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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徐偉群所指導 林宛嫺的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2021),提出高雄地方檢察署股別分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施用毒品行為、二級毒品、除罪化、減害治療、社區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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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高雄地方檢察署股別分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地方檢察署股別分機的問題,作者林宛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案一直以來列居於犯罪類型之首。其中,以施用毒品行為是否具備刑罰處置的正當性最具爭議。但即便最終確定施用毒品行為有除罪化之可行性,在政策施行上,若是立即將包含一級毒品在內的施用毒品行為除罪,過於冒險,故本研究以施用二級毒品行為作分析,其餘毒品級別不加以贅述。再者,施用毒品行為係屬自傷行為,因此將吸毒者納入刑事法中本就備受議論。並且,毒品戰爭下的嚴刑峻罰也證實,打擊需求方並無法解決吸毒者的問題,反而還會惡化。是以,醫療觀念與減害治療的除罪化思維逐漸發聲。施用毒品的行為是否有入罪化之必要?本文對施用毒品除罪化爭議進行研討後認為,即使承認其應罰性的存在,但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在需罰

性的層次上是有疑義的。  目前毒品政策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規範,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將吸毒者視為「病犯」身分,並對初犯者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然而此種透過司法強制力結合戒癮治療的模式仍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因此,本研究參考各國(荷蘭、葡萄牙以及美國俄勒岡州)對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之政策,尤其是對藥癮者進行多元處遇措施以及社區處遇等經驗,作為未來我國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借鏡與啟示。  綜合各國立法政策與我國現況,本研究認為應對施用二級毒品者以行政罰進行管制,並對藥癮者採取機構外處遇模式。以減害治療為方針,透過轉向措施進行多元的社區處遇計畫,如電子監控、個案治療師以及家庭支持等;或增進

社區處遇銜接機制之方案,如中途之家、康復熱線、職業訓練以及輔導就業等。並且,將社區處遇法制化,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對藥癮者提供金援的意願。使藥癮者在戒癮需求上獲得滿足,真正復歸社會。

第三、四級毒品犯罪查緝現況與策略之評估研究 ----以臺中市為例

為了解決高雄地方檢察署股別分機的問題,作者林俊杰 這樣論述:

近年來因網路科技日益普及,造成毒品問題日趨氾濫,其中尤以第三、四級毒品濫用問題最為顯著,嚴重戕害青少年族群之人格與健康發展。惟目前查緝第三、四級毒品查緝策略與立法模式有無通盤調整或檢討之必要?由於國內較乏完整性、長期性、全面性及科學化之實證研究可供參考,本文認為此議題具有高度前瞻性與重要性。 本文以國內查緝成效較為突出之大臺中地區為研究區域,以大臺中市第三、四級毒品犯罪查緝現況為核心,全面檢視目前大臺中市第三、四級毒品案件查緝策略、現況、成效與困境,評估當前查緝策略之優缺點,並找出影響查緝成效之具體因素,供日後檢討相關法制或研擬策略之參考。 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焦點座談及

次級資料分析法,並以RE-AIM研究架構進行分析。次級資料蒐集期間自2002年1月起至2018年3月止,資料來源主要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警政署官網統計數據,並就目前任職於大臺中市轄內之各司法機關、警政機關及衛政機關等承辦人員,以便利取樣方式進行立意抽樣,選取適當受訪者共5名,採取半結構式深度訪談方式研究。另與基層查緝檢警同仁分別召開兩場次共10人之焦點座談,全面檢視目前第三、四級毒品查緝現況。 研究發現各級毒品之來源、查緝手法、查緝難度、查緝對象、查緝場合等等存有極大差異,查緝作為與減少財產類等刑事案件之發生具有正相關,但查緝機關經費及人力不足、績效制度過於僵化、情資無法充分共享、相關

法令不合時宜等因素,亦應一併檢討改進。 本文建議未來應增列衛星定位監控法制、改善APP監控機制、加強數位採證技術、修正統計分類方式、成立獨立專責緝毒機關、適時調整核分機制、暢通情資交流管道、擴大新興毒品管制項目、增列多元處遇方案及提升行政裁罰與講習成效,以期全面提升反毒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