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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介恒所指導 魏英哲的 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件當事人訴訟權能之研究 (2013),提出公害報報檢舉獎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文化資產保存、公益訴訟、環境法公民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陳智暄的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評鑑、監督、資訊公開、審計、廉政、權力分立、監察、調查局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害報報檢舉獎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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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害報報檢舉獎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

為了解決公害報報檢舉獎金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後,行政法院逐漸累積相當可觀之裁判實務,成為研究與教學之寶庫,學術界與實務界之交流亦日漸頻繁。   本書收錄作者5年來研究有關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平等原則、迴避制度、主觀公權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罰鍰與怠金、裁處罰鍰審酌之因素、行政契約、規費、特別公課、備查與核定、大學教師不續聘以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原則行政事件裁判之論文。收納之論文雖曾分別刊載於國內不同之期刊雜誌,惟作者依當前法制,做適當之重新整理、修正、補充,以饗讀者,並提供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

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件當事人訴訟權能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害報報檢舉獎金的問題,作者魏英哲 這樣論述:

本篇論文研究之目的在於針對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件中,有關有形文化資產之古蹟和歷史建築,在建物所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欲提起文化資產保存訴訟之問題,在此涉及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中訴訟權能之探討,以及是否有藉由文化資產保存公益訴訟制度之建構來提供訴訟途徑之探討。因此本文首先從第一章緒論為說明本文之問題意識,然後在第二章從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如何判斷訴訟權能為出發,接下來在第三章之部分以現行制度下來探討相關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例中原告是否具有訴訟權能而可提起行政訴訟,並以日本法上之案例為比較法探討,然後在第四章部分探討若現行制度下無法解決此問題,則是否有建構文化資產保存公益訴訟之必要,最後在第五章作總結來說明

研究成果。而本文主要以文獻分析為主要研究方法,並以中文文獻以及日文文獻為閱讀分析,探討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件中是否有訴訟權能之問題以及建構文化資產保存訴訟之可能性,在比較法上會以日本為探討是在於日本也有關於文化財保存爭議之訴訟案例,因此藉由與日本法上之比較來說明現行制度下所遇到之困難點。而針對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件中當事人訴訟權能之問題,本文在此是以行政訴訟為出發,在探討訴訟權能上因涉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否受損害,而在我國判斷是否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以「保護規範理論」為操作,而以此理論操作下,在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案件中建物所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並無法認定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存在,因此為欠缺訴訟權能,此時

欲針對指定古蹟處分或登錄歷史建築處分提起撤銷訴訟;針對不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上,皆會遇到困難,因此或許可以參考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九條第二項增定衡量因素之方式為原告適格之放寬。若前述之方式有其困難,則在現行行政訴訟法制度下,或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建構公益訴訟規定,以客觀法秩序之維護下來達到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並達到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保護古蹟古物之「憲法委託」要求,不過,由於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上,客觀法秩序之維護為例外之情形,因此需要有避免濫訴之機制。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害報報檢舉獎金的問題,作者陳智暄 這樣論述:

為防止行政權的獨大與腐化,組織體皆成立行政監督制度,以監督、控制行政機關。台灣地區(我國)現行體制,得區分外部監督及內部監督之行政監督機制,外部監督體系包括監察、立法、司法、考試權甚至公私協力下之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相關主體;而政風體系、廉政署、檢察體系、調查局等,本研究認為上述為行政機關內部組織,從社會現象觀察根本毫無監督能力,而內部監督係在特定情況,常態具有外部性的監督主體短期進入到行政領域進行監督而言,社會面方法論上,針對2010年起,台鐵承辦5工程案,爆發副局長帶隊喝花酒致國庫損失3億元,學者陳耀祥認為組織內指揮管理為貪腐主因,須透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稽查力量,此與本文見解一致令人雀躍,

此外本研究也進一步以學說與事實區分「行政監督」與「行政指揮管理」,匡正組織隱蔽性與人情主義下,卻普遍認為組織層級節制能夠自我監督之錯誤立法與盲點,嘗試於行政法體系之既有體系,歸納抽離出「行政監督總論」,並建立「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學理與實務基礎之原則性「內、外部監督總論」,並在「各論」中闡述各種監督態。完整將臺灣地區行政法賦予監督第五架構,進行學說系統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 為監督行政機關之治權角色,政府於訂定各種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規範,於健全、堅實國家財務制度方面,審計部已研訂《審計制度改革方案》。惟臺灣地區監督實務上仍有眾多尚待檢討之處,就如社會面上從中央到地方貪腐不斷;關於大型

工程招標案之弊案層出不窮,現行監督制衡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此外政府與檢調、政風體系對於腐敗案件的事前預防及事後追究的權責劃分問題、監察權行使之界限,與行政權之自主性與其反饋效果的發揮,以及監察權與其組織如何與地方制度為最適調整等問題,均須體系性、系統性檢討,並研訂監督政策與立法方向。 雖然臺灣地區與內閣制或專制國體制大相逕庭,以致行政監察的設計和組織體系具有相當差異,不過行政監察制度之建置在於監督行政權運作的合理正當之「監督理想原貌」,則屬一致,故行政監督之研究,在國際比較甚為重要。爰此,筆者分別探討我國行政監察體系之現況、各國行政監察制度之特質。包括與學者鄧學良共同研究之香港申訴專員

、新加坡反貪腐總局、北歐監察使等監督組織,並加以生態性地截長補短。 如何增強組織外部行政監督制度,並將行政法五大架構運用於研究,點出行政監督之優缺點,並提出適切之建議,譬如比較大陸地區紀委、檢察部、反貪局、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看似完備卻貪腐不斷,與「大部制」理想相悖,本研究將從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及法制面從新檢視建構原理,並「組織最適誡命」等學說綜合觀察,提出單一整合並強化之最高監察組織─監察院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