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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謝碩駿所指導 許威毅的 通訊監察與隱私保護之衝突與平衡 (2013),提出判決書查詢身分證字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監察、監聽、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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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身分證字號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通訊監察與隱私保護之衝突與平衡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身分證字號的問題,作者許威毅 這樣論述: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立法院於1999年7月14日制定公布,規定偵查期間由檢察官擁有通訊監察權,並得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且可不須經由法院審核。惟通訊監察權一般認為屬於強制處分權之一種,此種強制處分權係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保護等基本權利之侵害,理應審慎為之;且在無獨立第三者客觀審查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品質,給人一種「球員兼裁判」的感覺,亦不免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是否濫權,並引起外界諸多批評。有鑑於此,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適當的保護,法務部等相關單位自2003年起,積極推動通訊監察書核發制度之修法工作,並於2007年7月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修正,修正重點將偵查中通訊監

察權,改由法官獨立行使核准權力,這是我國繼羈押權、搜索權回歸法院之後,強制處分權又一重大變革。但把這些權力都賦予法院法官是否就是最佳的選擇呢?法官的權力會不會過大,而將來會不會同樣發生核發通訊監察書和審判該案的法官都為同一個人的情形呢?或者如此規範,是否就能因此降低民眾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被侵犯的比率? 上述問題係為本文所要討論;另外,亦將介紹有關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與通訊監察之相關概念、通訊監察的種類與執行範圍及比較分析現行通訊監察的施行與隱私權保護將有哪些衝突會發生,又該如何去衡平這些衝突以及我國通訊監察實務執行概況,最後探討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對於現行通訊監察制度及

民眾隱私保護之影響,結論將著重探討現行檢察官與法官有關強制處分權之權力制衡等問題以及相關制度之改革問題,提出個人淺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