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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處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健彰寫的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三版) 和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的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也說明:一、什麼叫做「拋棄繼承」?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永然所出版 。

長榮大學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碩士班 紀雲曜所指導 王曉雯的 共有土地開發同意比例值評估方式之研究 (2018),提出共有土地處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同意比例值、評估方法。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謝杞森博士所指導 張浩鐘的 祭祀公業不動產共有相關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祭祀公業條例、民法、土地法、祭祀公業、公同共有關係、法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土地處理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 台南市政府則補充:共有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土地處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三版)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處理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本書將最新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含2021年5月28日宣示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以及內政部歷年(含2020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說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尚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並建議與作者「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2版)」與「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2版)」二書,一併閱讀。

共有土地處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風單位用業務費買烘碗機?陳麗娜痛批:上樑不正下樑歪
陳麗娜踢爆,高市某局處政風室主任用業務費購置大型烘碗機,流程更已經跑到會計要簽核了。反觀新北市政府還特別發公文重申各機關不得於辦公空間使用非公務用電器,處長室有沒有烘碗機?在高雄用業務費買烘碗機是合理的嗎?林合勝回應,處長室有一台小型的烘碗機,但據他了解政風室內都沒有烘碗機,也許政風室有某種考量。陳麗娜追問,究竟用業務費買烘碗機對不對?林合勝竟以他未看到簽呈為由,回答「我不知道」,引起陳麗娜痛批,白紙黑字都可以查得到,議員不會在議事廳講沒有資料的事情!連合不合法、合不合理都無法回答,政風室甚麼事都不去查,怎麼會知道有問題?下面的人已經無法認同長官,領導統御已產生問題!

此外陳麗娜質疑,台電促協金是否已成為民政局的小金庫?台電促協金分為發電年度促協金、輸變電促協金、建廠前置促協金等3種,民政局業務報告中明明列出興達電廠與大林電廠的相關促協金,回饋範圍竟然沒有小港?發電年度與輸變電促協金共有8734萬,其中民政局執行4198萬,民政局前局長張乃千曾挪用促協金購買酒類禮盒,是否就在民政局執行的款項中?甚至張乃千買的一些酒類禮盒,放民政局辦公室沒有被查,她上會期就提出問題,民政局自然輕輕帶過,但政風處竟然也沒去查,這就是政風的問題!

民政局長閻青智表示,回饋金範圍應有納入小港,有明確資料會再回覆給議員。林合勝則回應稱,促協金現在民政局已有一套規範在處理,至於張乃千部分他們有了解,當時檢察官對他買的酒、茶葉、白米等,都有查過,認為不是犯罪所得所以沒扣押。但陳麗娜質疑,當時根本被搬到儲藏室去,哪裡有被查到?她要求政風處應給她資料來釐清,從上會期提到現在,民政及政風兩局處都未對她說明,根本毫無作為。

大林蒲遷廟條件真優於紅毛港?陳麗娜怒:這種態度沒人能接受
紅毛港遷村案中明文規定「廟宇安置按現有登記面積加一倍」,大林蒲遷村案中卻未比照辦理,大林蒲遷廟條件真的優於紅毛港嗎?民政局局長閻青智回應稱,大林蒲用全新重建價格推算,但紅毛港當時有折舊,且土地一坪換一坪,當然比紅毛港來得更好,這引起陳麗娜怒批「如果用這種態度遷村,大林蒲人到底敢不敢遷啊?」

共有土地開發同意比例值評估方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處理的問題,作者王曉雯 這樣論述:

「共有土地」為我國主要土地所有權的型態之一,但共有土地極低的利用效率,引致土地資源浪費、環境衛生及安全問題,因此,我國乃引入「多數決」的制度,來增加共有土地的利用效率,但也因此衍生出「對少數人權益保障不足」的諸多糾紛;因此,常見於民主制度下之「多數決」的決策原則,應如何應用在共有土地的處分上?乃成為土地開發重要的課題之一。本研究以「共有土地」之相關文獻及個案資料之整理與分析,來探討共有土地開發同意比例值的可行評估方法。本文首先由文獻探討共有土地處理的相關法規、背景、問題及解決方法,再利用法院判決資訊統計結果,探討共有土地多數決處理方式所衍生糾紛的種類;亦利用個案資料,經由共有土地之實際處理過

程,整理共有土地處理時所產生的特性,探討同意比例值對共有土地處理成本及效率之影響,最後研擬同意比例值的可行決策方法。由本文研究結果,顯示同意比例值的調高,明顯增加共有土地處理成本及時程,但對於「少數人權益的保障」並無明顯的關係。同意比例值的影響因素包括共有土地的區位、產權狀況、土地現況及共有人的行為,本文並提出同意比例值決定的修法方向之建議,以供未來相關研究之參考。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處理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 這樣論述:

  不論是自住,還是投資,不動產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而擁有不動產最主要的表徵,即是所有權的歸屬。本書完整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律問題。從認識不動產所有權開始,到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各項事項,再介紹共有物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詳細說明,讓讀者有完整脈絡可尋。不動產的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亦是本書重點。尤其近年不動產爭訟增多,書中詳附多種狀例及訴之聲明,供讀者實務運用參考。要了解不動產所有權,本書是不可或缺的好幫手!

祭祀公業不動產共有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處理的問題,作者張浩鐘 這樣論述: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中國大陸之祭田,因前清、日治時期特殊之社會背景,盛行於台灣,而成為台灣特殊之民事習慣,具有維持宗族之意識及發揚崇祖睦親之美德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又祭祀公業,台灣光復後由於日治時期被視為「習慣上法人」,准予登記,故光復初期地政機關乃因循日治時期土地登記簿及土地台帳之記載,准其申報辦理土地總登記,成為現行之土地登記名義人。台灣之祭祀公業制度,日據時期有不問是否具備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法定要件,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然台灣光復《民法》施行後,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組織設立,不得成立,故祭祀公業已無認其為法人之餘地。惟祭祀公業是否為法人?如答

案係肯定的話,那到底其為何種法人,實務及學說上仍爭議不斷,我國在民國96年12月12日新修正之《祭祀公業條例》裡雖然有相關之修正,惟其爭議仍無法解決。是故,本篇論文亦將討論有關日本法上有關舊《中間法人法》之相關立法說明及《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以作為立法者將來立法時之參考依據。「有土斯有財」為中國人傳統的聚財觀念,土地不僅是個人財富的代表,也是謀求生存的基本憑恃,其土地利用是否有當,對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有莫大深遠的影響。是故,我國《民法》才會在第817條至第830條限制各共有人權利行使的範圍。然台灣地窄人稠且已邁入工商時代,土地寸土寸金,如因各共有人間意見不同或利益衝突時,往往不能

達到處分共有土地之目的;更有甚者,如無人繼承或行方不明,則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共有土地往往一擺即數十年,無法解決,如共有人數眾多(例如:本篇論文之祭祀公業即是如此!),要取得全體同意,那就更不容易了,故《土地法》於民國64年7月24日增訂公布第34條之1,藉以排除《民法》對共有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管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規定;另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同條第6項條文,藉著調處而達到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另於民國90年10月31日增訂同法第34條之2,設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解決實際上因共有權利行使的困難,使共有土地可以更迅速、有效地處分。以上之相關內容,亦是本篇論文將會討論之問題。另外,

日本於平成16年(民國93年)也有對於共有部分,也有相關之修正,本篇論文亦會一併討論之。又實務上始終認為祭祀公業係屬於《民法》第828條之基於契約關係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其財產亦為派下子孫公同共有,而《民法》第827條第3項亦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所以,依照《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是故,祭祀公業之不動產,應認為屬於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是以,祭祀公業不動產之處分

,得依《民法》有關公同共有之規定;又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依據上述《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已有特別規定,依該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2、3、4項之結果,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可不予計算。然而,如果上述新修正之《祭祀公業條例》,其與上述之《民法》、《土地法》發生衝突時,到底應優先適用何種法律,實務及學說上尚未有相關之討論,因此,本篇論文亦會針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便未來如果遇到此問題時,可作為其參考之方向,且最重要的一點為:如果祭祀公業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登

記為法人後,其不動產之處分就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適用餘地,特此說明。另外,本篇論文亦會針對祭祀公業解散時之程序及財產歸屬,一併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