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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左裕所指導 黃先智的 房地價格上漲率與其宗地價格上漲率之比率對不動產價格的影響 (2021),提出realestate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價格上漲率與其宗地價格上漲率之比率、土地槓桿比率、房價、地價、房價變動率、地價變動率。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汝吟所指導 江文慈的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經紀業、雙方代理、利益衝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仲介費、斡旋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realestate中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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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價格上漲率與其宗地價格上漲率之比率對不動產價格的影響

為了解決realestate中文的問題,作者黃先智 這樣論述:

不動產價格的決定應同時取決於不動產的供給與需求,而不動產供給價格彈性大小與不動產市場價格變動具有緊密聯繫。Bostic et al.(2007)提出土地槓桿假說:「不動產為土地與建物的結合,其土地槓桿比例(Land Leverage Ratio,土地總價占房地總價之比值)等於房地價格上漲率扣減建物價格上漲率再除以土地價格上漲率扣減建物價格上漲率之比率。因而認為不動產價格的變動主要源自土地之影響,其土地槓桿比例越高者,其不動產價格變動幅度越大」。但,本論文認為土地槓桿假說有些許不完美之處,從而運用供給價格彈性的理論以房地供給價格彈性及其宗地供給價格彈性之比,推導出房地價格上漲率與其宗地價格上漲

率之比率(ELR)來取代土地槓桿假說,以解釋影響不動產價格發生變動之諸現象。本論文以縣市合併前的原臺中市及沙鹿區作為研究範圍,採用2012年至2017年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中結構為鋼筋混凝土造之透天厝交易案例進行實證,計算個案房價變動率與ELR,並將房價及房價變動率作為被解釋變數,ELR作為解釋變數,透過複迴歸模型進行分析。研究結果指出,ELR對房價及房價變動率在景氣繁榮期確有顯著的影響,而在景氣衰退期就不甚明顯。另,在都會地區與鄉村區方面,ELR對房價及房價變動率的影響,在原台中市比沙鹿區影響更為顯著。此結果說明,台中地區於景氣繁榮期ELR對房價及房價變動率,不論是都會地區或鄉村區均存在顯著

的影響現象。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realestate中文的問題,作者江文慈 這樣論述:

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一直以來為法院常見之訴訟類型,蓋現行實務上不動產交易大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進行,消費者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為資訊弱勢之一方,若不動產經紀業者並無善盡其資訊揭露之義務,最後則可能因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首先應了解不動產經紀業者之經營模式,才能知悉交易當事人為何及雙方之法律關係,進而要求業者應負擔之義務及法律責任。又我國不動產交易常為仲介同時代理買方及賣方,即所謂雙方代理之情形,涉及利益衝突之問題,有認為只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代理即無不容許之理,惟本文認為應透過強化業者之義務,如須公平提供雙方交易資訊、善盡說明義務等,始能避免或降低

因利益衝突而使一方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實務上不動產經紀業者常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訂立契約,為避免消費糾紛,於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布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有約束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業者於擬定定型化契約時均應遵守,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審閱期間均有記載最低天數,惟業者有設法使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間之各種型態,法院依個案亦有不同判斷標準,本文認為該拋棄行為是否有效主要應判斷消費者是否已充分了解契約條款,始符合審閱期間規定之本旨。至於仲介服務報酬之請求,因近來不動產交易價格飆漲,實務上仲介業者多以固定比率6%收取服務報酬,許多消費者甚至不知道服務報酬比率應由雙方磋商決定,形成有些

仲介領取鉅額報酬之失衡現象,且內政部所頒佈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已逾20年未修正,似已不合時宜,應可參考國外之報酬計收標準比率並且按不動產交易價格設定級距,使仲介業者收取合理之報酬。 不動產交易常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委託銷售契約模式,相較於其他國家之仲介契約類型有三種以上之選擇,實務上之作法缺乏彈性。至於民間長久以來使用之斡旋金交易制度,至今仍無法律規定約束,且主管機關對於其他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亦有公布契約書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唯獨遺漏斡旋金契約,實屬不解,本文分別以斡旋金契約及斡旋金性質為探討,以釐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接者比較斡旋金制度與要約書之不同,

供消費者購買不動產時得選擇符合個人交易需求之方式進行。 最後,整理各章節之研究,總結並提出本文見解及後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