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帳號買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1:4服收累2W或以上智者帳號- 【買賣交易】 - RO ORIGIN小站也說明:1:4服收累2W或以上智者帳號有意DM 1:4服收累2W或以上智者帳號,RO ORIGIN小站.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猷龍所指導 閻道至的 線上遊戲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5),提出ro帳號買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線上遊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郭耿誠的 線上遊戲契約爭議問題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契約、冒名行為、行為能力、收費制線上遊戲、免費制線上遊戲、注意義務、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ro帳號買賣的解答。

最後網站8591 ro 守護永恆的愛則補充:安全!. 【99999000遊戲幣】【樂兒】代拉交易所1億內1:8萬☆庫存充足☆單筆最高可5億☆非贈送非贈送☆. 陸版IOS. 帳號. 台灣賣家:No.1049022 當前在線1天內交貨台灣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o帳號買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線上遊戲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ro帳號買賣的問題,作者閻道至 這樣論述:

自全球進入21世紀以降,電腦、網路、手機等科技進步迅速,日新月異,而線上遊戲領域亦因此成長發展,不斷地突破以往的遊戲界限,從畫面之精緻度、遊戲操作方式、甚至遊玩的人數與範圍,無一不受網路科技發展之推波助瀾,於今時今日,線上遊戲已屬家喻戶曉,在我們所處之真實世界以外,誠然誕生了另一個虛擬的世界。此世界之法律問題,其所可能衍生之民事責任、消費爭議、隱私權保護與刑事法律問題,皆有待推析釐清。本文首章就研究之動機、方法與範圍做概略之說明。第二章則先自線上遊戲之誕生與特性逐一介紹,以了解線上遊戲獨特之處,再以作者自身之經驗,列舉數個堪稱經典之線上遊戲,並介紹其遊戲內容與遊玩方法,彰顯每個線上遊戲不同之

特點,並特別列出近年紅遍全球的多人線上戰鬥競技類型遊戲「英雄聯盟」的盛況,和與以往傳統線上角色扮演遊戲不同之處。接著,第三章從民事法律問題切入,自契約成立到消費者保護法問題之關聯,分節分項地列出目前所可能面臨的法律爭點。第四章則以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以及國外所發生隱私權爭議事件,作為線上遊戲與隱私權保護關係之借鏡。第五章則係就線上遊戲所產生之刑事問題為研究,歸納所面臨之困境。最末,第六章就上述所探討所有問題,表達本文之意見。

線上遊戲契約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ro帳號買賣的問題,作者郭耿誠 這樣論述:

  線上遊戲之相關法律問題,係針對遊戲異於一般服務提供契約的特性而為考量,宜從產業未來發展方向為全面且通盤之考量。故本文先初略探究線上遊戲之定義、發展歷程、現行產業概況及未來展望,以期吾人對於現今遊戲產業能有初步之認識,並經由線上遊戲基於網際網路所生之獨特性,以解構玩家於法律關係中居於絕對弱勢之主因,期能藉此了解線上遊戲契約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以作為往後相關爭議問題之解決之指引。  線上遊戲契約之締結、履行,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然亦因為此匿名特性,使得線上遊戲糾紛四起,故遊戲公司方面特別注重玩家身分真實性之要求,無不透過透過遊戲管理規則,賦予玩家真實資料填載義務。然衡諸實際,卻常發生玩家違反約

定、冒用他人名義註冊之情事,則在此下,遊戲契約是否仍然有效成立?倘是,則其存在何人之間?實有研求餘地。再者,未成年玩家占線上遊戲玩家多數比例,而民法鑑於未成年之思慮不周,特設行為能力制度,然亦因為網際網路之匿名特性,使得玩家是否為未成年人及是否已踐行行為能力補充程序等問題,在確認上顯得格外困難、棘手。是否必須與傳統民法作出不同之處理?有否有運用行為能力擬制制度而使線上遊戲契約一律有效成立,以避免造成遊戲公司重大損害之必要?為本論文探討課題。  線上遊戲契約乃屬新興科技下之時代產物,如何定位其於民事契約法上之屬性?另傳統付費制之線上遊戲,依民法之規定,遊戲公司之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責任;然自20

05年起,線上遊戲產業逐漸陷入谷底,故遊戲公司亟思扭轉之道,於2006年起逐漸顛覆傳統之收費制度,改採免付費制,此依民法之規範,遊戲公司因其未獲取對價,似得減輕其注意程度。然衡諸實際,雖謂係免費遊戲,反而比付費時代創造更多之利潤。上開敘述,似意味遊戲公司在獲利更甚以往的情況下,卻可解免其對廣大遊戲玩家之注意義務,是否合理?有無因應之道?應有討論之必要。  最後,線上遊戲充滿著魅力,吸引了每個玩家的心,這也是玩家更容易產生沉浸經驗的因素之一,因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往往投入大量時間、費用於其中,則當玩家權益遭受遊戲公司損害,進而請求賠償之時,其得請求賠償之依據、方式、種類及數額為何?此涉及

虛擬寶物之財產性質爭議。在司法實務上,當玩家向遊戲公司請求賠償時,多以虛擬寶物之市價作為計算基礎;惟遊戲公司方面,則多以兩造契約中之禁止交易條款,主張虛擬寶物對其並無任何價值抗辯之。究竟何者主張較有理由?目前實務態度為何?實有研究之價值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