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香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口頭承諾也有法律效力!香港口頭協議討論」

本文說明口頭承諾在香港也有法律效力,包括邀約、接受邀約、雙方意向、代價等。情侶間的甜言蜜語也可以是口頭承諾。香港法律規定合約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達成,如果有一方反悔或不遵守約定,就可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如合同般具有紙面證明,查證可能較困難。在訂約時,雙方都預計如果一方未遵守承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合約。在口頭協議法律效力香港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關於口頭協議的有效性。

「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香港著名电影制片人周星驰與前女友于文凤的分手引起廣泛討論

香港著名电影制片人周星驰(以下简称“周”)和前女友于文凤(以下简称“于”)的分手事件引起广泛讨论,其中涉及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香港,口头承诺可以构成有效的合同,但相较于书面合同更难以证明。口头承诺的要素包括邀约、接受邀约、双方意向和代价等。但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承诺,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合同。然而,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作出判断。如果立约双方明确表示合约没有法律效力,则口头承诺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因此,在订立合约时,双方最好选择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承諾也有法律效力,要符合要件才能適用於香港法律

口頭承諾也有法律效力,這點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被證實。很多人誤解了口頭承諾的意思是,只要有人聲稱有口頭承諾,法庭就會自動視為有口頭承諾,這是非常錯的概念。 事實上,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須具備幾個要素:邀約、接受邀約、雙方意向、代價等。如果立約雙方明確表示合約不具法律效力,那麼口頭協議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承諾兩大類,一是書面簽署合約,二是口頭承諾合約。書面合約經立約方簽署確認形式方有法律效用,而口頭承諾則無須書面確認,但必須具備以上幾個要素。 如果口頭協議符合這些要素,並經證明,例如有證人或相關文件資料,就可適用於法律上,如果違反協議,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履行合約,因此口頭承諾是可以適用於法律上的。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未有履行承諾,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合約。如果口頭承諾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該遵守承諾,否則就可能違反法律規定,造成損失。 因此,在簽訂合約時,必須注意細節,讓兩方都對合約的內容和要求有清楚的了解。如果有協議,最好記錄下來以供證明,以免因口頭協議而發生爭議。 總括來說,口頭協議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和證明。因此,在進行口頭協議時,建議盡量確認對方真正的意圖,讓協議更具體和明確,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另外網站周星馳希望透過今次裁決令事件可以畫上句號。(資料 - 成報也說明:法官相信協議僅屬情侶間饋贈沒法律效力于文鳳追討周星馳逾7000萬元佣金被 ... 把這口頭承諾轉成一個令她可享有分紅的協定,認為該承諾並法律約束力。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許澤天所指導 謝宛婷的 代理機制下病人醫療自主之落實 (2019),提出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香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自主決定、代理機制、自我決定支援制、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意思能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羅文廷的 納稅人權利保護-稅務預先核釋制度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納稅人權利保護、稅務預先核釋、預測可能性、人性尊嚴、法治國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香港的解答。

最後網站【精明裝修】簽訂合約有保障10大合約事項要注意則補充:一般而言,雖然目前口頭承諾都有法律效力,但難以實行及沒有具體內容可依循,因此白紙黑字的合約較為妥當。合約的訂立需要完整,不是單單簽了就好,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香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代理機制下病人醫療自主之落實

為了解決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香港的問題,作者謝宛婷 這樣論述:

醫療事務是與己身生命健康利弊相參的各種醫療處置,是極為私人且具高度自我負責性的,醫療自主決定並非為了成就某種法律關係上的效力,而僅是一個人生老病死自然生命歷程所展現的樣貌,具有根本性以及一身專屬性,且非與他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相互變動關係,而不會動搖到法的安定性。因此,醫療自主決定並非是一種法律行為。醫療自主決定亦非與他人形成一種意思的要約,也隨時可依己意而撤回,因此醫療自主決定並不具有契約的特性。在法律上,不應為了追求安定性而因此犧牲了個人的自主被尊重的過程,且更應該重視醫療決定在臨床實務上的流動性,賦予足夠的彈性和自由,讓個人儘量表達醫療自主決定。 要能夠為自己的醫療決定負責,具有

意思能力是進行醫療自主決定的必要資格,意思能力應歸類為一種精神能力,是使個人足以判斷區別個人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的識別能力,參酌國內外學者與醫療和法律實務的討論,意思能力的核心要素包含有1.理解、2.邏輯思考、3.認知、4.選擇的表明並保留該想法。意思能力的元素加上精神機能判定方法所著重的當下狀態,就已經相當符合事理辨識能力,同時不只是為了進行一般法律行為能力的全面(global)判斷能力,而是針對財產管理、治療同意、個人護理等各種領域上該受評價的領域特異(domain specific)判斷能力,因此事理辨識能力就是「能管理/處理自己治療與個人照護事項的能力」。為保障個人權利,在個人被證明不

具有上述任一意思能力須具備之要素前,是被推定為有意思能力的。然而,即使未能符合事理辨識能力的判定標準,仍舊不能機械式地剝奪其醫療決策權利,而應採支援意思決定能力的作法,至病人臨終,都以輔助最大化的方式促成其醫療決策能力的行使與展現。 文獻顯示,病人對於身體健康與照護關注的是一種穩定符合自己價值的狀態,而非僅是特定的醫療決定,法律上更要將之解為是對醫療自主意願變動性的關注,因此我們需要的不是如預立醫療決定般的law in book,那僅是片刻的想法,而應該是持續不輟的醫病討論如醫療自主計畫的law in action。 在我國唯二使用醫療委任代理人字眼與概念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及病人

自主權利法之兩部法律中,醫療委任代理人所能決策的醫療項目相當的侷限,功能僅與使者相近。因此本文建議必須更明確賦予醫療委任代理人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的角色,尤其是支援意思表示的角色,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提供關於病人的個性、習慣、文化背景、對健康照護所服膺的價值、對治療的偏好、信仰以及禁忌等相關資訊,同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因為是病人所信任或熟識之人,對於失智症等需要仰賴熟悉的人才能發揮其意思表示最大能力的族群,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應擔負個體性的支援意思決定者之角色與功能。 本文重新剖析醫療自主決定的內涵,介紹事理辨識能力在醫療決定上的應用,以及探討支援意思決定的制度對於維繫事理辨識能力減損病人的醫療

自主保障之貢獻,進一步檢討我國保障自主與善終權益的兩部法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在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下對於保障病人醫療自主的不足或扞格之處,同時提出修法建議。而本文除倡議自我決定支援制,也建議法律在醫療自主決定中退位,僅需在保障個人醫療決策過程的自主與自由之基礎中,開展出空間讓實際上最為熟悉醫療照護之臨床工作者,以專業指引形式做為指導性原則,採保護、輔助、促進個人自主實現的方式增強個人醫療自主決定過程的保障,而非由法律以限制方式,來界定或是剝奪醫療自主決定的權利與能力。

納稅人權利保護-稅務預先核釋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香港的問題,作者羅文廷 這樣論述:

摘要 依法納稅是人民重要的義務之一,以往財政主管機關為了達成課稅目的,在稅捐立法上較為偏重財政收入目標之達成與稽徵效率的提升,然而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國民主權理念的覺醒及國家角色的演進,納稅人權利保護成為稅制改革的重點,得到了全球性的普遍關注。 為了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中稅法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權利,預先租稅裁定制度(advance tax rulings system)目前在許多國家被採用,納稅義務人可以事先向稅捐機關申請租稅裁定以知悉其特定交易在稅法上的效果。透過預先租稅裁定,納稅人更能依其自主權對經濟生活進行規劃,可降低租稅風險的發生,並減少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發生稅捐爭

議的可能。我國財政部亦在2003年12月30日發布「稅務預先核釋作業要點」以實行預先租稅裁定制度,作業要點中對於適用案件類型、審理單位、審理程序等皆有所規範,然而該制度在我國施行至今,申請案件卻相當少,成效不如預期。 預先租稅裁定制度作為一項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制度,本文將先說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重要原則諸如人性尊嚴、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探討預先租稅裁定制度如何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並對美國、韓國、香港等國預先租稅裁定制度的實施作一介紹,最後再回到我國稅務預先核釋制度,對我國作業要點的制定緣由及具體規範條文進行說明,並以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觀點和與外國立法例的比較,對我國制度進行分析,試著找出我

國制度不足之處,以及施行成效不彰,納稅人未能充分利用該制度的原因,並提出可能的修法建議,以期我國稅務預先核釋制度能夠達成保護納稅義務人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