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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金溥聰又是什麼?」蔡正元酸金:馬英九的第1寵臣好意思講什麼也說明:國民黨原計畫於本周處理立委傅崐萁恢復黨籍案,引發藍營內部歧見,台北市議員徐巧芯與國民黨前秘書長金溥聰更於17日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大眾傳播研究所 林慧斐、王銀國所指導 張儀同的 深度偽造政治廣告之外表吸引力、性別與公共政策類型對候選人評價、形象及投票意願影響:以台灣年輕選民為例 (2021),提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金溥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深度偽造、候選人、政治廣告、外表吸引力、性別、公共政策類型、廣告可信度、候選人評價、候選人形象、投票意願、選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黃銘輝所指導 張子芸的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平原則、平衡報導義務、重要公眾議題、公眾辯論、多元觀點、無線廣電管制規範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金溥聰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一章計畫背景與目的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補充:NCC 「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與標準」委託研究案. 1. 年度第三季(7月到9月)及第四季(10月到12月)傳播內容監理報告顯示,台灣民眾對. 於廣電媒體的申訴類別中,以電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金溥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深度偽造政治廣告之外表吸引力、性別與公共政策類型對候選人評價、形象及投票意願影響:以台灣年輕選民為例

為了解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金溥聰的問題,作者張儀同 這樣論述:

近年來社群媒體崛起,政治人物在選舉與行銷時,使用政治廣告影片在社群平台上宣傳時常可見,本研究試圖透過新興技術深度偽造(Deepfake)製作候選人政治廣告影片,並且模擬在臉書上發布的效果,結合期望違背理論,研究以 2 外表吸引力(外表吸引力高 vs. 外表吸引力低)x2性別(男性vs. 女性)x2公共政策類型(經濟發展 vs. 社會公平)之三因子組間實驗設計,探討三個自變項間在候選人之政治廣告影片對於年輕選民的候選人評價、候選人形象及投票意願的影響,以及廣告可信度在自變項與依變項之間的中介效果。本研究結果證實:(1)「外表吸引力高」的候選人,相較於「外表吸引力低」的候選人,更容易引發較正面的

候選人評價、較佳的候選人形象以及較高的投票意願、(2)「女性」的候選人相較於「男性」的候選人,更容易引發較佳的候選人形象以及較高的投票意願、(3)提出「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相較於提出「社會公平」相關政策,更容以引發較佳的候選人形象、(4)在提出「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時,外表吸引力較「高」之候選人會比外表吸引力較「低」的候選人,更容易引發較佳的候選人形象、較高的投票意願、(5)廣告可信度在外表吸引力、性別、公共政策類型與候選人評價、候選人形象與投票意願間無中介效果影響。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金溥聰的問題,作者張子芸 這樣論述:

科技的進步豐富了人們的感官世界,與過去相比,現今人們擁有更多的管道來獲取資訊。然而,這種外在多元是否帶來了內在多元,亦即資訊管道的多樣化是否為人們帶來更為豐富的觀點,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廣電業者作為資訊提供者,對於資訊之流通,其是否負有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並同時將與該議題相關之正反方觀點呈現於公眾之義務,亦為本文所欲探究之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上公平原則為借鏡,以「比較法」與「文獻分析」作為法學方法,探究公平原則在美國法上之歷史演進與實務上之發展,並藉由與公平原則相關的重要案例之介紹,以明確化公平原則之實質內涵。接下來,本文透過美國法上針對公平原則所進行之辯論,來深化對於公平

原則所涉及法律問題與實務上發生爭議的討論,以同時將正、反方觀點並列之形式,來釐清並檢視公平原則是否合乎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之要求,以作為後續我國制定公平原則相關規範之基礎。 在確立公平原則仍舊作為一個適切的無線廣電管制規範後,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法規範有必要進一步地制定具體規範,以達成促進公眾辯論之理想。就規範內涵而言,廣電業者對於重要公眾議題負有平衡報導之義務;而就規範節目類型而言,則針對整點新聞、談話性節目,以及一般談話性節目作出不同密度之規範要求。就執法策略而言,本文認為得仿造事實查證原則之相關規範,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範,要求違反公平原則義務之業者,應依循自律先行原則,召開自律

委員會,並增設相關罰鍰機制,將違反之記錄列為換照參考之依據。並且在《廣播電視法》亦增訂違反公平原則之裁罰手段。最後,本文以社群平台為核心,討論網路使用者,以及社群平台業者就第三方在其平台上之言論,是否應受到公平原則之規範。有鑑於社群媒體對於新聞產製過程帶來的影響,本文初步認為,並不硬性要求其必須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但若報導了重要公眾議題,就必須符合平衡報導之要求。在執法策略方面,則並不另外增設裁罰機制,而是將廣電業者在社群媒體上的表現列入業者換照審查之依據。在社群平台業者是否應就第三方言論負責之問題,本文以美國法上《通訊端正法》第230條為例,說明相關之立法演進。最後,本文認為得仿造美國近期提出

的立法草案,以演算法技術為處罰之對象,而不直接針對言論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