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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派出所所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臺灣憲兵隊寫的 臺灣憲兵隊史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銘傳大學 犯罪防治學系兩岸與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蔡俊章、黃麒然所指導 劉家豪的 警察受理報案遭民眾投訴因素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為例 (2021),提出麻豆派出所所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理報案、警察滿意度、警察、顧客導向、警察投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許華孚所指導 王琳敬的 從警察分駐(派出)所所長領導行為之心路歷程 經驗研究-以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警察分駐(派出)所所長、警察勤務區員警、協勤民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麻豆派出所所長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麻豆派出所所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憲兵隊史

為了解決麻豆派出所所長的問題,作者臺灣憲兵隊 這樣論述:

  ◇1895~1902年‧稀見史料‧完整中譯本◇   誰的血淚?誰的犧牲?   彰顯殖民者苦心經營的鎮壓歷史,今人如何解讀?   為確立臺灣成為日本帝國寶庫、南端鎖鑰,為了告慰苦心犧牲的「護國英靈」,日治時期歷任4位臺灣憲兵隊隊長,於1932年編寫完成。   ★稀見史料完整中譯本,重磅出版!   ★憲兵隊鎮壓臺灣各地反抗血淚史最具體系的一手史料!   ★了解日本統治臺灣初期地方史、抗日史的重要文獻!   ☆吳密察(故宮博物院院長/臺灣史學者)專序推薦   ☆許佩賢(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近藤正己(臺灣大學歷史學系、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客座教授)專業審訂、專文導讀  

 本書根據參與事件的親歷者體驗談、臺灣憲兵隊歷史、臺灣陸軍部備置的史料、臺灣總督府各州廳所保存的資料及其他各種史實記述而成。   從制度沿革、分隊編成、區域佈署、參與戰事、具體活動,分北、中、南三區,記載明治28至35年(1895-1902)七年間,憲兵隊鎮壓臺灣各地反抗的事蹟。   作為殖民者直接暴力展現的軍隊、憲兵、警察,日治時期的臺灣憲兵隊在臺灣活躍時期並不長,相關史料相對最少,但在明治時期對於各地「土匪」討伐、「生番」鎮壓的治安維護上,憲兵隊對統治當局有著不可抹滅的貢獻。   《臺灣憲兵隊史》歷任出口永吉、萬喜八郎、藤井慎二、沼川佐吉四位憲兵隊長,於昭和7年(1932)蒐集編寫而

成。書中蒐集了明治35年(1902)底臺灣平地抗日事件告一段落之際,憲兵隊在臺灣各項大小行動的紀錄,完整留下各地抗日活動的具體事蹟,是目前所知有關臺灣憲兵隊最為體系性的著作,也是了解日本統治臺灣初期地方史、抗日史的重要資料。   本書由原任職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宋建和先生翻譯,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許佩賢教授與臺灣大學歷史系近藤正己教授審訂,並由近藤教授撰寫專文導讀。讀者可與同時期的《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臺灣總督府陸軍幕僚歷史草案》相互比對,對於日治時期各地抗日的事件將有更深層的體會。   「我們雖然想從這本由憲兵所描繪的自畫像,探尋其中登場的臺灣人實像,但那

形影畢竟是出奇地小。我相信,從擴大這小之又小的形影來俯瞰歷史的作業,將是再現武裝抗日全貌的第一步。」──〈導讀〉,近藤正己  

警察受理報案遭民眾投訴因素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為例

為了解決麻豆派出所所長的問題,作者劉家豪 這樣論述:

警察角色從以往針對治安面執法,逐漸轉向以顧客導向為主之性質;第一線處理員警代表著國家公權力之延伸,對於警察執勤,多數民眾係以高道德標準看待,執法標準更高於一般行政機關程度;本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為研究範圍,以基層員警、派出所單位主管、督察單位作為訪談研究對象,並將訪談結果彙整後,從中分析員警受理報案遭投訴之成因,並對現況提出改善建議,進而提升民眾滿意度。本研究受訪談員警,多數自評定期常年訓練(含學科、術科) 大多是抱持正面肯定的回答,認為常年訓練的制度對員警提升執法品質有正向幫助以社會控制理論的「信念」要素舉例,當定期訓練及宣教員警受理案件程序,及溝通應對技巧,能強化員警的「信

念」,並遵守警察受理報案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其違反規定行為就會減少;然是否發揮功效,關鍵在於授課人員,對於授課內容有無依據實務執法面有所更新,而非制式化法令宣教。從深度訪談研究發現,員警均了解受理報案須依據標準作業流程,無論是各項案件,包含尚難界定為民事糾紛的案件,員警均須開立受(處)理報案聯單;然而實務面上,有少部分員警因未耐心聆聽了解報案人需求,致與報案民眾發生爭執。本研究以日常活動理論假設,單位各級幹部身分(正、副所長、巡佐、小隊長)為抑制者,基層員警若未能滿足報案人需求,而幹部又未能及時出面處理,抑制效果可能減損,進而使員警遭民眾投訴。經彙整訪談發現,樹林分局單位主管在提及處理民眾紛爭

議題,共同關鍵詞(分局開會,會檢討員警投訴案件數),此顯示以開會檢討方式,確實會造成單位主管的壓力,迫使他們更加積極內部管理,主動介入員警與報案民眾的糾紛,於民眾反映意見,尚未正式成案時,能立即處理,有效舒緩投訴民眾情緒,並達到反映問題給主管的目的,而非經民眾投訴成案後,須經警察機關公文簽呈多日往返,距案發多日後,方收到查處結果。以理性選擇理論而言,以「成本面向」來說,員警如果為了準時退勤,遇民眾報案時,未能全盤了解報案需求,僅開立報案聯單交付予民眾後,便請其離開,未耐心傾聽,積極溝通,以達到節省時間受理案件之成本;針對員警受(處)理報案解決方式及自評滿意度部分,多數員警共同詞均為: 「耐心傾

聽,積極溝通及告知相關法令及標準作業程序」;少數員警回答:「不喜歡與民眾講話,避免浪費時間,僅會告知標準作業程序或直接開案受理,並堅持立場依法行政、警察的底線在哪,那你民眾也要退讓」等語。比較上述2種不同方式回答,及調閱遭民眾投訴頻率,可明顯發現,前述2者雖均有告知報案民眾「標準作業程序」,但以「耐心傾聽」方式處理的員警,自評民眾對其執法滿意度,均為滿意,且較僅告知「標準作業程序或直接開案受理者」被投訴頻率明顯較低。可以確定的是員警與報案民眾倘能傾聽,積極溝通,而非制式回答標準程序,除了能減少民眾檢舉的次數,更能增加工作成就感。以社會控制理論而言,家人、親友為重要社會鍵,參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

規定」第43及44條略以「列為教育、關懷輔導對象之直屬主管擔任教育、關懷輔導人,給予教育、關懷輔導、勸導或規誡。必要時得請適當人員協助。適當人員得包括其家人、親友或其他適當人員。」實際做法可由家人、親友從旁築起抑制因子,以勸戒改善工作態度、倘係心理方面出現疾病,可轉介心理諮商,使員警逐步導向正軌。以日常活動理論而言,單位各級幹部在員警與民眾發生爭執為遏止發生抑制者,以各警察機關外勤單位為例,除值宿所外,每日24小時均有員警值勤;然非每個時段均有幹部在場,故可能有員警與民眾發生爭執時,卻未有幹部在場情形,故員警自律遵守相關規定係為重要關鍵。綜上所述,本研究將訪談內容分析後,得到結論為「民眾與受理

報案員警發生衝突時,單位各級幹部應即時介入處理」、「員警訓練內容須依據實務執法面有所更新,而非制式化法令宣教」、「員警倘能傾聽民眾報案需求,能減少民眾投訴次數」、「建構考核員警與減少遭民眾投訴有效介入措施」。根據本研究之分析,建議單位幹部遇民眾表達不滿時,能有精進處理作為,而警察常年訓練亦屬十分重要,多數員警均認為常訓有助於職場工作,爰應將常訓內容定期更新,加入近期案例,以符合大環境的變動,並加強員警與民眾溝通技巧。最後,建議警察機關應多加宣教有關外聘人員輔導機制,並遵行保密原則,補強改善員警心理輔導機制制度之不足。

從警察分駐(派出)所所長領導行為之心路歷程 經驗研究-以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為例-

為了解決麻豆派出所所長的問題,作者王琳敬 這樣論述:

  在外在環境急遽變動的時空背景,以及眾多警察同仁的期待與需求下,能否順利找到一個目前分駐(派出)所所長領導行為最為常見的領導模式?所長領導行為是否對員警的工作表現有所影響?若能經由實證研究,找出最有效能的所長領導行為模式,將可以提供各級警察領導幹部參考,進而發揮卓越領導學養,建構優質團隊,以達組織高效能目標,更可提供警政決策當局作為篩選、晉升、教育訓練警察同仁之參考。 本研究旨在試圖發現目前擔任所長對警察勤務區員警能夠溝通無礙且相處融洽,並能積極提升內化激勵分駐(派出)所之工作士氣;另因存在警力短缺現象,如何擴大運用協勤民力提升參與功能,故對各協勤民力組織,如警察之友會、民防、義警及

巡守隊等特別需要支援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執行各項勤(業)務之時,常與所長有工作上高密度連繫及協調配合之現況制度下,透過在實務上之個人深度訪談分析,並檢視從警察分駐(派出)所所長領導行為之心路歷程經驗,俾利提供未來具有警政研究參考價值之所長領導行為模式。  關鍵字:警察分駐(派出)所所長、警察勤務區員警、協勤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