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季律師寫的 債法爭點整理(2版) 和張明義的 智在法拍!那些法拍屋老師沒有教你的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終止租約民法第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也說明: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沒有事前須經對方同意的問題,房客想要提. 前終止租約時,只要比照前述的方式,依法先期通知就可以了。但房東這. 一方,還必須符合土地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詹氏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姚志明所指導 吳承樺的 住宅租賃承租人保障之研究 (2021),提出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住宅、住宅政策、租賃、租賃專法、承租人權益保障、租賃住宅服務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定期租約房東風險高則補充:日日是好日在線; 欠款房租2個月以上經催繳仍不付款得終止租約2 ... 相當不利的,因為按照土地法的不定期租約房東風險較高,房客至少1周前告知即可終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法爭點整理(2版)

為了解決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問題,作者季律師 這樣論述:

  債法為民商法的基礎,條文數多、法律關係變化多,有謂考試投資報酬率低,實則債法一通,民商法各科都通,當其他考生放棄債法,有準備者反可藉此拉開得分差距,投報率才真正高。本書將重點整理為爭點,讓各位迅速上手掌握關鍵考點,臚列各說,讓答題內容豐富詳盡,此次改版蒐羅10餘名教授見解,囊括各家學說。以淺顯易懂的論述方式,說明重要基本觀念,讓各位知道爭點所隱含的法律概念及精神。爭點後附上考題,讓各位即時演練掌握實例題,此次改版增補諸多經典考題,並均附有答題綱要,讓各位迅速檢視是否已經掌握此爭點。別冊的即時回顧,擷取爭點整理內容中的精髓,上考場時攜帶別冊,可以迅速複習、更可直接以此為答

題架構。希望透過本書,讓各位以最有效率方式,獲得最大考試投資報酬率!

住宅租賃承租人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問題,作者吳承樺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國60年代起,經濟開始起飛,社會及人口也迅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方式及家庭組成也隨之改變,勞動力人口逐漸往大都市聚集,居住需求也逐年上升,居住方式隨著社會變遷,從原先的三合院、矮平房變為公寓或是大廈,居住隨之多樣化,當居住需求大於供給時,政府開始著手推動國家住宅,以解決住宅不足的問題。然而,當不動產及住宅成為投資的標的加上經濟繁榮時,房價水漲船高造成許多人民無力負擔時,人民居住的基本需求無法被滿足,衍生出許多居住品質不佳、人民被迫承租住宅等社會問題,因我國承租住宅人口數已達近300萬人口,我國政府意識到居住問題,也開始推出合宜住宅、社會住宅等具有公益性質的住宅政策,並提出優惠政策吸引住宅

所有人將閒置住宅釋出予住宅市場,降低眼前的市場需求,希冀藉此解決居住及居住環境品質的問題。惟在此過程中,承租住宅之部分人民常被迫與出租人簽訂不平等的租約,或是出租人未如實提供租屋重要資訊、出租人單方面修改租約、於租賃契約中加訂非合乎常理的收費標準及項目、威脅提告、不願修繕損壞的住宅、恐嚇給付高違約金、押金不還等情事,導致租屋糾紛不斷發生,而我國民法的租賃規範對於承租人並未足備,且存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另外,住宅所有人未必均瞭解我國民法的租賃規範,對於住宅修繕等細項的租賃管理事宜具有專業管理能力,以至於在租賃市場中,多數承租人一直處於相當不利之地位。有鑑於此,我國政府為了彌補民法租賃規範中的不足,

提出優惠政策吸引房屋所有人將閒置住宅釋出,並設置包租代管業投入住宅市場,而在民國106年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於107年時開始實施,該條例相對於民法屬於特別法,規範內容為民事租賃實體規範與租賃住宅服務業及租賃爭端調解等。因此本文將先介紹住宅政策及政策的缺失,以及現階段政府大力提昌及建設的社會住宅來維持居住正義,從而討論民法租賃規範的不足及所生之爭議,最後導入租賃專法的相關規範,並以承租人的角度探討權益保障是否完備與介紹租賃住宅服務業。

智在法拍!那些法拍屋老師沒有教你的事

為了解決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問題,作者張明義 這樣論述:

多方佈局 × 一次到位   搏大智!杜絕且戰且走的錯誤決策   ‧「資產活化」之智:投資決策   ‧「土地整合」之智:共有處理   ‧「多方佈局」之智:投標操作   奪先機!掌握寸陰是競的關鍵對決   ‧「不點交屋」的關鍵時刻:訴訟程序   ‧「點交屋」的關鍵時刻:拍間攻防   ‧「債務人」的關鍵時刻:提前學習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不定期租約終止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