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二期稻作休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全球資訊網-農經課-課室公告也說明:1, 竹東鎮112年1、2期農戶轉(契)作、稻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基本給付及稻作四選三、大輪灌措施申報 ... 4,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辦理「111年冬季新北好茶」活動~

中華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陳莉所指導 簡大為的 運用無人機影像於農地作物判釋及灌溉用水量推估之研究 (2021),提出111年二期稻作休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人機影像、深度學習、灌溉用水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張孝群的 農業直接給付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農業直接給付、歐盟共同農業政策、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給付行政、計畫行政、法律保留、行政調查、交叉遵守法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二期稻作休耕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告「111年度雲林縣水林鄉農業經營專區-第二專區計畫範圍」 -則補充:四、專區範圍及面積:111年新成立,專區規劃於水林鄉灣西段全域,位於雲155縣道以西,牛挑灣溪及牛挑灣排水線環繞之範圍,主要作物為水稻、甘藷及落花生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二期稻作休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運用無人機影像於農地作物判釋及灌溉用水量推估之研究

為了解決111年二期稻作休耕的問題,作者簡大為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河川短而湍急,降雨量豐沛年平均達2,500公釐,惟時空分布極不均勻,約78%雨量集中於5月至10月汛期。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年總降雨量變化不大,然降雨日數減少,強降雨頻仍難以蓄留,久旱未雨則各標的用水競爭緊張,水資源管理面臨極大挑戰。為社會經濟整體穩定發展,水利主管機關於旱象依始即需啟動協調與滾動式檢討可用水資源,農田水利機關需掌握事業範圍土地利用複雜之農業作物類別,迅速精準地推估關注灌溉用水量加強管理調控。本研究嘗試以近年發展迅速之無人機具靈活執行任務、高機動性且低成本特性,分別搭載可見光及多光譜感測鏡頭取得影像資料,改善傳統人工調查耗時或遙測影像取得不易,配合現行農田水利地理資訊

系統管理田間坵塊最小單元,運用深度學習VGG16及VGG19方法於無人機可見光、多光譜R+G+B、PCA、NDVI影像進行土地利用判釋分類,完成調查現況作物種植情形任務,進而即時推估所需灌溉用水量。無人機影像應用深度學習對土地利用判釋整體精確度可達80%,受限取得影像之空間解析度不同,可見光影像VGG19分類整體精確度92.19%為最高;進一步運用灌溉率及CROPWAT模式推估合理灌溉用水量,以農田水利地理空間資訊電腦視覺呈現,搭配掌水操作與水閘設施管理調控,可於枯旱時期水資源管理適切排程供給調配灌溉水量,強化精進農業用水效能。

農業直接給付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111年二期稻作休耕的問題,作者張孝群 這樣論述:

  農業直接給付制度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下應運而生,成為歐盟、日本、瑞士、瑞典及韓國等國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維護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發展以及透過農業增進環境與生態效益的利器。其中又以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之農業直接給付制度實施範圍最廣、法規範最為完整且成效最為顯著,不僅特別注重對農民的基本收入支持,更有十分多元的補充性方案以針對多元的農業議題,紮實地對農業多功能性理論之內容做出回應。特別是對於農業永續性的追求,不僅透過綠色給付方案鼓勵農民進行有利於氣候與環境的實踐,更利用交叉遵守法制要求農民必須符合法定管理要求及維持良好的農業與環境條件。在法制上,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不僅訂定了體系相當完備的法規,而相關

立法目的與個別措施的目標也十分清晰明瞭,為農業直接給付的實踐與運作奠定了相當堅實的基礎。而在行政控制手段的運用上,也特別注重於是否能夠促進政策目標的達成,較為偏好透過鼓勵而非處罰之方式讓農民積極地履行相關義務;因此其十分節制,更是特別注重比例原則的問題。  我國的農業直接給付制度則以(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為核心,惟相關法制仍不完備。本文探討行政機關受理申報的法律性質、耕作經營權認定的爭議、違反查核作業規範之情形及關辦理耕地勘查的爭議等實務運作問題,認為:一、受理申報此一行政行為本身,發生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並使人民取得在依給付計畫內容施作後,得請求相關機關核予給付的權利,因此受理申報或退件之

行為應屬形成性行政處分的性質;二、耕作經營權發生爭議若未能及時釐清,將發生視同不合格案件而不予獎勵的效果,而有可能影響下一期作的給付申報,對農民生計影響甚鉅,故應建立適當補救措施並盡可能減少將影響後續期作之申報的情形;三、機關辦理耕地勘查在作業程序上常未公告或主動告知農民當年度的勘查期程,致使農民無法配合調整耕作日程,則可能發生明明已依規定進行耕作卻被認定勘查不合格的情形,故相關作業程序有改進的必要;四、認定申報不符而取消次年申報資格,究其目的仍僅在督促人民據實申報而已,且屬計畫行政下其手段形成自由之一環,難謂為行政罰。  對比歐盟法制與我國法制,亦可以看出我國法制的數項不完備之處:一、我國農

業直接給付措施並未遵循WTO URAA附件2的相關規範定義;二、給付計畫對於政策目標的設定不夠明確,導致在適用上混亂紛雜而有政策目標無法有效達成的情況;三、相關規範未經整合而分散雜陳,體系紊亂而毫無章法,且規範的全面性有所不足;四、在確保農民履行相關義務時所運用的行政控制手段合理性不足,不僅手段單一,未留有適當裁量空間,且明顯有整體法律效果以及個案適用結果過苛的情形存在。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數項改革建議,簡述如下:一、應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於我國農業直接給付措施上的實踐,應注意須有立法者之法律規定授權,並避免以行政規則之形式就具對外直接法律效果之事項予以規定;二、主管機關在形成具體實施方式與

手段時,應明確化個別直接給付措施的目標,並整合規範,避免將各給付方案之內容以及將給付資格要件等事項分散雜陳;三、擴大農業直接給付措施的實施範圍,並增進我國農業補貼在國際貿易法規上的合規程度;四、應致力於行政控制手段在實務上的具體運作以及在法律效果上的合理性;五、應積極考慮在法定管理要求的範圍內,於我國引進交叉遵守法制,以確保我國實施農業直接給付措施時,至少能達成最低限度的環保、生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