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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林永正的 論保險利益與人壽保險契約移轉之適法性 (2021),提出securitization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利益、人壽保險移轉、保單貼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志誠所指導 洪金利的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制之建構—以信託架構之運用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遺囑信託、成年監護、監護宣告的重點而找出了 securitization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ecuritization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保險利益與人壽保險契約移轉之適法性

為了解決securitiza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林永正 這樣論述:

人壽保險得以藉由保單質借或終止契約等方式變現,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在我國人身保險滲透度極高的環境下,人壽保險契約構成人民重要的資產,惟此種資產是否具有流動性,而得由當事人依其意思進行移轉,或由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處分,我國保險法並無明確規範,且我國保險法就與此議題相關的保險利益,也規範得相當簡陋,而產生人壽保險契約移轉之法律風險。為解析以上問題,本文從人身保險利益之解釋出發,釐清保險利益歸屬主題、存在時點及法律效果等問題。並於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保險利益規範對於各種形態之人壽保險契約移轉可能產生的影響。最後,本文將在於保險監理領域,探討相關監理措施可能對人壽保險契約移轉衍生道德危險之作用。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制之建構—以信託架構之運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securitiza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洪金利 這樣論述:

身為家長最擔心的莫過於自己百年之後,身心障礙子女無人可託付、照顧,即使留有財產,仍擔心遺產無法有效被運用來照顧身心障礙子女。因此,本研究即針對信託具有規劃未來、保障財產安全的特性,採文獻分析及比較法,深入探討如何幫助身心障礙者家屬規劃完整的信託,分析高齡信託及身障信託之異同,最終希望我國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能更臻完善,使需要者更易瞭解並接受信託規劃及保障。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主要包括信託和輔助及監護宣告兩部份。首先,針對信託部份,有下列二點建議:1.應由社會福利補貼信託管理費用以宣導及鼓勵身心障礙者家庭設立信託;2.信託監察人目前大多由親屬或社會福利團體擔任,為能永續服務及資源整合,政府應

設立專責主管機關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其次,針對輔助及監護宣告部分,有下列二點建議:1.政府機關應設立輔助或監護宣告之專責監護人制度,因應少子化現象而無法尋找合適監護人時可作為指定擔任;2.關於輔助或監護宣告之流程冗長及鑑定費用過高,應簡化輔助或監護宣告流程,針對經濟弱勢家庭應予以協助及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