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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育典,周敬凡寫的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 和李相助范立達的 現聲說法:一位資深法官的回憶錄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南地檢署執行科分機 :: 全台ATM分佈網也說明:台南,總機電話:(05)2782601本署聯合服務中心和法警室分機號碼科室分機服務 ...,2013年12月9日—執行科業務.(一)科室概況:檢察官3名、科長1名、股長1名、書記官11名、錄事1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博雅書屋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許春金所指導 范源正的 資通訊詐欺犯罪歷程、手法及偵查策略之研究 (2021),提出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詐欺犯罪歷程、詐欺犯罪手法、偵查詐欺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高雄醫學大學 心理學系碩士班 蘇文碩所指導 鍾宛錚的 三位男-男妨害性自主案件行為人生命及犯罪經驗之現象學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男-男性侵行為人、生命經驗、現象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全國各檢察機關與調查機關政風機構檢舉管道一覽表則補充:檢舉電話. (含免付費電話). 檢舉傳真. 電子郵件. 郵政信箱. 機關地址. 最高法院檢察. 署政風室 ... 檢察署政風室. 02-2382-2548 ... 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政.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的問題,作者許育典,周敬凡 這樣論述:

  本書集結了兩位作者近年來關於《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研究議題的數篇合著文章,除了從宗教自由建構宗教法制在憲法的理論基礎之外,主要是從宗教自由的憲法保障出發,針對現行內政部提到行政院會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加以探討;其次,針對宗教自由作為宗教詐欺的犯罪檢驗問題,嘗試加以類型化分析;最後,針對德國比較宗教法制的各種面向,嘗試提出一些比較法制的思考與建議。

資通訊詐欺犯罪歷程、手法及偵查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的問題,作者范源正 這樣論述:

揆諸國內近來查獲詐欺犯罪案件中,負責第一線提領款的車手來源,與過去查獲傳統車手不同,竟是以利用、引誘或騙取少數經濟能力不佳、社會經驗不足及求職困難之被害民眾來變相擔任,渠等除成為另一新興犯罪現象外,更造成了其家庭及社會問題,實有深入探討研究必要,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俾研擬具體可行偵查策略,消弭被害民眾的恐懼感成為犯罪者,確實防堵詐欺集團之詭計。 採用質性研究,以內容分析法為主軸,深度訪談車手5人及偵辦詐欺犯罪的警察人員3人,瞭解犯罪者利用被害人心理引誘犯罪原因,引誘加入犯罪。 研究詐欺犯罪歷程結果發現,有部分車手對於其涉入詐欺案件內猶不自知,還以為自己係被害者,惟檢視其涉案過程仍

有其貪小便宜或投機心態在內,實際院檢偵審結果,仍有遭起訴者,不在少數。渠等間接分擔了詐欺集團的分工,實際造成被騙民眾財產損失,此類犯罪行為殊值重視。 面對詐欺犯罪手法,訪談警察同仁時表示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犯罪手法透過電信公司資通訊工具及金融機構提領款實行犯罪,上開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要求電信公司及金融機構協助民眾遭詐,例:銀行將員工能落實關懷提問民眾,即行遏止遭詐並獲警方公開表揚者,列入行員年終考績參考,此舉能讓警方、金融業者通力合作防止民眾遭詐,達成雙贏。 本文研究建議在偵查詐欺策略方面,首先與一般市民大眾息息相關的犯罪宣導措施,以分齡、分眾設主題式宣導,由警察機關製作當下最興盛的

詐騙案例,並落實金融機構關懷提問,讓銀行行員成為阻詐的第一道尖兵,防制民眾遭詐。 另金管會統籌金流斷源,例如使用ATM轉帳時應顯示警語畫面,告知民眾本機無解除設定功能,以及清查人頭帳戶、訂定虛擬通貨洗錢防制規範等,掌管資通訊主管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從資通訊工具下手,自電信端攔阻惡意詐欺簡訊,並防杜境外竄改來電等,另定期公布個資外洩的電商名單,督促電商業者加強資安維護責任;此外,交通部亦協調超商及物流業者建立退貨退款機制,使得民眾即使受騙也能即時取回款項。 偵防詐欺犯罪措施則由法務部統籌,由高檢署成立「查緝詐騙案件專案小組」,由專責檢察官擔任,督責各地方檢察署採「溯源斷

根」嚴加遏制詐團氣焰,徹底打擊瓦解詐騙集團,深入追查金融交易明細與公布車手提款熱點,進一步追贓緝犯、向上刨根斷源,並破獲詐騙機房以及加強境外查緝,提升查獲詐欺案件數、打擊詐欺犯罪組織集團。

現聲說法:一位資深法官的回憶錄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的問題,作者李相助范立達 這樣論述:

  職司審判工作近四十年的臺灣高等法院資深庭長李相助,打破「法官不語」的傳統窠臼,透過資深媒體人范立達之手,首度向外界揭露法官斷人生死時的心路歷程,也掀開十大刑案的驚人內幕。   僅有高農學歷的李相助,如何靠著堅忍不拔的毅力,考取司法官,並成為「天下第一庭」的高院刑庭庭長?透過不斷的自修,李相庭的法律學養終獲肯定,受邀參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在憲法法庭中發表鑑定意見,折服眾多法學先進。   閱讀本書,你會相信,英雄不怕出身低的道理,也會了解,司法改革是條如何漫長又緩步向前的道路。 作者簡介 李相助   1935年出生於台南麻豆。高農畢業即通過就業考試,之後自學參加司法官檢定考試合格,二年後通

過司法官考試,先後奉派台北、台中、彰化、桃園地方法院,花蓮、台中高分院,台北高本院推事或推事(法官)兼庭長。自民國56年1月起,近四十年來始終如一,未曾離開過審判工作,期間曾審過多件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早年鼓吹票據法除罪化,後期致力於司法改革,諸如法官自治、司法預算獨立等等,不遺餘力。 范立達   1965年出生於台中。文化大學新聞學研究所、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1988年進入新聞界後,至今未曾離開。曾在日報、晚報、網路報、廣播及電視台服務,作過記者、召集人、採訪主任、主持人及評論員,現任TVBS法務室資深經理。著有《情治檔案》、《達達的馬蹄》、《阿達新聞檔案系列一至四集》等書。 PART

1 我的法官之路童年 學生生活 結婚 考取司法官 父親過世 險些從政? 法官生涯二三事 憶好友們阿扁 PART 2 十大刑案十大刑案之一:七彩藝苑命案 十大刑案之二:華定國案外案之員警偽證案 十大刑案之三:蘇建和等盜匪案 十大刑案之四:商業周刊誹謗案 十大刑案之五:選舉餐會案 十大刑案之六:白曉燕命案 十大刑案之六,附錄:陳進興案 十大刑案之六,附錄:陳進興案外案 十大刑案之七:反共義士卓長仁等綁架案 十大刑案之八:國家主權案 十大刑案之九:鎮長稅案 十大刑案之十:周人蔘電玩弊案 PART 3 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前言:漫談司法積弊 司法改革之一:票據法 司法改革之二:法官自治 司法改革之三

:羈押權 司法改革之四:庭長任期制 司法改革之五:全國司改會議 司法改革尾聲:全國司改會議之後 附錄附錄一、如何有效遏止違反票據法案件增加之研究 附錄二、中華民國法官自治條例附錄三、庭長任期制之我見附錄四、司法革新的基本問題附錄五、「檢察官與法官之任務界分及檢察制度」之吾見 年表 參考書目 序言   民國一百年的農曆年前,突然接到一通陌生的電話。當時,萬萬沒想到,這通電話會成為這本書誕生的前奏曲。   打電話給我的是李庭長。在此之前,我與他僅在開庭及記者會的場合見過幾次面。我認得他,他不見得知道我。當他開口,希望我為他撰寫一部回憶錄時,坦白說,我覺得榮幸,但更感到訝異。   長期以來,「

法官不語」一直是司法圈內人的不成文傳統。法官的所有想法,都表現在他的判決書上。逾此,法官沒有任何立場可以再表達些什麼。因此,儘管有些法官作出的判決,被外界批評為「烏龍判決」,某些法官也被封上「恐龍法官」的封號,但對於這些負面的評價,法官都是沈默的、不語的。   據我所知,李庭長是第一位願意站出來,公開他審判心路歷程的資深法官。   為著這個「第一」,我很興奮,也很願意參與這項計畫,但心中還是有些疑慮。於是,我和李庭長相約見面。   那次的見面,我想,應該讓庭長相當印象深刻。   為,和庭長一碰到面,我馬上就向他聲明我的幾個基本立場:一、我跑新聞時,報導過庭長好幾件判決,對於某些案件,特別是蘇建

和案的判決結果,我不能認同的。二、我和庭長不同,我是堅決的廢死主義者。三、我對於庭長曾經發動的「反對庭長任期制」,是不支持的。   之所以在見面之初,就清楚地揭示自己的立場,是怕庭長誤會,以為我和他的想法一致。我讓庭長有第二次機會,可以考慮是不是仍要一個和自己想法相左的人,為他的回憶錄操刀。我告訴庭長,如果庭長仍然願意指定我為他撰寫回憶錄,我會很樂意接受這項邀請。因為,我自認我比許多讀者們更急迫的想要了解,一位法官在平亭曲直、斷人生死時,心中究竟是怎麼想的。我也更希望藉由不同角度的切入、發問,可以激盪出許多不為外人所知的心聲。即使立場不同,但我仍然願意執筆。   庭長很有風度,他說,他不介意我

和他的想法不同。他也說,他不認為在接受我的訪談後,他能改變我的觀念,但希望藉著寫書的過程中,彼此間一次又一次的交談,我能更了解他的思考過程。而這也正是我所期待的。   於是,在民國一百年的農曆年後,我們就展開了這場歷時一年,共三十二次,每次都超過三小時的訪談。訪談的地點大多選在庭長家中,時間都是在我下班後的晚上,每當結束訪談告辭出門時,都已超過深夜十點。   訪談結束後,我要回家寫稿,並且蒐集相關剪報、文書、判決資料,仔細閱讀,為下一次採訪作準備。再次碰面時,熱騰騰的草稿就送請庭長指正。而庭長也不得閒。為了要回憶過往四十年的法官生涯,他要準備及閱讀的資料絕不比我少。而他接過我寫的草稿後,更是細

心的一字一字推敲,並指出稿子中出錯之處。就這麼一周至二周一次的見面、採訪、撰稿、修正,到採訪工作全部結束後,再從頭至尾將書稿大修兩次,這本書的雛形終於出現。   和庭長這麼頻繁而持續性的交談後,我必須很誠實的說,我原先堅持的看法並沒有改變。但透過一次次的訪談,卻也讓我更加了解庭長的想法,了解一位高坐審判席上的法官,是如何反覆斟酌後,才下了判決。   除了審判工作之外,庭長還參與了不少司法改革的工作。看著一份份已經發黃的陳年文件,上面寫著許多極有遠見的司法改革規劃,很難相信,在當年那個極度保守的司法界裡,庭長竟有勇氣挑戰權威,提出這麼多擲地有聲的計畫。但是,時代的潮流總是不斷向前推進。當年的司法

改革者,到後來的「庭長任期制」時,自己竟然成為被改革、被批判的對象,這似乎又證明了,要永遠站在改革的浪頭上,是多麼的不容易。   庭長的苦學出身,是我以前所不知的。法律非常艱深,以庭長非法律系科班出身的背景,想靠自學無師自通,要比常人下更大的功夫。我自己覺得,書中介紹庭長生平的這部分故事,非常值得讀者們一閱,如果有人因此興起了「有為者亦若是」的雄心壯志,也是一件美事。   最後,我還是得向庭長道聲謝。感謝庭長給我這個機會,讓我能夠長期的貼身採訪一位資深的法官。庭長的謙沖、博學,以及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坦蕩,都讓後生晚輩的我,從中學到了非常多寶貴的人生經驗。這是在寫作過程之外,最大的收穫。 十

大刑案之三:蘇建和等盗匪案若要李相助回顧他任職法官近四十年期間,哪件案子讓他印象最深刻?哪件案子曾引發社會最大爭議?他一定毫不猶豫的說:「就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死囚案!」李相助還記得,他是蘇案更二審,也就是最後一個事實審的審判長,他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判決,維持蘇建和等三名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後,最高法院在短短不到三個半月,就在八十四年二月九日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定讞的判決。但想不到,這件案子在判決定讞後,非但沒有執行,後來竟演變成一場社會運動。全案纏訟至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進行再更三審判決,把蘇建和等三人判決無罪,又因為全案適用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全

案才終於宣告無罪定讞。爭議四起的蘇案這件案子從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案發,官司一打超過二十一年,案子歷經高院更二審判決死刑後,復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後來,最高法院檢察署為被告提出三次非常上訴,也全遭最高法院駁回,但被告等人仍不放棄,繼續提出再審聲請,結果,連再審都打到「再更三審」,若不是因為有妥速審判法的規定,限制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否則,本案迄今可能仍在繼續纏訟中。而一件死刑案自定讞後,拖延十六年未執行,這也創下司法史上的紀錄。這件案子雖然最後以無罪定讞,但李相助迄今仍然堅信,這件強盗、強姦、殺人案是由已經伏法的王文孝和蘇建和等三人共同犯下的。他也仍然認為,他當年所作的判決並無錯誤。他說,他不是樂

於見到蘇建和等人被槍斃,但這是「是非」的問題,更是社會公理、正義能否伸張的嚴肅問題。蘇案在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就已經判決定讞,但到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由高院裁定准予開始再審前,五年餘的時間中,歷經了四任法務部長,從馬英九以降,廖正豪、城仲模到葉金鳳,沒有任何一人簽署三名死囚的執行令,這豈是常態?李相助痛批這是「既破法制,且開惡例!」他判決被告死刑之後,被告提出第三審上訴時,二、三審的檢察官也提出答辯狀或意見書,均表示被告上訴無理由,亦即認同死刑的判決。沒想到,在判決定讞之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卻為被告利益先後提起非常上訴三次,其間,還曾發生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月餘,因找不出提起非常上訴理由,而將全

案檢送法務部核備執行,但卻遭法務部以「仍有事實可疑」為由再發交研究,無異強令最高法院檢察署一定要提起非常上訴。李相助說,在蘇案判決定讞之前,檢察機關拼命想要證明蘇建和等人犯罪,但判決定讞以後,最高法院檢察署卻又拼命要證明蘇建和等人無辜,先不論檢察機關是否有角色錯亂的問題,光從檢察機關這種出爾反爾的作法,就會造成外界誤認法院對蘇建和等人有偏見,一心想要讓他們受刑,反而是職司追訴犯罪的檢察系統努力在為三死刑犯申冤,因而產生蘇建和等人確實是無辜受迫害的良民,司法機關則被批評為無血無淚,毫無人性,寧可錯殺百人,也不肯錯放一人,或是直指法官誤判,司法殺人等云云。

三位男-男妨害性自主案件行為人生命及犯罪經驗之現象學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檢察署電話的問題,作者鍾宛錚 這樣論述:

文獻指出男性性侵案件的加害人多為同性,但礙於相關研究有限,目前仍無法提供他們有效的治療。本次透過現象學研究法探索三位男-男妨害性自主案件行為人的生命經驗,希望藉此了解他們性犯罪的背景脈絡。此次調查結果可分為三部分:(1)生命經驗:包含「國小以前的記憶多與家庭有關」、「小時候父母的管教」、「與兄姊關係衝突或疏離」、「與父親關係疏離」、「搬家」、「學習經驗」、「友誼」、「被霸凌經驗」、「成年前就開始分擔家計」、「服役」、「我們都不是異性戀」、「變化的信仰」、「助人」,及「從小到大的身心健康狀況」;(2)犯罪經驗:包含「與未成年『合意』性交或猥褻成年者」、「犯案後的代價」、「不得不配合的治療『課程

』」;(3)犯案後的家庭生活與就業情形。綜上,本次受訪者自青少年時期便開始分擔家計,成長過程感覺孤立、被不公平對待和侷限自由,與母親關係較其他家人密切。他們侵犯對象的年齡與手法不一、受害者無明顯反抗、有多次犯行及淡化罪行的陳述。他們也常將強制治療視為「課程」,認為內容重複性高且效果不彰、挫折感大,且因自己的性傾向而遭受歧視。本研究目的在於增加對男-男性侵害犯的理解,並將所得發現提供相關處遇人員當作參考,期望將來能有更多相關研究的投入,以提升當前性侵害防治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