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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郭清風的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之發展 - 從8591寶物交易網案談起 (2021),提出8591 機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儲值款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所指導 阮昱升的 我國行動支付法制及其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科技、行動支付、電子支付、電子票證、電三方支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8591 機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8591 機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之發展 - 從8591寶物交易網案談起

為了解決8591 機制的問題,作者郭清風 這樣論述:

科技日益創新,使社會生活態樣產生多樣性的變化,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顛覆傳統由銀行金融機構運作的支付市場,電子支付等非金融機構在網路科技的發展下,也逐步地攻佔所謂傳統金融市場的板塊,其創新挑戰法律的規範及超越立法者的思維,也因而在發展的過程中會有合不合法的問題產生。由於世界各國金融管制的措施也有所不一,電子支付等金融創新產業能否順利發展,還是取決於法制度的規範和政府金融監理的措施和態度。 我國電子支付制度的發展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通過前,出現過數字科技旗下8591寶物交易網「T點」案,檢方以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起訴,然檢方和法院與各界的見解不同,對於電子支付之本質的了

解不盡全面,以至於淪落表面的形式爭議,因此,電子支付的本質是什麼,且適用何種法律規範以及主管機關的監理是本研究要探討之一。電子支付產業在國外發展迅速,從美國和中國發展的電子支付平台中,最為知名的當屬美國的PayPal及中國的支付寶,在研究國內支付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也要研究各國在支付服務發展上的問題,以及為何可以發展迅速,當中是否有值得效法學習之處,本論文將探討電子方支付在我國的發展問題,藉由國外電子支付的發展,來檢視我國在電子支付產業上法律規範與監理的研究。電子支付所牽涉面向甚廣,有電子支付業者、使用者(特約機構)及銀行等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電子支付和銀行所從事業務性質的法律關係特別難以加

以區分。因此,在此須了解到電子支付業者所從事之業務和銀行業務間的關係,畢竟電子支付業者在收受儲值款項、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電子支付帳號間款項的移轉及國內外小額匯兌,基本上都和銀行法第29條銀行專屬業務產生扞格之情形,兩者之間有許多模糊空間,有賴更多學說研究去證明。目前電子支付產業已經發展到行動支付的時代,藉由手機、平板及手錶等個人移動式電子產品連結網路或是安裝載具,就能無遠弗屆地進行交易支付,值此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尚未滿一年,隨著時間的累積,問題也會一一產生,有賴政府及立法者在往後修法或是政策定時,能夠補足電子支付產業快速的發展及變化,是當此研究電子支付法制度所必須去思考的議題,本

研究所提出之建議期能為電子支付發展略盡棉薄之力。

我國行動支付法制及其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

為了解決8591 機制的問題,作者阮昱升 這樣論述:

行動支付起初於我國使用之頻率與人數不多,絕大多數的消費者還是以現金支付為主要之支付模式,縱使我國政府極力推動行動支付作為我國消費者支付上的新選擇,但大多數的消費者們還是不買單,而此種情況來到了2020年的COVID-19疫情後全都變了樣,因COVID-19疫情迫使消費者們開啟無接觸經濟的大門,這就使行動支付成了當今支付模式的新寵兒。本研究主要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的行動支付三大架構策略為研究範圍,而探究其現況、法制與未來發展。在現況上,我國擁有良好的行動支付之軟硬體基礎環境,然在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安全保護上似嫌不足,此需待各方積極改善,而此則攸關法制面的制定。而在應用場域面與體驗行銷面則是拜COVI

D-19疫情之賜,應用場域從原先的集中在大型商家中、外送平台與APP平台上,轉變為小型商家亦稍稍的有意願增設與接受行動支付,然要實現無現金社會則需使小型商家全面導入行動支付才可。體驗行銷乃是從原先有規劃策略的欲使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然實際成效沒有想像中來的好,轉變為大眾有點半強迫式的認同與支持行動支付,故此當今的行動支付業者不再著重於知名度上,而是著重於消費者的忠誠度上。本研究建議未來在發展行動支付上,基礎環境面之法制面應著重於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安全保護,以解財政部監控著業者與消費者的所有交易資訊。應用場域面則應多立足於小型商家的角度來思考要如何幫助他們增設與接受行動支付,以免疫情過後其棄行動支

付之用。體驗行銷則應創造與消費者多方面的連接,使消費者在選擇行動支付上能更加忠於使用單一行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