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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周元浙、鍾秉正所指導 官振忠的 捕獲法之困境與蛻變 (2008),提出line封鎖想看訊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捕獲、海戰、武裝衝突、海牙公約、聖雷莫。

最後網站[LINE教學] 隱藏好友、封鎖好友和刪除好友(聯絡人)的有何差別則補充:不好意思,我想要請問一下, 我沒有封鎖也沒有隱藏我朋友, 但我在訊息提醒看到朋友傳給我訊息還有打電話,但之後點進去對話視窗卻甚麼也沒有,請問這是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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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法之困境與蛻變

為了解決line封鎖想看訊息的問題,作者官振忠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的範圍焦點在探討武裝衝突時期之捕獲制度。時間的範圍原則上限於武裝衝突時期,非常事變及恐怖攻擊期間是否納入武裝衝突之捕獲制度,在國際上尚屬初期發展,本文將一併討論,至於和平時期所發生船舶之逮捕、扣押、扣留、沒收、沒入等情形,應受平時國際法及各國之國內法所規制,非本論文之研究範圍,本論文所探討之捕獲制度,主要專注於武裝衝突時期的軍事行為而言。首先,在海戰區域方面,傳統國際海戰法之討論,通常關注於海洋上的捕獲,至於交戰雙方的內河、湖泊,甚至陸地及空域上,可否行使捕獲權?另由於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域制度的創新,以及生態保護永續發展之理念,亦影響傳統海戰地理範圍。其次,在捕獲主體方面

,傳統海戰法多僅討論軍艦及商船改充軍艦,嗣後隨者科技進步,海戰主體的擴張,包括核子動力潛水艇、航空母艦所配載之軍機、海軍陸戰隊、海岸防衛隊等,在捕獲上所扮演的角色如何,亦為研究捕獲制度所不可忽略的對象。此外,關於捕獲的客體、捕獲的程序,亦隨者科技的發展,視距外的攻擊、海對空、海對陸之軍事目標可能性,傳統海戰法規範之攻擊及非攻擊手段程序、方法均有必要加以檢討修正或重新制訂。最後,對於我國可能面臨的海上武裝衝突,在法制面上,如未及時一併調整,將使我國在先決的內部規制上自我設限,進而影響戰事的成敗,因此,國內法應如何發展?如何與國際法接軌?亦為本論文研究之範圍。戰爭法在傳統上分為二個體系,即「海牙公

約體系」與「日內瓦公約體系」。「海牙公約體系」主要是規範關於戰爭如何開始、進行和結束的規則與制度;而「日內瓦公約體系」主要是關於保護不直接參戰或已經退出戰爭部分人員的人道規則。1949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將戰爭法,尤其是海牙公約體系規則,排除在該委員會編纂和發展國際法的任務之外,其認為,既然聯合國憲章已宣布戰爭為非法,對於戰爭法不再有研究的必要,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亦僅規定和平利用海洋,至今海上捕獲制度始終欠缺完整的規制,相關規定及作法僅散見於習慣、條約與經驗上,然而,武裝衝突依然存在,問題的忽視,不表示問題不存在,面對可能發生的衝突,法律不應放棄規範,以現代人道主義空前

發展的趨勢下,更有必要對武裝衝突方法予以規制。而捕獲法一直是海戰法當中,國際社會所關注的焦點,因其涉及包括中立國在內之私人財產限制與剝奪,並影響海洋航行與貿易之自由,而作戰型態與手段的改變,捕獲逐漸取代容易造成傷亡損害之直接面對面攻擊,而成為獲取戰爭勝利的捷徑。其實我國早在民國21年已制訂專門捕獲法律,即海上捕獲條例及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顯見當時我國對捕獲制度之重視,民國44年歷經一次全文修正,迄今已逾50餘年,國內對該法制領域,似乎逐漸對其淡忘,坊間文獻鮮少論及,且其規範內容亦已難符合現代作戰需求,因此有加以重新整理檢討之必要。然鑑於既有國際條約、文件與習慣的散亂,規制的不完整,因此在研究

資料的蒐集上,選擇從傳統之習慣、條約著手,並配合現代科技戰爭與新興條約的發展,做一有系統的整理,並結合我國國內學者見解,比較我國法制,提出個人見解,最後嘗試提出修法建議,作為本文之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