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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 维基文库也說明:後者,則係指就某種事項陳述其個人主觀上所為之判斷意見(即「意見證據」),因非 ... 受他人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俊益所指導 吳祖寧的 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法制化之研究 (2019),提出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隱私權、強制處分、法制化、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基本權之干預。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吳吉村的 職場「透視」--以刑法第315條之1為中心探討雇主對勞工監視之行為 (2018),提出因為有 刑法315條之1、非公開、公開場合、隱私權、電子監視設備、勞工隱私權、隱私合理期待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的解答。

最後網站女性電子報 - 婦女聯合網站則補充:... 十四條第一項違法監察通訊罪之虞(惟倘為其他目的而設則未必,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有待個案判斷);倘侵入第三者家中裝設竊錄設備,則另更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法制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的問題,作者吳祖寧 這樣論述:

我國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早期已係偵查實務使用之偵查手段之一,然過往實務上並未發覺其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問題。直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認為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侵害人民之隱私權,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強制處分,並呼籲立法機關應儘速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其後,法務部及立法委員雖分別於2018年及2019年提出修法草案,然並未通過,迄今法制仍為真空之狀態,無法提供人民隱私權充分之保障。 據此,本文統整、歸納過往實務及學說見解,並例示數則實務上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之案件,從中分析後,得知實務至少從18年前即開始利用全球衛

星定位系統,迄今仍無法律規範以保障人民之隱私權。為妥善保障人民之隱私權,本文從憲法之高度審視,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對於人民之隱私權有所侵害,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令狀原則之要求。並介紹外國關於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之法制與實務,從中擷取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再參酌我國通保法、法務部草案及立委提案草案,嘗試建構我國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之法制,並提出具體條文,俾供將來法制之參考,以期能藉由符合憲法要求下所建構之法制,達成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發現真實之目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職場「透視」--以刑法第315條之1為中心探討雇主對勞工監視之行為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的問題,作者吳吉村 這樣論述:

《宋史.司馬光傳》有云:「吾無過人者,但平生所為,未嘗有不可對人言者耳。」形容君子應當行事坦蕩,光明磊落,沒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只是,這些僅是古代聖賢對自己道德標準的自我要求,不代表一律適用於現代所有人。尤其,隨著社會的演變,民智大開,在隱私權愈來愈受重視的情況下,個人雖未必有不可告人之事,但卻也不希望將自己生活全然攤開於陽光下,受到大眾的檢視。在隱私權保護的課題下,多數人仍希望擁有不受他人干預的隱密生活,甚至可以無慮的自由表現自我。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電子監視設備已成為多數個人或機關用來監控場所活動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提供設備供員工於公務上使用,卻又害怕員工利用上

班時間從事私人或非法的活動,故常常會以「保護員工」、「釐清事件真相」等理由,對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全時之監視。此種監視行為不但可能對員工的隱私造成侵害,若允許雇主逕自對員工無上限的監視,對員工的人格保護亦是相當不公平。由於我國法律並未直接對雇主監視行為做規範,故本文嘗試以刑法第315條之1為中心,借鏡發展較早且較為完整的美國法、德國法等,再比對我國現有法規,期望從中尋找出雇主監視界線的判斷標準,以求達到勞工隱私權與雇主利益的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