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勞基法2022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林良榮所指導 潘宗璿的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2021),提出餐飲勞基法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工、外送員、外送員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葉啟洲所指導 黃勝勇的 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類型 -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發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業務員、從屬性、僱傭契約、承攬契約、釋字第740 號、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餐飲勞基法202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餐飲勞基法202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為了解決餐飲勞基法2022的問題,作者潘宗璿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及個人通訊設備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產生了許多了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新興如Uber、外送平台等模式,企業也更容易藉此使用企業外勞動力,同時,此類企業外工作者面臨到勞動保護缺失的問題,在與傳統僱佣模式不同的新型態工作中,面臨工作者無法受到既有的勞動法保護之問題。對此外送員開始凝聚集體力量組織工會法上之工會,但我國對於工會法上勞工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尚無定見,本文即以平台外送員是否為工會法上勞工為研究對象。而在先進各國中日本在地緣關係與社經文化上與我國較為接近,對於我國勞動法制有深刻的影響,且其有關工會法上勞工之判決與學說討論發展至今有累積相當數量。同時,日本政府自2018年前後即有注意

到外送員等個人工作者之勞動問題,直至2021年由日本內閣為首的政府部門提出以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規劃。最後,日本也有以平台外送員為主的工會,且相當積極地與外送平台進行協商,可作為工會運動的模範。因此日本法制之經驗應可作為我國的借鏡。作為結論,本文認為我國工會應建構獨立的勞工概念,盡可能地讓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組織工會,並且在我國未來的立法政策上,可以採用日本政府提出之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並制定類似日本下請法,以增加對於個人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保護。

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類型 -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發

為了解決餐飲勞基法2022的問題,作者黃勝勇 這樣論述:

有關於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爭議,民事法院認為兩造間契約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關係;但行政法院之判決卻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關係。有鑑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歧異,因此南山人壽申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並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釋字740號指出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保險招攬業務契約不必然一定為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從屬性程度之高低以斷,並提出「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與「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二項判斷標準。解釋理由書另強調,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係依保險法第177條之規定所訂定,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不得逕以該管理規則作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認定依據。不過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現後,勞雇雙方仍對於其契約關係呈現各不同認知。爰本論文就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屬性爭議始末、爭議狀態問題難解之癥結等爭點,蒐集行政機關函釋、學說、法院判決及比較法文獻整理相關見解,進行剖析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勞務契約類型,並從司法實務判決及學者論述之立論基礎,突顯實務對於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類型的差異,以試圖從其中發現實務判決間歧異及可能

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