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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公告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也說明:一、公告「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二、請逕自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首頁/公告訊息」、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 ...

玄奘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李明政所指導 馬永正的 康家社工推行社區共同「照顧」經驗反思之研究 (2021),提出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區精神復健、康復之家、社區融合、社區共同照顧。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梁志鳴所指導 李宗翰的 長期照顧機構之刑事法律風險實證分析 (2021),提出因為有 長期照顧機構、刑事法律風險、法律實證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告110年度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O9M則補充:一般護理之家評 鑑-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護理 ... 般護理之家評鑑專區2.評鑑基準公告111年度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資料來源:護理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康家社工推行社區共同「照顧」經驗反思之研究

為了解決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的問題,作者馬永正 這樣論述:

社區精神復健機構也就是康復之家,是醫院與家的橋樑,是所謂的中途之家「helfway house」,其成立的復健理念是為了要讓在康復之家的住民透過最少的專業介入,以住民願意的方式進行復健而最終能夠回到社區獨立生活。但是,康家經營的生態受到許多外在的干擾,其定位也受到影響,連帶康家復健經費以及工作人力短缺,也致使康家復健效能嚴重受到影響,能夠讓康家住民真正達到回歸社區獨立生活目標的實在少之又少,此外康家仍必須面對不同的角力,例如衛福部的政策、醫策會評鑑及醫療、護理、職能、社工,各專業間的拉扯,致使康家的定位模糊失衡。面對此一失衡狀態,研究者發想建立一個新的有別於傳統康家一次性的社區融合方式,研究

於民國98年到民國99年間實施康家與社區發展協會持續性的社區融合共同「照顧」的經驗,主張精障者也能有在社區獨立生活的權利,不應該被區隔開來,企圖透過使康復之家住民大量的與社區居民互動,以「人在情境中」的方式實地讓康家住民在社區中活動、落實與社區居民持續維持互動,讓康家住民成為社區中各種團體的成員獲得社區居民的支持與陪伴,實地成為社區的生命共同體,當我們先一步成為社區團體成員並且通過團員間彼此互助合作達成持續的社區融合,並且解決一般傳統康家住民在進入社區獨立生活時往往缺乏後續陪伴的人力,減少致使康家住民不斷的反覆住院及入住康家的機會,並且試圖以此方式增加康家工作人力的多元性以減少康家內部人力負擔

亦期望達成減少經濟支出的負擔。此一歷程由研究者入住康家與康家住民同吃同住之主觀經歷,藉由當時保存下來的影片、照片及地方媒體採訪資料回碩反思並訪談當時康家內其他專業人員呈現當時康家與持續性社區融合互動的各個關鍵事件之過程經歷分析,呈現康家其實可以依照不同的康家特性而有多元化超越評鑑指標框架之外的發展模式,提供康家住民更容易實踐社區融合達成回歸社區的模式,藉由與社區發展協會合作或與社區結盟持續與社區融合的模式提供未來其他社區精神復健領域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政策之參考。

長期照顧機構之刑事法律風險實證分析

為了解決11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的問題,作者李宗翰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探討長期照顧機構內,因照護行為所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研究主軸,透過Lawsnote系統搜集判決,分別為量化及判決內容分析。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書寫動機,以臺灣高齡化社會及臺北醫院大火案例為出發。第二章介紹現行長期照顧機構之設立法源,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老人福利法等三部法規,以及各自依母法所訂立之設立(置)標準表,並介紹三部法律管制架構。第三章為法學文獻回顧及研究設計,筆者回顧國內關於長期照顧之碩博士論文,發現目前碩博士論文之研究,多集中討論長期照顧制度之國內外法規比較、長期照顧契約、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保險等議題。對於長期照顧機構風險之討論,則以法律風險管理與政府他

律模式為主,由此可知,國內目前對於長期照顧機構內,因照護事實所生之判決討論仍較為缺乏。本章同時說明本論文之問題意識及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以實證研究為主,包含初步探索、量化分析、判決內容分析、綜合討論等四步驟,並將介紹各步驟之詳細論述過程,並包含研究問題與研究限制。第四、五、六章為法院判決整理(量化數據、判決內容分析)及綜合討論,為本論文重點所在,將由研究方法所得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分別為量化及判決內容分析。量化部分以案件發生地、案件數量、主體、起訴罪名、定罪率、照護事實等為指標進行分析;判決內容分析以實質觀察判決為核心,由照護事實為分類,本文先縱覽所有判決後,先提出一法院論理架構,再套入不同之照

護事實,以觀察法院對於不同照護事實下,是否有更精緻之論述。判決內容分析重點在於,觀察長期照顧機構內部主體之注意義務有何不同,注意義務依據為何,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如何滿足注意義務等為主。最後綜合討論,為觀察長期照顧機構照護事實判決特色、照護事實解讀、與醫療糾紛判決之異同,歸納法院對於長期照顧機構內各主體之注意義務、判斷依據等,並給予相關建議。第七章為結論,說明本文最終研究結果,分別論述量化、判決內容分析、法院論理模式、與醫療訴訟判決異同,以及長期照顧機構內部人員,即負責人與實際照護者,於未來訴訟上之建議。由本文判決內容分析可知,對於長期照顧機構人員注意義務之判斷,以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法源及標準表為

依據,未來如欲提升長期照顧品質,或可由修改法規及設立標準,或由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著手,以提升未來長期照顧機構之設備、人力照護比等,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