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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寫的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 和劉炳烽的 共有土地分割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中不動產律師】土地的分割方法也說明:據報載,高雄有一筆31名家族成員共有的土地,其中一人積欠債務遭法拍,一直到了第四拍才拍定,在此期間,其他土地共有人都認為持分太小,不想來買,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楊立妤的 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之研究 (2021),提出共有土地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法第11條、所有權自由、分割自由、套繪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姜世明所指導 華奕超的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2020),提出因為有 訟爭性、嚴格證明、非訟事件訴訟化、聽審權、當事者權、闡明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土地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共有土地分割明細表則補充:共有土地分割 明細表. 土地座落. 宗地面積每平方公尺. 分割前資料. 分割後情形. 所有權人. 權利.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所有權人權利取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土地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分割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 這樣論述:

  不論是自住,還是投資,不動產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而擁有不動產最主要的表徵,即是所有權的歸屬。本書完整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律問題。從認識不動產所有權開始,到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各項事項,再介紹共有物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詳細說明,讓讀者有完整脈絡可尋。不動產的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亦是本書重點。尤其近年不動產爭訟增多,書中詳附多種狀例及訴之聲明,供讀者實務運用參考。要了解不動產所有權,本書是不可或缺的好幫手!

共有土地分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土登四題全命中,本次出題中規中矩,考70.80分者應該比比皆是。第一題考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土登107,源自於民法824-1;第二題,基本送分題,考登記完畢,土登144;第三題考合併申請複丈,土登224;第四題考建物的測量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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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分割的問題,作者楊立妤 這樣論述: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建築基地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依法應設之法定空地,該條第3項對於法定空地規定有非依該條項授權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不得為分割之限制。觀諸建築法第1條規定,可知建築法制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增進市容觀瞻等公益,建築法是為公共事務之管理而制定,學者多認建築法屬規範國家與人民間關係之公法。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規範內,才可以自由處分所有權。具有公法性質之建築法第11條第3項,以民法第765條作為轉介條款介入民法私法領域,為實現建築管理之目的,使共有人所有權自由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兩種分屬不同性質及範疇之法規範發生重疊,如何在

保護私益的同時,亦促進公益,值得思考。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共有人得隨時為共有土地分割之請求,彰顯者為民法私領域之共有物分割自由,謝在全教授及實務見解有認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分割之分割自由例外情形,建築法第11條第3項究有無必要為建築法定空地之管理,對所有權人於私法自治概念下之所有權自由、土地分割自由作限制,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共有土地分割實務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分割的問題,作者劉炳烽 這樣論述:

  共有土地問題經緯萬端,尤以「分割」問題為甚。蓋分割者,乃以共有關係消滅為目的之清算程序也,為解決共有人間一切糾紛之靈丹。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針對「共有土地分割」,將抽象理論與具體問題及實務見解相結合,進行全方位闡述之著作,本書首先就共有物分割理論作完整詳細論述。再依作者訴訟經驗整理法院實務見解、地政機關登記函釋、財政部稅捐函釋等,就較重要之問題,列舉88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案例式全面深入的探討、解說。本書理論與實務兼備,為學習共有土地分割知識不可或缺之參考書籍,更是法律、地政等實務界進修之最佳工具書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分割的問題,作者華奕超 這樣論述:

向來認為具對立之當事人、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爭執,並具有訟爭性者,為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則與其相對。並認訴訟事件應適用訴訟法理,非訟事件則適用非訟法理,此即所謂二元論。訴訟法理包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以判決為之,及判決具既判力等;非訟法理則為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以裁定為之,及裁定不具既判力等。然而,從程序保障的觀點來思考,非訟事件如能給予當事人更優厚之程序保障(如兼適用訴訟法理),何以非訟程序不能賦予其實質確定力?為因應事件類型之多元化,於部分民事事件,如予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事件訴訟化,使其得為更適當妥適之裁判,自非不得為之。尤以家事事件法立法後,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更非這麼截然二分,則

前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嚴格二分之區分自有修正之必要。民事事件中,有些事件類型其就權利存否並無爭執,僅係就其分配、劃定請求法院予以裁判。故其本質上具「非訟性」,但因涉及利害重大,或為求慎重,而予以訴訟化處理,此即「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此類事件包括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家事事件法中之遺產分割事件等,本文即分就上開三種事件類型逐一進行分析探討。本文經由逐一分析可發現,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遺產分割事件,上開事件原則上仍適用訴訟法理,即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等仍有適用,但因其本質上均具「非訟性」,故兼有非訟法理之適用,其中包括原告起訴僅須聲明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分割或確認經界即

可,原告縱未提出分割方案或劃定界址,或法院最終未採行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法院均不得將原告之訴駁回,即原告均得獲致勝訴判決。且法院之裁判並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法院甚可選擇一兩造均未主張之方案以為裁判,又法院審理過程中,認有必要時,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此外,因家事事件法第10條另有特別規定,遺產分割事件,法院認於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未予主張之事實,且該條第2項但書規定,亦對自認、擬制自認等有例外排除適用。又最終法院之裁判結果,倘未選擇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時,例外改採「實質不服說」,即認原告得提起上訴,上訴後並得排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之適用。再就訴訟費用之分擔部分,亦非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而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法院得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此等種種均顯現上開事件具有「非訟性」之本質,雖予訴訟化後,仍兼有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適用。再者,因「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有別於一般訴訟事件均適用訴訟法理,其尚有非訟法理之適用,故「聽審權」之保障與維護,亦為一重要課題。法院應如何善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得集中爭點而為充分之事實或法律上之主張或陳述,而令當事人得盡其自己義務及完全義務,又法院在必要時亦得適度公開心證或表明法律見解,使當事人在審理過程能夠充分預測到裁判的內容,而不致產生來自法院的突襲,以此得使當事人能就分割方案或經界劃定的裁判內容,有更充分的攻擊防禦及陳述意見

之機會,而得以強化其程序主體地位,並有助於法院作成之一正確、妥適之裁判,而得以此貫徹人性尊嚴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