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明洲寫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和王南豪的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2020年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灣最高法院104.01.30 一百零四年度臺上字第197號裁判書也說明:要旨:,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稱共用部分係指公寓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陳明進所指導 邵仕強的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條例之研究- 台灣及日本經驗之比較 (2021),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條例、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吳從周所指導 邱俊富的 民法上併付拍賣制度之再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併付拍賣、民法第866條、民法第877條、用益物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補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問題,作者李明洲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李明洲律師基於公寓大廈法律諮詢經驗,自其判解彙編、逐條釋義等研究所得中,摘錄常見法律問題及重要基本概念共1300餘則,並增加新近實務見解,重新編寫而成。本書對於「管理費收取標準與催繳」、「住戶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使用權益及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出席及決議」、「管理委員選任、解任、權限及代理」、「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與職權行使」、「管理維護公司及保全公司立約與履約爭議」、「公共設施點交」等常見問題,以判解函釋為依據,逐一詳加解答。本書編輯「問題綱要目錄」,便利讀者搜尋;為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必備,最詳實之公寓大廈問答集。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條例之研究- 台灣及日本經驗之比較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問題,作者邵仕強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的目的不僅是房屋改建或市容美化,在手段方面也不單純只是容積獎勵或區段徵收;政府在立場上更應朝向提振地方經濟活動、創造長期性就業機會、提升都市機能等具有重大影響方向上推展。在危老條例立法通過及地方政府訂定「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後,申請重建的案量即呈現快速成長,在在顯現出國民對維護自身安全的居住識已逐漸抬頭。本研究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條例為研究對象進行探討,針對台灣及日本經驗進行比較,並蒐集相關個案進行分析,檢視各相關法令適用之條件及差異,提供民眾選擇適用各法令之決策參考,以利加速提升都市居住安全,建立安全舒適的環境。本研究之研究結論說明如下:一、都更條例的優缺點優點

為分階段多數決,在整合上較易達成目標,法規訂定相對完善,且相關審議程序公開透明,重建過程較有依據;缺點為辦理與申請時間冗長緩慢,很難確保在漫長的重建申請過程中有何變化,亦無法快速解決危老房屋改建的問題。二、危老條例的優劣勢優勢在於審查程序快,重建基地無面積限制且可合併鄰地興建,只要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即可提出申請,可加速重建效益;劣勢為需要100%所有權人同意,以目前危老重建完成的個案來看,為求重建加速,大多數個案為小規模改建,對於整體市容改善無實質上幫助,並且忽略了建築物與都市計畫之連結。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2020年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問題,作者王南豪 這樣論述:

  本書係探討銀行業務上所遭遇之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以個案方式呈現,並提示其問題關鍵,根據有關法令、司法判解及學說意見,詳為剖析,期使銀行從業人員瞭解不動產抵押權之各類問題,以裨益其業務進行,並確保銀行之債權。   共臚列九大類不動產抵押權、六十餘道問題,以案例方式呈現,並提示其關鍵問題,根據最新法令、司法見解及學者意見,詳為解析。每一問題均標示其主旨,俾提供了解內容大要,並含有「案例事實」、「問題提示」、「相關法令」、「解析」、「結語」及「註解」等六大架構,其中「案例事實」必須配合「問題提示」,始能窺悉問題全貌,且「結語」僅係簡單扼要之结論,建議讀者不宜僅看結語,應詳讀「

解析」內容,方能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兼收舉一反三之效。   本書可作為金融機構培訓授信、法務及催收等相關業務人員,以及各大學法律、地政及金融相關科系學生研習法律問題之教材。  

民法上併付拍賣制度之再檢討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大修繕的問題,作者邱俊富 這樣論述:

蓋抵押權之本質乃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得受清償之權,故抵押權作為擔保債權清償之手段,係為抵押權人將來在實行抵押權時,能有抵押物存在來擔保債權將來得以滿足即為已足 。故抵押權之全部,擔保債權的每一部分,而抵押物之每一部分,因而對其所擔保之物權具有從屬性;是以,因抵押權係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之價值權,具有使得抵押權能發揮媒介投資手段之社會作用。因此,實體法規定是否合理周全,關係到抵押權制度是否合於債權債務雙方之各種需求,進而促進經濟社會之活絡發展;而程式法規是否有效迅速,除有利於債權人取償之外,自反面而言,更能扼止運用程式漏洞、惡意不履行債務之情形,發揮促進債權債務良性關係之效果。由於在近年來民法物權

篇在2007年、2009年,陸續進行修法,使得民法第862條、第866條、第877條均有所修正,該等修正是否解決了實務上之併付拍賣或除權拍賣之判斷標準,或者解決執行困難之問題?而併付拍賣規定中之「影響拍賣價格」至於需要除權之程度標準又應如何認定?修法之後是否在抵押權人、抵押人、租賃或用益物權人這三者間之利益,取得公益上之平衡等等,均仍不無疑問,以上問題均為本文所欲研究之核心主題。本文就抵押權本身之概念、不同標的物所產生的各式併付拍賣問題、併付拍賣之目的、新舊法修法後之異同,以及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等問題,一併在本文中詳細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