、五八三人(一九四八年),糖廠員工所組成的工會,一度曾是台灣規模最大的產業工會,但後期員工大幅減少,到二○一六年僅餘三、九四五人。 石油產業發展的軌跡則正好相反。亞熱帶氣候的台灣非常適合種植甘蔗,卻缺少石化原料。所以一九四五年以前,台灣的糖業已經高度開
發,中國的糖業卻近乎不存在;反觀煉油工業,中國的煉油在戰時享有政府大力扶植,而有顯著進步;日本政府在台灣也有類似的努力,卻因戰爭受挫,例如日本海軍的煉油廠計畫,直到戰爭結束仍只是半完成狀態,且受到嚴重破壞。 中油在戰後先是恢復燃料油的生產,並在一九六○年代擴展到潤滑油和石化材料領域。一九七○年代,國民黨政府為了推動產業升級,擴大發展中油,高雄煉油廠的產能大幅成長,成為世界前十大煉油設施。中油對煉油和輕油裂解工業的壟斷經營一直維持到一九九○年代晚期,之後才有民營的台塑集團(以下簡稱台塑)獲得經營的許可。和氣數已盡的糖業不同,石油產業仍是台灣經濟不可或缺的部分,持續供應石化製品、塑膠和纖維給
下游生產者。二○○一年,台灣的乙烯生產是全球第十三名。中油的員工人數在一九五一年為四、九四六人,到了二○一六年,已經成長到一五、五四二人。 殖民地的糖業勞工:勞工貴族的形成 在更深入地考察糖業和石油產業的戰後發展之前,必須先了解這兩個現代產業進入台灣的背景,以及他們在台灣殖民無產階級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作為衡量之後發展的基準點。一九○○年前後,日本殖民政府開始鼓勵日本財閥來台投資製糖,其目的是為了舒緩新殖民地對東京造成的財政負擔;煉油產業的情況則完全不同。一九三六年,日本人將台灣的殖民方針定調為「南進化、工業化、皇民化」,在這樣軍國主義下的轉向,產業發展是為了戰爭,是要協助台灣
成為帝國南進的軍事基地。也因此,殖民政府在一九四○年代,開始在台灣推動煉油產業。資本主義工業化和軍國主義工業化造成兩種不同的勞動力模式,糖業工人的人數遠較其他產業多且穩定,同時他們也相當習慣於次等族群的角色,儘管與其他台灣人相比,他們已可稱得上「勞工貴族」;相反的,由於戰爭會不時打斷工廠生產,煉油工人的人數較少、年紀較輕,且流動性較高。 有多少台灣人在殖民時期的糖廠工作?國民黨政府在經歷了一段名義上的「監管」之後(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至一九四六年二月),於一九四六年三月實質接管日本人留下來的糖業,當時的資料顯示,糖廠總共有一六、○○四名員工,而根據一份非正式估計,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的受雇者是台
灣人,所以可以推測戰爭末期應該約有一二、○○○名台灣籍糖業勞工。(一九四六年的台灣人口總計有六百萬人) 但這群糖廠的台灣籍勞工卻已面臨非常清楚的族群分化。台灣勞工基本上都是「工員」(koin),只有少數可以取得「職員」(shokuin)的地位,以戰爭結束前的大林糖廠為例,日本人員工有百分之六十九都屬於職員,但台灣人員工卻有百分之九十五都是工員;居於領導位置的所長(shocho)和五個部門的課長(kacho),無一例外都由日本人擔任。有證據指出,這種族群差異的情況在殖民初期更加嚴重,因為當時大部分台灣人未曾接受現代教育和工業訓練。一九二三年,花蓮地區的兩間糖廠即顯示出下列的偏斜狀況:四十四
位職員中只有三位是台灣人;二百三十八位工員中,日本籍有一百零五位,台灣籍則有一百三十三位。 當然,並非所有職員都是屬於監督和管理職,但職員與工員的區別大致上也就相當於白領階級和藍領勞動階級的差距;職員不僅享有較好的薪水收入和公司福利等報酬,在日本的勞動體制下,他們也擁有大多數勞工無法取得的體面地位。在日本殖民母國,由於地位差距太過巨大,勞工們為了追求平等與尊嚴,引爆了戰前的勞工運動。殖民地台灣的情況則更加惡劣,族群不平等被疊堆加諸在地位不平等之上,產生了幾乎無法彌補的裂痕;少數得以晉升到職員位階的台灣人則被其同胞視為意見領袖,也因此在一般人心中留下鮮明的記憶。 族群分化也可見於工作
的分派。台灣籍的員工,不論其職位高低,通常都比較難被分配到相當於全糖廠指揮中心的總務部門,反而較高比例是被安排在不怎麼需要技能和訓練的運輸部門。以一九四五年的新營糖廠為例,總務部門的員工有百分之五十九是台灣人,而運輸部門則有百分之八十六點六。 少數台灣人能夠獲得和日本勞工相同的職位,但在薪資上卻仍然遭遇歧視。支付外派員工海外服務津貼是日本財閥的慣例,津貼金額不一,但經年累月下來,卻形成不同族群在工資上的重大差異;一份口述歷史資料指出,所謂「外島勤務」(gaitou kinmu)的金額,約占一名日本籍員工整體薪資的百分之二十,根據一項一九二九年的官方調查,在十八間雇用人數超過三百人的糖廠中
,日本員工的平均薪資是台灣員工的二點一五倍。 在殖民時期,日本糖業財閥在糖廠附近規畫員工宿舍區,宿舍區內包括學校、神社、員工合作社等各式設施,主要是為了安置遠渡重洋來到這座陌生島嶼的日本籍經理、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勞動史學家會明確指出,這種設計源於二十世紀初期的「福利資本主義」(welfare capitalism),這是「開明的」資本家所採取的策略,目的在於打造出有工作紀律而且願意順從的勞工階級。但在台灣,這種包含生產與生活的整體性規畫,卻成為殖民者希望與台灣人在空間上有所區隔的設計。一開始,「糖廠社區」是宗主國旅居者的新城鎮、深入熱帶鄉村的日本文明前哨站,但隨著時間過去,宿舍區擴大,逐
漸吸納了不少本地人,可以預期的是,宿舍區開始複製社區外的「族群隔離」。例如,台灣人總是被分配到較小、較外圍的單位;日本人的宿舍有各戶獨立的廚房和浴室,台灣人的宿舍卻必須與其他戶共用這些設施;餐廳、診所、商店和公共浴池等設備都位於日本人居住的區域。因此,儘管糖廠宿舍最終有擴大範圍,並接納部分台灣籍勞工入住,但宿舍區內的台灣人仍然受到隔離且不平等的對待。 不論工作或休息,為糖業財閥工作的台灣籍勞工被置放在無所不包的族群從屬體制之下。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前社長藤山雷太(Fujiyama Raita),在一九三六年提出這樣的個人觀察:「內地人(按:即日本人)和台灣人之間,有著截然的區別,宛如水
與油的關係。若要使內地人與台灣人,能夠同心一體,恐怕是有如百年等待河水澄清一般的困難」。 因此,我們必須要問:為什麼台灣勞工願意接受這樣的族群支配?很簡單,因為藉由和日本資本共謀、協助其對殖民地的壓榨,能讓這一小群台灣籍勞工享受到其同胞無法觸及的、令人嫉妒的生活。對糖廠勞工來說,這樣的感受特別真切,因為糖廠位於農村,這意味著勞工們的參考團體主要是鄰近的農民,而這些農民也往往正是甘蔗採購過程中,被剝削的對象。事實上,糖廠附近的農民對糖廠的態度相當複雜與矛盾,一方面製糖會社常會將糖廠建在他們被迫出售的祖傳土地上,並且強迫他們以不合理的價格種植甘蔗;另一方面,糖廠幾乎擁有所有他們渴求的東西。產
糖的季節,糖廠的臨時工作可為他們帶來耕作以外的收入;村民甚至會用糖廠排出的廢水露天洗澡。當時有一種流行的說法:「能抱著會社的煙囪,就是人生的幸福」。 一位後來因地下共產黨運動被國民黨槍決的醫師葉盛吉(一九二三∼一九五○),成長在新營糖廠,他的養父在那裡擔任課長,這對台灣人而言是項破格的成就。葉盛吉指出,他的童年經歷充滿濃厚的日本風味,因此他將日本視為「故鄉」;他形容事業有成的養父工作努力且舉止謹慎,「若度石橋而猶扣地以行者」。勞工貴族的生活誘惑,以及伴隨而來的文化同化和物質保障,促使這群擁有熟練技術的台灣籍勞工可以忍受族群歧視的痛苦,甘願接受族群支配。 石油勞工:無產階級化的起步
糖廠勞工代表的是殖民無產階級化充分發展與成熟之案例,煉油廠勞工則是發展軸線的另一端,直到戰爭結束之前,依舊停留在剛起步的狀態。一九四一年,太平洋戰爭即將爆發,為了確保帝國海軍艦隊的燃料供應無虞,日本政府決定在台灣推動煉油產業,而這恰恰是第一間現代化糖廠開始營運之後的整整四十年。日本海軍計畫在高雄、新竹和台中建立三座煉油廠;然而,在戰爭結束前,沒有任何一間工廠正式開始營運。高雄煉油廠(那時稱為海軍第六燃料廠)的第一期工程於一九四四年完成,是當時亞洲第二大的煉油廠,但該年下半,美國占領菲律賓,從當地起飛的美軍轟炸機嚴重破壞了煉油廠,勞工被下令清理廢棄的金屬,同時拆解與遷移生產設備。因此,戰後
高雄煉油廠雖然倖存,但已受到重大的破壞;其他兩座煉油廠則尚未成形,根本無法啟用。 日本海軍招募本地勞工時,一開始鎖定的目標是青少年。當時規定如果能夠錄取煉油廠的工作,就可以獲得「軍屬」(gunzoku)的身分,這個身分泛指軍隊中「非戰鬥角色之人員」,在戰爭逼近時,一般認為軍屬可以免除軍事徵召,因此煉油廠的工作競爭非常激烈。不過,當時台灣並沒有運轉中的煉油廠能夠訓練這批年輕的勞工,這就表示一旦獲得錄用,這些青少年就得被送往日本和爪哇的煉油廠當學徒。長期的海外訓練,導致在地的工作人員始終無法維持一個穩定的狀態;同時因為戰爭,例行生產無法維持,海上運輸也徹底中斷。不同於其他產業部門,煉油廠的日
本籍員工比台灣籍員工多,根據資料,戰爭結束時廠內有九百九十九位日本籍員工,卻只有三百六十一位台灣籍員工。 儘管石油工人的無產階級化仍在起步階段,族群支配的情形依然明顯可見,且由於隸屬軍事組織,由軍官負責管理,不平等的現象更為嚴重。在苗栗的油田,有百分之六十的職員是日本人,工員則是百分之十;鑽油工員裡的工頭通常是日本人,他們不但可以領取額外獎金,而且不用從最低階的職位幹起。高雄煉油廠的宿舍區也複製了族群隔離的情況:台灣籍工員被安排在一棟狹窄的單身宿舍,日本籍的海軍軍官則被分派到獨幢的家庭式住宅。一位受訪的台灣籍員工透露他曾在工廠中經驗過的族群緊張狀況:日本籍的管理階層經常會故意尋釁滋事,試
圖激怒台灣籍勞工,進而產生違抗的行為,如此一來日本人就可以名正言順採取紀律處分。很自然地,軍事化的環境會進一步惡化族群間不平等。 糖業和油業顯示出殖民勞工階級形構的兩種模式。儘管他們在工作場所都被當成次等族群,但和大部分台灣農民相比,這兩種類型的勞工仍都享有特權;糖業工人浸淫於日本人建構的工業秩序較深,對於自己勞工貴族的角色較為習慣,石油工人相對而言較為年輕、流動率高且沒有經驗,則顯得尚未適應此一角色。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 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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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採購契約理論與法院判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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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 ... 計金額之20%、上限30 萬元時,甲方就超過部分無給付之義務。乙. 於 www.cto.moea.gov.tw -
#27.110年採購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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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LP5-107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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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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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ELEVEN 郵局便利包店寄宅寄件服務 - Shipinfo
補償金額按郵政法規定,負損害賠償(國內掛號函件之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575元)。 「便利包」服務限使用專用袋,包材為破壞膠信封袋不可重複使用,且不得裝寄郵政法第6 ... 於 myship.7-11.com.tw -
#31.國防部內購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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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國立陽明大學 - 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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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教科書採購方式貳、共同供應契約參
二.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96年4月27日起,該項次之訂購總金額超過10萬元者, ... 於 163.29.207.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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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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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額外項之(純)加項部分不得超過15萬元(加減項不得. 互抵)。 十三.額外項金額不得大於主項金額(以小綁大)。 十四.採購程序當中須隨時於政府採購網進行更新,如請. 於 ga.ntu.edu.tw -
#43.招標案號:LP5-111034-1
(一)本案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一律 ... 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1.2%(含營業稅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 採購系統使用費等)計算。 於 cv101.gov.taipei -
#44.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答覆內容: 一、貴單位所述「額外項」若不包含於共同供應契約內,且未達公告金額,則應依 ... 於 gpis.taipei -
#45.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十) 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其報准方式如下 ... 於 web.jaes.ntpc.edu.tw -
#46.招標案號:LP5-11104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 ...
數部分之時數請以額外項【依第二十七、(四)條規定,每筆訂購之額外項. 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辦理訂購。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者,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 ... 於 www.pulivh.gov.tw -
#47.勤益科大新進人員講習採購作業
額外項 須與主項相關。 • 應先行議定額外項價格條件。 • 額外項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 ... 於 person.ncut.edu.tw -
#48.檢瓶場檢瓶及環境清理工作契約書(採購案號
依據勞基法勞工工作時間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 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 ... 該項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價金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並加. 於 www.mof.gov.tw -
#49.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99年採購稽核常見缺失態樣 ...
項次. 7 預估數未以最大需求來估計,執行結果. 超過百萬元,有避開公告金額以上 ... 9 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金額與預算金額 ... 保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所無之額外規. 於 dep-auditing.hccg.gov.tw -
#50.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125001425 號
前項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 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1 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30. 計。」 (三)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 得標之 ... 於 appeal.ey.gov.tw -
#51.契約變更實務及稽核缺失態樣、 爭議案例分享
金額 之100萬元,仍要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 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 ... 議價以不超過3次且合計不逾3個月(自第一次議價. 於 www.oac.gov.tw -
#52.招標案號:LP5-108007-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 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 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 ... 於 town.chcg.gov.tw -
#54.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僅有1 家. 議價. 適用. 公告金額以上. 但未達查核金. 額. 是. 2 家以上. 比價. (徵詢2 家以. 上廠商之優惠. 條件). 適用. 一、採購法第13 條第1 項。 二、機關主會計及 ... 於 203.64.161.7 -
#55.[信用卡繳費] 2023下半年水電/瓦斯/電信/第四台/健保費10% ...
但山不轉路轉,其實透過一些額外作法(像7-11繳費、全家繳費、萊爾富繳費、街口、 ... 另外,因為每個人、每個月要繳費金額也不盡相同,所以在整理時,有幫忙大家列出該 ... 於 www.beurlife.com -
#56.《新不夜城》资源列表-中国石油
随着社会进步发展,救援资源标准化、救援资源生产与采购、救援资源配置及平台建设、民用救援资源保障等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救援资源没有形成专业门类,大部分淹没在众多商品 ... 於 www.cerrw.com -
#57.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
共約附加採購(額外項)金額超過10萬元,採限制性招標逕邀立約商議價。 問題1: ... 額外項增加金額不能有大於本訂單訂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金額總和之不合理情形 於 www.pcc.gov.tw -
#58.通知
主旨:依據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LP5-110048)採購「冷氣機」,有關增購. 額外項請依說明 ... 外之相關配備項目,且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亦不可高於公告金. 於 ncyuweb.ncyu.edu.tw -
#59.共同供應契約增購額外項注意事項
2. 額外項金額不可超過主項採購金額,且不可高於公告金額1/10,新臺幣10萬元. (加減項不得互抵)。附加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而未達100萬元者,訂購機. 關應自行依法辦理 ... 於 scr.ntnu.edu.tw -
#60.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業程序說明表
不可 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 ... 於 pwb.kcg.gov.tw -
#61.招標案號:LP5-11102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 ...
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 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 於 www.cathaylife.com.tw -
#62.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三、增訂第二項,機關可能有附加採購之需要,例如購買電視機時附帶購買固定架,爰增訂本項規定,予以規範,以避免發生附加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有意圖規避本法規定 ... 於 www.rootlaw.com.tw -
#63.國防大學採購作業實施規定
使國防大學(下稱本校)各項採購作業適切運用法令與授權,如期獲得適質 ... 工程類採購金額新臺幣一千萬以上之招標作業,由本校核定後,函送國. 於 www.ndu.edu.tw -
#64.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
按「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準此,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95 ... 於 www.nantou.gov.tw -
#65.財物採購契約
項,詳「分離式冷氣機6 台安裝額外項」(案號:110-d2-064-1)採購案 ... 細則第98 條第2 項規定) 與. 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 於 www.cdic.gov.tw -
#66.政府採購常見錯誤態樣與實例說明
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萬元(主項158萬餘元,額外項4萬餘元),經驗收合 ... 經查係立約商預估額外項40萬元,超過額外項訂購. 於 ws-tm.cyhg.gov.tw -
#68.招標文件目錄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 ...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機關,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 ... 於 www.trade.gov.tw -
#69.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40%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 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20%(由機關 ... 於 www.eximbank.com.tw -
#70.學校等辦理禮券(提貨券)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
總定價金額=(立約商提供之禮券(提貨券)之面額x 機關需求張數)之總和 ... 訂購機關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或減購方式向A 立約商訂購單筆總定價. 金額1,000,000 元(含) ... 於 ssl.metro.taipei -
#71.LP5-105036_保全_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106年度保全(警衛勤務)採購共同 ... 部份之時數請以額外項(依第二十五、(四)條規定,每筆訂購之額外項金額不得超過新 ... 於 www.va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