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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明通所指導 竇偉誠的 兩岸期貨業新經濟發展模式創新與研究 (2020),提出lain中文姓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兩岸期貨業、台灣新經濟模式、創新、就業、分配、人才發展、網紅經濟、產業轉型、在地經濟、社會企業、內外需結合、國家級投資公司、善經濟、利他創新、臺灣商品交易所、碳權交易、ESG永續發展、兒童發展基金、期貨業新經濟發展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龍仕璋所指導 張致豪的 政府資助學術研究機構成果歸屬與利益衝突法制之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權利歸屬、利益衝突揭露、拜杜法案、科學技術基本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lain中文姓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lain中文姓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期貨業新經濟發展模式創新與研究

為了解決lain中文姓氏的問題,作者竇偉誠 這樣論述:

為因應金融科技化與數位化經濟的發展,幫助我國在未來兩岸期貨業競合下取得相對優勢,本研究針對兩岸金融業之經營環境與創新政策進行剖析,研究兩岸期貨業各自的發展脈絡與相對優劣勢,進行兩岸期貨業新經濟發展模式創新與研究,提出我國金融服務業創新經營模式應以『期貨產業』為先驅,我國期貨業新經濟發展模式應以『人才發展』為根基,我國期貨交易所創新經營模式應以『社會企業』為思維,我國期貨公益創新發展模式應『ESG永續發展』為依歸。本研究以新境界文教基金會的『台灣新經濟模式倡議』為研究發展藍圖,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思維,持『以人民為本』的經濟發展願景,用創新驅動概念推動發展兩岸期貨業的新經濟發展

模式,依據兩岸金融業未來發展與需求,提出以『人才發展』為根基,結合『網紅經濟』發展模式輔助『產業轉型』,透過『在地經濟』與『社會企業』發展模式,建立『金融投資者教育訓練中心』,以『內外需結合』的兩岸期貨業合作創新,擘劃一個具體可行的期貨業新經濟活路。本研究以法治面探討我國期交所不應為公股與資方共有,而應是將期交所半數以上股權『逐步收歸為國有』。期交所需以『社會企業』為思維進行轉型創新,並依法透過『國家級投資公司』的持有,讓國家實質成為期貨特許事業的最大獲利者。我國期交所應循金融『善經濟』以『利他創新』精神為價值競爭,國家應支持建立『臺灣商品交易所』以進行發展『碳權交易』,以因應國際金融市場潮流

與兩岸期貨業未來發展趨勢。本研究建議以期交所進行發展我國金融『善經濟』,期貨公益創新發展模式應以『ESG永續發展』為依歸,透過成立『兒童發展基金』用『善』與『利他』精神利益眾生,讓期貨業的公有收益得以國家化、公益化,依法制投入有利於國家發展之未來方向,支持以『永續發展』為經營理念,完成『利歸國有』與『造福人民』的期貨業新經濟發展模式。

政府資助學術研究機構成果歸屬與利益衝突法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lain中文姓氏的問題,作者張致豪 這樣論述:

科學研究乃為帶動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台灣與美國為了加速科學研究發展,積極地開始進行放寬對政府資助研究的法規規範,以達成科學研究發展之願景。本文主旨探討以下主題:(1)政府出資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的規範所造成之重要法律問題、(2)我國與美國針對政府出資研究規範之問題提出、(3)從多方觀點討論從事研究之教職人員為職務發明還是出資聘雇關係、(4)探討我國與美國利益衝突規範之差異及問題。本研究依循我國與美國文獻結果,分為四方面說明:(1)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針對權利歸屬部分,需適度修正到與美國拜杜法相同規範,放寬至締約人與研究人員,可給簽訂契約實有較多的彈性空間,以及區別如發生爭議問題時,適用於專

利法或科學技術基本法;(2)我國學術研究機構依照契約訂定,判斷以職務發明或出資聘僱發明,以符合民法的契約平等磋商規範;(3)我國政府與學術研究機構針對利益衝突規範兼職、經營商業及股份比例之限制,本研究依循美國公共衛生部(Public Health Service, PHS)及美國衛生主管機構(Office of the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 )共同制定Financ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Regulations(簡稱FCOI)之規範,提升民眾對科學研究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