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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黃英學的 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鹿港地政案件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賴宗裕所指導 洪靜瑩的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之研究--以新北市高齡者需求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高齡化、高齡者、社會福利設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鹿港地政案件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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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鹿港地政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黃英學 這樣論述:

摘要筆者從事地政及消防相關工作近30年,深知政府各部門雖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整合執行能力卻不足,且橫向連繫配合也不佳。從經濟部2010年臨時工廠登記的配套措施不足,導致政策失敗,到現今的特定工廠登記,雖然立法增加誘因及處罰條款,申辦比例仍然偏低,顯示其制定的法規脫離現實狀況,政策難以貫徹產生實效。特定工廠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財政部等卻未配合修法,造成特定工廠有名無實,雖取得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但實際上農地違規使用及建築物違章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反而造成農地違規使用及違章建築不公平的現象。本研究之發現及成果如下: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0條,僅具宣示性質無實質

具體處罰內容,應增修視為行為共犯,並同負相關法律責任。二、 公司法第393條第二項第2款、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9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19條第一項第3款所稱之經營事業,其營業項目若涉及製造加工者,應為實質審查以杜絕違章工廠產生機會,並促進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三、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一項,增列第5款,補償因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一項第3款之限制使用造成犧牲之補償補助款。四、 消防機關及工務單位依其執行特別法地位,只針對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者,開立不公平之行政處分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五、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0條第一項,聯合審查小組成員不應排除農

業局、地政局、工務局及建築管理科等單位,因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而核心問題洽與上述局處關係密切。六、 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以現行法令欲解決核心問題極為困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一項,如增列戊種建築用地以徹底解決特定工廠廠房,解套現行建築法的各種約束。關鍵字: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之研究--以新北市高齡者需求為例

為了解決鹿港地政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洪靜瑩 這樣論述:

全台灣充斥著許多公共設施低度利用甚至閒置之情形,嚴重影響各地區的都市環境發展,形成社會治安之隱憂。當吾人正思索著如何將閒置公共設施妥適活化再利用之際,適逢台灣正面臨著嚴重的人口結構變遷問題,高齡社會影響高齡者休閒活動空間上之需求。因此,尋求適當空間規劃建置適合高齡者的社會福利設施,以滿足高齡者休閒活動空間上的需求,係各政府有關單位應該審慎關注的重要社會議題。現階段新北市政府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之規劃,僅少數案例係針對高齡者的實際需求進行設計,本研究結果顯示出新北市閒置公共設施的資料揭露並不透明,無法完整呈現出實際閒置公共設施的數量與使用現況,各級單位對於閒置公共設施在認定標準上過於鬆散,

活化再利用之辦法無統一操作模式可供執行遵守。現行無統一法令規範閒置公共設施應何去何從,中央政府部門也無統一窗口進行媒合活化再利用之作業。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出新北市高齡者普遍感到現有休閒活動空間不足,對於現有規劃之社會福利設施無法滿足高齡者需求導致使用率偏低。因此如何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並規劃出適合高齡者的休閒活動項目,係本研究著重之研究目的。本研究針對新北市現有16處閒置的公共設施進行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評選,在問卷調查結果中發現,導致其使用率偏低之主要原因係現有社會福利設施的活動使用空間不足與交通區位不便利,因此本研究將現有閒置公共設施依其「建物及土地基地現況」、「地理區位及交通可及

性」、「原使用用途」、「社區地方資源及周圍環境」等四項因素進行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評估,最後篩選出7處適合活化再利用予滿足高齡者需求之閒置公共設施。針對本研究所篩選出新北市7處的閒置公共設施,就各上述因素分析後,個別建議其適合活化再利用的執行策略與配套措施,期盼能有效地落實減少既存閒置公共設施之數量,促進地方都市環境景觀發展,閒置公共設施有效地活化再利用後以滿足高齡者休閒活動空間上之需求,並結合社區各項地方資源,以提供專屬於高齡者之社會福利設施,使閒置公共設施再利用能夠達到最大活化效益與永續經營之環保精神,進而鼓勵高齡者在地健康活躍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