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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葉律齊寫的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和許文昌的 土地登記體系(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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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企業管理系(所) 張旭華、劉瀚宇所指導 謝幸錦的 國土計畫對土地變更、開發、管理之影響---以農業發展地區為核心研究 (2021),提出共有物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業發展區、農地、國土計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物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部分共有人於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所設定之抵押權則補充: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現行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原設定抵押權者,於土地分割時,其抵押權仍存在於原應有部分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物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的問題,作者葉律齊 這樣論述:

  ☆重點太多怎麼讀?用考題歸納必懂爭點就對了!   ☆申論題字數到底要寫多少?高分模板直接寫給你!   ☆爭點、學說、實務,通通囊括,一本就完勝!   ☆埋頭苦讀很重要,以考點區分主題更是王道!     本書定位為考前總複習,為準備法研、律師司法官考試者所預備,運用本書從章節中先整理出的考試上「重要爭點」,清楚分析學說與實務之法律見解,藉此勾勒出法律問題之分歧所在。此外,也有些許篇幅會利用較淺白的方式敘述,讓讀者能抓到學說的精隨,才知道在考試中「該寫什麼」。最重要的是,本書利用國考試題立即印證爭點,引導讀者穿梭於抽象法理論述與實例題目間,且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擬答練習,讓您能真正把理論拿出來

用,在考場上能優雅地寫出考題。     (一)掌握考點:在每個章節中所選錄的「考點」,是從過去20年來的「法研所」、「司法官及律師」、「書記官」等國考題作為數據資料庫,蒐羅考題中高頻率出現的考點。目的是讓讀者們能從過去考試的數據中,先知道在各個章節中重要且必須要掌握的爭點有哪些,就像職棒打者在先知道眼前投手會投的球種有哪些後,才能縮小球種的範圍進行有效的攻擊。     (二)解題TIPS:搭配在每一題擬答之前都會有的「解題Tips」單元,主要是筆者在提供解題架構之外,先引導讀者看到出題者的「巧思」,並提供筆者個人的答題思維。     (三)考題直擊站:筆者認為在整個準備考試的環節中,「練習題目

」絕對是決勝的最重要一步,它能使你在過去唸書過程中片段、零散的記憶得以重組,你也有機會重新發現自己的弱點在哪,此時再回到「步驟1.」扎穩馬步都還來得及。考題直擊站中的題目選擇上,通常會在「同一爭點」以「兩題以上的題目」分別解題,也盡量在兩個題目中以不同學說或實務見解作結。讓讀者知道筆者如何依不同題意對學說、實務見解進行取捨與評論,對解題技巧的增進相當有助益。     (四)「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在部分題目與爭點中,尚有「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單元,前者是筆者想要盡量把一些與考點相關的制度進行更完整的補充介紹,就當成是一併學習~~而「筆者悄悄話」是整理自己在念民訴時出現疑惑的地方

,透過更多知識補充或是淺白的方式而更淺顯易懂。

共有物分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土登四題全命中,本次出題中規中矩,考70.80分者應該比比皆是。第一題考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土登107,源自於民法824-1;第二題,基本送分題,考登記完畢,土登144;第三題考合併申請複丈,土登224;第四題考建物的測量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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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對土地變更、開發、管理之影響---以農業發展地區為核心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的問題,作者謝幸錦 這樣論述:

台灣許多問題都不在法律而在執行,導致自民國64年以來,國土規劃管制體系不足及土地使用管制成效不彰,為解決沉苛的問題,2015年立法院通過「海洋管理法」、「濕地保育法」與「國土計畫法」等三法案的國土三法,是我國國土規劃最上法,全國土地重新畫設,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過去《區域計畫法》雖明定可以控管都市計畫土地,但實質上,並未真正嘗試去指導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法》已補強這個問題,讓國土保育與經濟發展雙贏,彰顯土地永續經營的價值,本研究就《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的「農業發展地區」類別中,探討檢視為國家糧食安全、農地有效益的利用,管制農地作農業使用等相關措施,並研擬建議,加強農地整體開發

,為未來產業發展儲備用地時,也能預留優良農地,保障農業發展,變更目標使用,運用創新科技,落實完善的土地利用規劃與管制政策,以對國土計畫後續的變革提供建議方向。

土地登記體系(四版)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的問題,作者許文昌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值得採用為教材的大學用書,也是一本值得採用為考試的參考用書。綜合整理、舉例說明,並深入剖析台灣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化繁瑣為簡單、化零亂為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為學習土地登記必讀條文,本書特地逐條釋義,坊間難得一見。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