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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林淳宏的 兩岸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法研究—兼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之執行 (2011),提出台東縣長吳俊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強制、行政執行、即時強制、傳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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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法研究—兼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之執行

為了解決台東縣長吳俊立的問題,作者林淳宏 這樣論述:

行政強制執行乃是國家行使公權力,迫使人民履行公法義務,以達到行政目的之最終手段,也是最侵害人民自由、財產的行政措施。然而行政強制執行也是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我國行政執行法舊法將近一甲子未曾修訂,迄民國八十七年修法,以新法因應法治國對行政機關執行效率以及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 而且,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改革的腳步日益加快,兩岸的交流日益密切,中國大陸不得不正視公法行政對國家機器運轉的影響。所以,大陸在近二十年內,陸續在行政作用、行政救濟的領域明文立法,然而在行政強制的執行法,遲遲未能順利浮上檯面。二O 一一年六月,大陸終於頒佈「行政強制法」,加上香港成文「條例」與澳

門「行政程式法典」,兩岸四地進入行政強制執行準據法的新紀元。 本文乃經由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延伸介紹兩岸四地(台灣、大陸、香港、澳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法規,探索並檢討其中制度及內容。是故,第一章緒論乃闡釋研究背景及目的。第二章乃介紹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論述行政處分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原因,在於權力分立與受處分人權利之保障;行政執行機關之類型,包括行政為主、司法為主以及行政與司法並行二元制;行政執行的立法受到拘束主的原則至少有下列三項: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救濟原則,以符合現代之人權法治國家精神。第三章乃介紹大陸法系德國、日本行政執行與海洋法系英國、美國行政執行之法制,以此對比我國台灣與中國大

陸現行行政執行之立法差異。強調大陸強制執行的概念,異於傳統大陸法系的行政執行概念,非以「公法金錢義務、行為義務和即時強制」三種類型,乃自行創設「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種執行分類。香港雖是屬海洋法系,但是以立法會通過的「條例」、政府部門及法團組織制定的規例、附例、規則、規程及部門官員頒行的命令,作為行政執行成文法的法源;澳門仍承襲葡萄牙歐陸法系立法,則以「行政程式法典」為行政執行根據。第四章則以傳統公法義務之執行(金錢給付義務、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為架構,分別論述兩岸四地之行政執行。本章強調我國拘提管收之不當,其對人身自由的侵犯重於保全財產權,非無逾越比例原則之失,又有禁奢條款侵犯私

人生活之隱私,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建議參照以德國「代宣誓保證制度」為檢討修法之必要;我國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為特殊救濟程序,及續行訴訟必要之原由。又以比例原則檢視大陸金錢給付義務與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並提出評析。第五章乃「即時強制」之探討,介紹即時強制的概念來自於德國「無須行政處分並履行法定告誡程式之直接強制」。德國的即時強制乃以公法義務存在之必要為前提,異於我國不須公法義務存在的即時強制;著墨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基本上的差異,並舉建築法條文為例;又針對大陸「強制執行措施」與「即時強制」的異同做評析,本文認為大陸「行政強制措施」應該僅是一種行政執行實施的手段(態樣),而非行政執行的一種「類

型」,實不宜另闢蹊徑,徒增行政執行種類之混淆。第六章乃以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為行政強制執行實行的單行法範例,以檢視兩岸在傳染病領域之強制執行。其中強調我國傳染病強制隔離治療的手段,此即時強制尚未逾越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旨意,蓋隔離治療有大量重覆實施專業裁量以及隔離治療尚非刑事之人身自由剝奪之本質。本文認為執行重在行政效率,隔離既為限制處分,亦為授益性保護處分,得由行政機關直接為之。最後,第七章結論提出兩岸四地法系差異與區域民情對行政強制執行及傳染病防治的影響,並提出建議,或可為爾後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